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桥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教育部哲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是中国逻辑史、因明,以及逻辑学基础理论。
内容摘要: 作为一部“对话集”,《论语》一书记录了孔子的诸多道德话语。这些话语往往不是以孤立的独断方式存在,而是作为某个说理过程的构成要件出现。通过对《论语》的文本调查,可以发现这些说理过程涉及3类11种模式。其中,3类模式包括:诉诸事实、诉诸理、诉诸结果。这些模式的存在,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孔子的道德主张提供了新的窗口;同时它也表明,作为儒学的创始人,孔子的道德主张往往伴随着相应的论证,其思想具有论证的品质。
理解孔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不仅应关注他在《论语》中提出的具体观点,其建构这些观点的方式亦不容忽视。本文从《论语》中选择一些案例,籍以揭示孔子建构道德话语的若干模式。
一、诉诸事实
“诉诸事实”是指主要立足于特定的事实去支持或反驳某种观点以及立场。孔子道德话语建构时对“诉诸事实”这一说理模式的使用涉及不同情形。
1.诉诸单一典型事实
“诉诸单一型事实”是指:支持或反驳某种观点以及立场的途径是选择一个典型事实。
案例1-1 或问子产。子曰:“惠人也。”问子西。曰“彼哉,彼哉!”问管仲。曰:“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疏食,没齿无怨言。”(《论语·宪问》)
上述案例中,孔子对子产、子西和管仲给出了不同评骘。其中,关于子产只给出了明确断言,子西则相反。关于管仲,他首先给出观点:“管仲是人才”;至于理由,孔子列举如下事实——伯氏有罪,管仲剥夺了他骈邑三百户的采地,使得伯氏只能吃粗粮,但到死没有怨言。显然,这属于诉诸单一典型事实的说理,孔子选择“夺伯氏骈邑三百”这一事实去支持自己的主张。“诉诸单一典型事实”这一说理模式在运用的时候,要求选择典型事例;否则,随意选取一个事例并不足以支撑论说者所持的观点或立场。在案例1-1中,孔子选取的事例具有典型性,论说也就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2.诉诸比较性事实
“诉诸比较性事实”是指:选择支持某种观点或立场的事实性理由,这些事实之间构成比较关系。就《论语》而言,孔子道德话语建构时对比较性事实的设置涉及不同情形。
案例1-2 子曰:“管仲之器小哉!”或曰:“管仲俭乎?”曰:“管氏有三归,官事不摄,焉得俭?”“然则管仲知礼乎?”曰:“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论语·八佾》)
在案例1-2中,针对对方在“管仲是否懂得礼节”这一问题上的疑惑,孔子通过引入比较性事实——比较管仲和国君在“树塞门”“有反坫”上的相似性,即“国君在大门外有屏,管仲家大门外也有屏。国君宴会,堂上有安放酒杯的土几,管仲宴客也有那样的土几。”——得出了自己的观点:管仲不懂礼节。至于从这里所提及的两个相似性前提推导出结论的合理性,后人有明确揭示。“诉诸比较性事实”这一模式的运用,还涉及比较不同情形下的同一对象,以及比较事物发展不同阶段下的相应情形。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孔子道德话语建构时对“诉诸事实”这一模式的使用,还涉及“诉诸竞争性事实”。该说理模式类似于西方逻辑中的“独立论证”、印度新因明的“立量破”,它通过提出新的具有竞争性的理由来削弱对方的论证。一般情况下,新建论证的事实性理由可以削弱但不能否证对方已经提出的论证。
二、诉诸理
除了“诉诸事实”,孔子道德话语的建构模式还包括“诉诸名理”和“诉诸事理”,统称“诉诸理”。
1.诉诸名理
中国古代名辩学中的“名”指表达概念的语词;它涉及语词和概念两个层面,包括孔子在内的先秦诸子往往对此没有明确划界。在道德话语的建构过程中,孔子借助于名进行分析即“诉诸名理”,主要涉及:(1)基于概念的语义归类;(2)基于概念的含义进行推断;(3)基于不同概念的语义差异进行正名。
案例2-1 季子然问:“仲由、冉求可谓大臣与?”子曰:“吾以子为异之问,曾由与求之问。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今由与求也,可谓具臣矣。”(《论语·先进》)
在案例2-1中,季子然和孔子讨论的主题是:孔子的两名学生可否称为“大臣”?当时,子路和冉求正担任季氏的家臣,故季子然“喜而问之”。孔子首先揭示了“大臣”这一概念的语义:“所谓大臣,用道义侍奉君主,不可谏阻,也就作罢。”然后对子路和冉求进行肯定性归类——“可谓具臣矣”,即“可以说是具有相当才能的臣属”。
案例2-2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论语·子路》)
在案例2-2中,针对子贡的疑惑,孔子从三个层次分别列举“士”这一概念可能适用的情形:(1)“用羞恶之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出使外国,能维护国家尊严而不使君命受辱”;(2)“宗族称赞他孝顺父母,乡党称赞他尊敬兄长”;(3)“说话一定信实,做事一定果敢”。基于这一厘定,比照“今之从政者”的所作所为——“斗筲之人”,孔子将其归入“士”类之外。
案例2-1和2-2是孔子基于概念的语义分析,对特定对象进行归类的两种情形——肯定和否定。这体现了概念所具有的分类认知功能。
案例2-3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
在案例2-3中,季康子是当时鲁国的实际执政者,针对其询问为政之道,孔子通过揭举“政”这一概念的含义进行了下列推导:
“政”字的意思是端正,所以,作为执政者,如果率先端正自己,就没有人敢不端正。显然,这是基于概念的含义进行推断。类似情形在《论语》中还有。
除了基于概念语义的归类、进行相应的推断,孔子道德话语的建构对名理的运用还涉及基于概念的语义差异分析进行正名。
2.诉诸事理
本文所谓孔子道德话语建构时的“诉诸事理”,指诉诸“仁”“义”“礼”3个基本观念。
案例2-4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
在案例2-4中,孔子提出了君子对待富与贵、贫与贱的态度,这一立场和常人渴望富贵、厌恶贫贱的选择泾渭分明。其中的理由,他立足分析“仁”和“君子”的关系进行说明——“君子失掉仁,还算什么君子?”即“君子所以为君子,以其仁也。”换言之,仁是君子的本质之所在。
案例2-5 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
在“礼”“义”“仁”三范畴中,孔子视“仁”为“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它的要求很高,孔子“极言仁之难达”,故也就不轻易许人,但在案例2-5中,孔子又“极言仁之易求”,究其本旨,乃在勉励众人修养仁德。为此,他提出了“仁之易求”的著名论证——观点:“仁距离我们并不遥远。”理由:“哪个人如真想要它,它就会来的。”显然,在这里孔子基于“仁”的实践构造了相应的辩护。
案例2-6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
在案例2-6中,孔子提出“仁”的两个定义:其一,阐述“仁的主要涵义”,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一定义可谓关于“仁”的实质性定义;其二,说明践行“仁”的方法,即“从近处做起,可以说是实行仁的方法。”其中,后一定义是关于“仁”的操作性定义。正是基于对“仁”的上述两方面认识,孔子断言子贡所说的情形不属于“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行为远远高于“仁”,当归于“圣”的范畴,即“这哪里只是仁,应该是圣了。连尧、舜都难做到。”
案例2-4、2-5和2-6属于孔子道德话语构建过程中“诉诸‘仁’”这一情形,涉及:立足“仁”的观念辨析“仁”和“君子”等其他概念的关系;基于“仁”观念的实践构造相应论证;基于“仁”的实质,判定高于“仁”的行为,即“圣”。孔子道德话语构建过程中还存在“诉诸‘义’”“诉诸‘礼’”的情形。
三、诉诸结果
诉诸结果,是指把观点或立场的得出建立在已经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结果,或者基于某种假设所推出的可能结果之上。其中,后者属于诉诸将来之可能的立言模式。
1.诉诸单一结果
“诉诸单一结果”是指把观点或立场建立在单一结果之上;这种单一型结果,其前提可能有不同情形。
案例3-1 陈亢问于伯鱼曰:“子亦有异闻乎?”对曰:“未也。尝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诗》乎?’对曰:‘未也。’‘不学《诗》,无以言。’鲤退而学《诗》。他日,又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礼乎?’对曰:‘未也。’‘不学礼,无以立。’鲤退而学礼。闻斯二者。”陈亢退而喜曰:“问一得三,闻《诗》,闻《礼》,又闻君子之远其子也。”(《论语·季氏》)
在案例3-1中,孔子和孔鲤的对话包含两个论证:(1)孔子的立场:“应该学《诗》”;理由:如果不学《诗》,就不能言谈应对。(2)孔子的立场:“应该学礼”;理由:如果不学礼,就不能处身立世。显然,在这两个论证中,孔子均把对所持立场的辩护建立在否定相应立场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之上。从孔鲤“退而学《诗》”“退而学礼”的对话内容来看,孔子的两次论证均产生了效力。孔子主张学习《诗》,他的类似论证也出现在《论语》的其他篇章。
案例3-2 子谓伯鱼曰:“女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论语·阳货》)
《周南》、《召南》是《诗经·国风》开首的两篇。在案例3-2中,孔子重视对二者的学习,理由:假如不学习《周南》、《召南》,人就好比面对墙壁立在那里,寸步难行。这里,孔子再一次把对自己主张的辩护建立在否定所持观点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之上。
总之,案例3-1和3-2中包含的3个论证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孔子把对自己立场的辩护,建立在否定所持观点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之上。这种情况在《论语》中多有出现,只是往往省略了结论。
2.诉诸非单一同类型结果
“诉诸非单一同类型结果”,是指把观点或立场建立在一组同类型结果之上。这些同类型结果之间,就《论语》的实际情况而言具有不同关系。
案例3-3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
在案例3-3中,孔子建议学生学习《诗》,理由:学习《诗》可以获得下列结果:(1)“感发人的情志”(“兴”);(2)“察识吟诗者的心迹”(“观”);(3)“从诗中求达人心的感通”(“群”);(4)“排遣心中的郁结和忧怨”(“怨”);(5)懂得如何侍奉父母,如何侍奉君主;(6)知道更多鸟兽草木的名称。这里列举的6项结果是并列关系,共同为“学《诗》”这一主张提供支持。
案例3-4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在案例3-4中,孔子通过批评子路之“野”阐释了其“正名”主张。关于该主张的合理性,他列举了否定“正名”即“名不正”所可能产生的消极结果:(1)说话不顺当(“言不顺”);(2)事情难以办成(“事不成”);(3)礼乐难以兴起(“礼乐不兴”);(4)刑罚不得恰当(“刑罚不中”);(5)百姓惶惶然不知所措(“民无所措手足”)。这5项结果,均起着为“正名”主张的合理性予以反面辩护的作用,不过,它们之间不属于并列关系,相邻的两项之间是因果关系,即在后的一项是在前一项的结果。
在《论语》中,还存在诉诸非单一异类型结果的论证。
四、结语
本文从《论语》中提炼出孔子道德话语建构的3类11种模式。这些模式,为我们理解孔子思想的内在结构提供了一个框架。如果孔子的具体道德主张可以称之为“器”,那么,他确立这些主张的思维路径便可称之为“道”。“器”“道”的统一,构成孔子道德思想的两个鲜明维度。相应地,如果说孔子“有为中国文化传统奠立基石之地位”,那么,他典立的这块“基石”也就具有了两种属性:受众既可知其然,亦可知其所以然。看到这一点,也就有助于廓清后世学者关于孔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这一观点的误解。
(根据“中国逻辑史专题论坛”发言整理。李秀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