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部署。“十四五”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涉外法治建设作出指示,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顶层设计,到“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实践指引,再到“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核心任务。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锚定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目标,直面国际规则重构、单边制裁施压等多重挑战,通过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协同发力,取得了从“体系构建”到“效能提升”的跨越式发展。
完善涉外立法
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在全球经贸规则重构与数字主权博弈交织的背景下,“十四五”时期我国实现了从碎片化治理到体系化建构、从框架性规范到精细化补位的双重突破,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筑牢了规则根基。
一是涉外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完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国已形成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54 部专门性涉外法律、153 部含涉外条款法律、近 90 部专门性涉外行政法规及大量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多层级规范体系,实现了法律法规对涉外领域的全覆盖。
二是涉外经贸类立法精准发力。“十四五”期间,我国高效推进《关税法》《反外国制裁法》《反洗钱法》《稀土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既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又坚守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的底线,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
三是涉外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细化落地。针对数据安全、跨境司法协助、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等具体领域出台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则。例如,进一步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细则,明确评估范围、流程与责任认定标准,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开展跨境经贸活动,厘清涉外法律行为的权利边界与责任范围,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实践准则”。
优化涉外执法
破解经济制裁和技术封锁
面对美欧经济制裁与技术封锁的双重挤压,“十四五”时期我国深化跨境协作机制,反制性执法、跨国犯罪治理等成效显著,彰显了我国运用法治手段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坚定立场。
一是反制性涉外执法筑牢法治屏障。近年来,我国日益强调执法行动须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内容和执法程序,如海关依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对出口违法行为开展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通过《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拓展中国法域外适用空间,在芯片、稀土、大豆等中美博弈的关键时机精准出手反制裁行动,“以法斗法”为中美经贸谈判创造条件,切实捍卫了国家核心利益。
二是涉外执法主动性与协作性显著增强。我国已构建起涵盖经贸、刑事、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涉外执法体系。在经贸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主动性增强,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先后审查多起境外并购活动,并对英伟达、杜邦、谷歌、长和等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在刑事领域,跨国犯罪治理协作机制不断健全,力度不断增强,如中缅双方首次在缅甸仰光、曼德勒等地联合开展打击行动,抓获2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有效维护了全球法治秩序与公共安全。
创新涉外司法机制
护航“一带一路”
面对全球司法竞争碎片化与跨境纠纷复杂化的现实挑战,“十四五”时期中国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司法协助网络,以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提升裁判公信力,创设多项跨境争端解决规则,提升涉外司法治理效能。
一是涉外司法协助机制日益完善。我国已签署91个司法协助条约、19个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的合作网络;五年来共办理司法协助案件1.6万多件,既彰显了我国司法主权的独立行使,也印证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实践成效。检察机关通过与周边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有效打击跨境腐败、跨境诈骗、涉外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各类案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突破了跨境司法协助的壁垒,如中新两国法院依据备忘录开展跨境法律查明以及商事判决的承认,为全球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中国方案”。
二是涉外司法质效显著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聚焦“一带一路”建设等倡议,审结了一批具有规则创制意义的典型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首次以民事判决的形式明确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规则,填补了有关备用信用证的立法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批次发布涉“一带一路”、外国法查明和适用、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有力指导了涉外司法审判工作。
提质涉外法律服务
保障“出海”权益
顺应全球法律市场由西方垄断向多极演进、我国企业加速“出海”的趋势,“十四五”时期我国以仲裁调解机制接轨国际、律师服务网络全球拓展为抓手,实现了国家软实力与海外权益保障的同步提升。
一是加快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化布局。“十四五”时期,我国加快培育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支持组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以仲裁为例,五年来办理涉外仲裁案件1.6万件,标的额达到7300亿元,其中2024年受理4400多件、标的额近2000亿元,较2020年分别增长了100%和136%。2022 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及海南启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后,成效与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据国际仲裁权威评估机构2025年调查报告,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同年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我国牵头设立的国际调解院作为国际法治领域的标志性制度创新,于2025年10月20日在香港揭牌运营,不仅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的机制性空白,更成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法治公共产品。
二是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专业性。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建立国家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平台51家、涉外法治研究平台16家,依托重点法学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在部分高校实施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法律硕士研究生项目,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复合型、实践型法治人才,为涉外法律服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核心的人才支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3VHQ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广州大学海上丝绸之路重点实验室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