晋荣东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引言】
“逻辑”既可指思维规律(主要是推理规律),也可指对思维规律(主要是推理规律)的研究。推理规律内在于推理活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中国古代认知与行动的各个领域,广泛存在着推理活动,推理规律客观存在于中国古人的推理活动之中毋庸置疑。
于是,当我们追问“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就不是在追问“中国古代有没有推理规律”,而是在追问“中国古代有没有对推理规律的研究”,亦即“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研究”。我认为中国古代有逻辑研究,以三物论说为核心的推类论述就是实际存在于中国古代本土、具有相对系统形态的逻辑研究。
那么,推类论述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逻辑研究?推类论述视域中的“推类”又该作何理解?推类论述能否说明中国古代逻辑研究相异于西方逻辑研究(如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的独特个性?
“推类论述与中国古代逻辑研究”这一论题,至少包括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推类?或者,什么是对“推类”一词更合理的解释?
第二,什么是推类论述?或者,推类论述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逻辑研究?
第三,推类论述在什么意义上使得中国古代逻辑研究不同于西方逻辑研究?
限于篇幅,我在这里对第一个问题做一简要讨论。
一般认为,“推类”一词最早可上溯至后期墨家:“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墨子?经下》)就是说,推类并非易事,原因在于类有大小之别。其后,“推类”被广泛使用,但古人从未对其含义予以具体说明,也鲜有在使用这一语词时举过明确实例。
基于各自拥有的“前见”对相关文本进行诠释,当代学者对“推类”一词主要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理解,即“推类是伦理实践,不是逻辑方法”、“推类即类比”、“推理即归纳”、“推类即推理”。究竟哪一种理解更为合理?我认为必须诉诸理论诠释的充分性与经验检验的有效性来加以判定。
在迄今为止的有关推类和推类论述的研究中,经验检验的有效性这一要求很少被提及。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基本考虑是:要回答关于“推类”的哪种理解更为合理,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中国古代有关推类论述的文本进行诠释,还应该直面中国古代的推类实践,即古人对推类的具体使用,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所记载的推类实例展开经验研究,来阐明推类的逻辑性质,然后再回头判定现有对于“推类”的理解哪种更为合理。
那么,对推类实践展开经验研究如何可能呢?我这里主要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研究对象上,如何发现存在于中国古代认知与行动各个领域中的推类实例?研究表明,中国古人在语言表达层面上已发展出一系列类似推理导入词的相对固定的推类标识语——“推类言之”、“推类以知”、“推类以观”、“推类而言”、“推类以求”、“以此类推”等。借助可以全文检索的各大古籍数据库,就能较为快速地发现包含推类标识语的文本片段,然后通过人工的语义分析来确认这些文本片段是否包含推理;如果包含,就可以对其进行提取、重构和分析,以阐明推类的逻辑性质。
其次,从研究方法上说,又该如何分析这些实例以阐明推类的逻辑性质?一个可能的途径就是去阐明类同原则的工作机制,进而给出对“推类”的合理解释。类同原则要求推理的前提与结论所涉对象同属一类,在此基础上同类可推,异类不推。这一原则在近代以来被普遍认为是推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研究者均未深入探讨类同原则究竟如何在推类过程中发挥作用,究竟如何引导推理者从前提得出结论。而这正是通过对推类实例的经验研究来阐明推类的逻辑性质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我看来, 可以通过引入“类同原则的工作机制”这一概念来回答这个问题。
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作为一种理性行动,推类也可以视作一个工作系统,推理者在其中采用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方式来实现某种目的,如说服、探究、决策、教学等。所谓类同原则的工作机制,就是类同原则引导推理者从前提出发推出结论以实现其目的的具体方式。
虽然古代文献记载了极为丰富的、广泛存在于认知与行动各个领域的推类实例,但就概括类同原则的工作机制、阐明推类的逻辑性质而言,只需选取典型的推类实例来加以分析即可,没有必要进行完全归纳式地收集、整理与分析。而所谓典型的推类实例,指的是那些在文本上能充分反映类同原则的使用、在功能上有助于揭示类同原则具体工作方式的、具有代表性的推类实例。例如,“夫人,物也,虽贵为王侯,性不异于物。物无不死,人安能仙?”(《论衡?道虚》)王充主张“疾虚妄”,反对谶纬神学。针对好道学仙之人都说淮南王刘安修道成仙,他用上面这个推类进行了反驳。“性不异于物”确认了人在类属上归于物,基于这一类同关系,王充援引同类之理——“物无不死”——进行推断,从“人,物也”推出“人安能仙”从而达到了反驳的目的。这里,类同原则对推类过程的引导就具体表现为:推理者诉诸同类之理来确认某类对象中的个别对象具有同类之理所反映的属性。
又据明代杨爵《周易辨录》卷三:“君臣朋友,以义相与,皆正也。推类而观之,凡巨细之举,必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皆正也。”“推类而观之”一语表明这是一个推类。基于“以义相与”之举与“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之举同类,他从个别对象——君臣朋友之以义相与——具有“正”这种品格出发,贯通其类,推断同类全体——所有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的巨细之举——也具有“正”的品格。这里,类同原则的引导作用表现为:推理者把前提所涉个别对象具有的某种属性贯通其类,推断同类全部对象都具有该种属性。
再看《墨子?兼爱下》:“我以为人之于就兼相爱、交相利也,譬之犹火之就上、水之就下也,不可防止于天下。”“犹”表示人与人、物与物或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类同关系。在墨子看来,“人之于就兼相爱、交相利”与“火之就上、水之就下”具有类同关系,故可据后者具有“不可防止于天下”的属性,推断同类之前者亦具有这一属性。在此,类同原则的工作方式就是:推理者援引同类之例来推断同类中的某个对象也具有所引之例的某种属性。
通过上述对推类实例的经验研究,可以至少概括出类同原则工作机制的三种基本形式:
援理:推理者诉诸同类之理来推断某类对象中的个别对象具有同类之理所反映的属性。
贯通:推理者把前提所涉个别对象具有的某种属性贯通其类,推断同类全体对象都具有该种属性。
引例:推理者援引同类之例来推断该类中的某个其他对象也具有所引之例的某种属性。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援理、贯通和引例只是类同原则工作机制的三种基本形式,在实际推类的过程中,随着推类目的的变化、推断结论所需考量的前提的类型与数量的增多等,类同原则的工作机制可能还有其他的基本形式或者基本形式的综合运用。可以预期,随着对推类实例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的逐步深入,类同原则的工作机制将会得到更为全面的揭示。
综上所述,引入“类同原则的工作机制”旨在回答推类的逻辑性质,勘定关于“推类”的现有理解哪种更为合理。从传统逻辑的视域看,类同原则工作机制的三种基本形式与推理的三种基本类型有明显的对应关系。援理之推类相当于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贯通之推类相当于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而引例之推类则相当于从个别到个别、从一般到一般的类比。因此,就推类的逻辑性质而言,它并不等同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推理类型,毋宁说,“推类”就是中国古人对推理本身的称呼,指推理者在类同原则的引导下,通过援理、贯通、引例等方式或其综合运用从前提推出结论以实现其推理目的。
这样,借助类同原则工作机制,我们就说明了推类何以能够具体化为演绎、归纳、类比等形式各异的推理类型,“推类”何以能够泛指推理,从而为“推类即推理”提供了一个基于经验研究的新证成,也因此表明相较于对“推类”的其他理解,“推理即推理”更具合理性。
推类广泛存在于中国古代认知与行动的各个领域,例如日常生活、术数推断、伦理实践、治理决策、司法审判、对外谈判、哲学论证、学术争辩、科学认知等等。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已经对推类进行了程度不等、形式不一的反思与研究,各家各派在议题上相互补充,内容上彼此一致,共同形成了中国古代的推类论述。
从“推类即推理”出发,推类论述显然不应该被解释为中国古代对某种特定推理类型的研究,也不应该解释为中国古代对所谓主导推理类型的研究,而应该合理地解释为中国古代对于推理本身的一般性研究。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推理研究或逻辑研究呢?借助这种研究能够说明中国古代逻辑研究相异于西方逻辑研究(如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的独特个性吗?我将在下一步的研究中来回答这些问题。
(根据“中国逻辑史专题论坛”的发言整理。李秀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