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采对传统自然法的解构与批判

2026-11-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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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自然法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着持久而特殊的地位。从斯多亚派的宇宙理性,到西塞罗对自然正确与人类法律的区分,再到阿奎那以神学秩序容纳自然法,直至霍布斯、洛克以人的理性与自然权利重构世俗自然法,这一传统始终被理解为一种高于实证法的高级法准则。它为法律与正义提供最终尺度,也为反抗不义制度提供规范资源。然而,自然法传统内部始终存在一个未解难题:它所诉诸的“自然”究竟指向何种秩序?若自然被理解为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客观结构,则自然法似乎具有超历史的约束力;若自然只是不同时代的人们对自身道德诉求的客观化表达,则自然法的永恒面孔便可能是一种历史建构。尼采的价值重估正是从这一裂隙进入,他以谱系学方法追溯道德价值的历史生成,揭示自然法观念背后隐藏的权力意志与人为建构,从而对传统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根基展开解构。

  自然法传统并非单一学说,其内部包含多种论证形态。斯多亚派把自然等同于普遍逻各斯,认为人应按照自然生活。西塞罗将自然正确视为一切成文法的最终依据。阿奎那在神学框架内区分永恒法、自然法与人间法,使自然法成为人参与永恒理性的方式。霍布斯与洛克则把自然法从神学秩序中部分释放出来,转而诉诸自我保存、理性与自然权利。尽管这些理论差别不小,它们在论证手法上却有相通之处:将某些规范说成源于自然秩序或人性本质,从而使它们获得超越实证法的效力。这一操作赋予自然法强大的批判功能,同时也埋下了内在紧张。自然本是描述性概念,指事物实际如此存在的方式;自然法却要求从这种存在方式中推出应当遵守的规范。描述与规范之间的滑移并不像自然法理论所设想的那样顺理成章。
  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中讽刺斯多亚派,恰好点中了这个软肋。斯多亚派宣称要按照自然生活,尼采却认为他们是把自身的道德偏好读入自然,然后再从自然中读出这些偏好。所谓自然,已经被他们的价值判断塑造为一种合乎心意的秩序。自然法理论由此显现出一种双重转译。特定人群的道德偏好首先被说成自然本身的要求,随后,这种被道德化的自然又被反过来当作评判一切法律与制度的超然标准。经过这一转译,历史中生成的特殊价值获得了超时间的永恒面孔。在《偶像的黄昏》里,尼采讨论过“真实世界”怎样一步步沦为寓言,这一思路与前述批判是相通的。自然法标举的永恒秩序,并非真如它自己声称的那样超然于历史。相反,它往往把起源处的偶然、暴力和权力关系遮盖起来。古希腊人早已对自然与礼法作出区分,自然法传统则想用自然来压住礼法,但自然本身却不断被道德化与政治化。永恒性诉求越被强调,其历史生成痕迹反而越需要被压抑。
  尼采对自然法的解构,其方法论内核在于道德谱系学。在《论道德的谱系》第一篇中,尼采追溯“好”与“坏”的原初对立。他提出,最早作出“好”之判断的是骑士贵族或武士贵族,他们依凭权力意志直接为事物命名:强健、勇敢、高贵归入好的一边,软弱、卑微、怯懦则被归入坏的一边。此时的“坏”并不等同于道德意义上的“恶”,而只是低下与平庸。后来,奴隶道德在怨恨中完成价值反转。弱者无法以行动回应强者,便把强者的强健重新命名为恶,把自身的无能重新命名为善。普遍平等、同情、利他、宽恕等价值由此获得道德优势。这一谱系学分析对自然法传统构成尖锐挑战。自然法诉诸的普遍人性、自然权利、平等尊严,固然不能简单等同于奴隶道德,但它们与基督教道德及现代平等主义之间确有亲缘关系。基督教自然法把斯多亚的宇宙理性与圣经创世秩序结合,以上帝面前灵魂平等为基点。现代自然权利论则把平等挪出了神学框架,转而用世俗理性来论证。尼采的追问在于:那些被说成普遍有效的规范,是否掩盖了某些群体在权力斗争中的胜出?换言之,在谱系学看来,拥护自然法之人口中的永恒真理,未必真是永恒的,它更像历史中权力关系的凝结,随后又被人为地神圣化。
  尼采的谱系学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价值取消,他明确意识到揭示起源并不会拥有颠覆力量。基督教道德虽源于怨恨与复仇心理,但认识到这一事实并不会使道德失效。谱系学的功能是祛魅,而不是轻率地宣布“一切价值都是虚构”。它迫使人们重新认识规范基础:法律和道德不是从自然秩序中直接演绎出来的,而是在历史中生成、在权力关系中沉积,并在解释斗争中不断被重新占有。尼采在《论道德的谱系》中提及惩罚时说明,惩罚的意义并不单一固定,而是被不同力量塞进同一制度里。法律规范也是如此。自然法想用永恒秩序终止解释斗争,把规范意义固定下来,但谱系学恰恰揭示,这种“终止”本身也是一种权力行为。
  如果自然法不过是人为虚构,那么法律与正义的规范性基础还能建立在什么之上?这是尼采的价值重估留给法哲学的根本难题。尼采本人并未走向彻底的虚无主义,他以权力意志替代自然法,把规范性理解为力量在历史中持续生成与重新阐释的过程。权力意志并不以僵化框架约束现象,而是引导力量走向更高峰值。这一思路暗示了一种非基础性的法哲学方向。法律不再诉求于超历史的永恒法则,而是在权力关系与解释实践中获得暂时而可争辩的规范形态。然而,这一转向也带来新的困难。如果规范性彻底丧失超越性维度,批判便可能沦为对既有权力格局的被动承认。若完全诉诸权力,所谓正义就只剩强者意志的胜利。若重新引入超越性规范资源,法哲学又可能回到自然法老路。尼采试图以主动虚无主义回应这一困境。被动虚无主义意味着最高价值自行贬黜后的衰落与麻木,主动虚无主义则要求重估一切价值,并创造新的价值。尼采期待诗人、立法者与创造者承担这一任务。但当代法哲学不能只依靠超人式个体。规范如何在制度中被稳定,权利如何在多元社会中获得承认,冲突如何在不诉诸永恒自然法的前提下得到裁决,这些问题并不能由权力意志概念直接回答。
  尼采的诊断极具穿透力,其建构能力却相对有限。其批判力度在于,暴露了自然法理论的形而上学根基,提醒人们注意法律价值的历史性与权力性。其限度在于,缺乏制度建构维度,也容易被误读为虚无主义或强权崇拜。当代法哲学若接受尼采的谱系学追问,便不能继续把自然法当作自明前提。任何诉诸自然、人性或普遍理性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面对一组追问:谁在言说自然,谁从这种言说中受益,哪些声音被排除在自然概念之外?这种追问不提供终极答案,却使法律批判保持自省。在当代全球多元法律秩序中,自然法复兴与人权话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尼采的视角提醒人们,人权普遍性同样有历史谱系,也可能在特定语境中遮蔽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尼采的贡献在于,他使任何自然法论证都不能再以永恒真理自居,而必须承认自身的历史处境与权力效应。
  尼采解构与批判传统自然法的核心在于,揭示其永恒性诉求的人为性。自然法把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价值诉求升华为超时间的自然法则,这一操作既赋予法律以超越性批判潜能,也埋下将偶然固化为必然、将特殊伪装成普遍的风险。尼采并未提供新的自然法,而是迫使法哲学在历史性与规范性之间保持紧张。在自然法复兴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持久论争中,尼采的视角提供了一种拒绝二选一的思考姿态。法律规范无法摆脱历史生成,但也不能放弃超越向度。批判之所以可能,正因为它永远无法一劳永逸地完成自身,从而迫使理论不断反躬自省。
  (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邵贤曼(报纸)李秀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