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育制度改革赋能创新型人才培养

2025-12-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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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是近年来党和国家教育政策一直强调的改革主线。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将“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提出要“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在战略急需和新兴领域探索国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为了培养创新型人才,亟须对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只有构建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基点的教育制度,才能激发人性中的创新与创造本能,逐渐改变不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传统教育世界。
  第一,强化教育系统的开放性,依靠制度加强学校与校外社会部门尤其是企业的联系和协同。学校教育以知识为核心,因而学校尤其是大学往往被视作社会创新的中心。其实,创新主要寓于社会生产实践之中,发轫于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创新型企业才是社会创新的基本场域。学校因与生动的生产实践相隔离,创新能力受到严重制约。近些年频繁使用的一些政策话语,例如“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联合体”“家校社联合体”等,意旨就在于加强学校与企业的有效合作。政策话语是一种构想,应进一步构建学校与企业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打造开放协同的价值、利益和实务共同体,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奠定制度性基础。
  第二,以平等和多样化为原则重建学校教育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与管理以效率优先为原则。在不同的时期,“双一流”大学、985大学、211大学、“双高”职业院校、重点中小学校等政策与制度,均体现了以层级管理来提高效率的原则。这种竞争性的分层体制以及不断给学校贴标签并进行考核的政策行为极大地加剧了学校之间的竞争。过度竞争使师生处于不正常的紧张和焦虑状态,破坏了创新型学习和教学所需要的松弛心态、宽松氛围和自由空间。当教育宗旨转向培养创新型人才时,必须以平等和多样化为原则重构学校体制,减少以行政方式对学校进行不必要的分层分级,对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倡导多样化、特色式发展,从而缓解师生一直承受的沉重压力,为培养创新型人才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第三,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基准,优化考试制度。创新型人才培养充满了未知、不确定、不可控,但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的恰恰是明晰、标准化和可比性,聚焦对成熟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不能成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障碍,因而需要对不合理的考试进行优化。优化的基本原则是超越局限于教科书的、学科知识的考查,当前可行的路径包括:将有利于培育创新素养的劳动课、综合实践活动课、创新创业课等纳入正式的考试体系之中;学科课程的考试内容应努力与校外的生活世界相结合,将考查的知识点嵌入真实的生产生活情境之中;加强对创造性思维、发散性思维、非智力因素等的考查;优化不同课程的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权重设置,减少考试的频数;努力推进多元化评价,改变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唯一标准的评价模式,降低考试的利害相关程度,鼓励个性化发展;等等。当然,考试与创新型人才培养之间的张力无法完全消除,但对考试的形式与内容进行优化革新,逐渐改变我国“应试教育”的制度文化,进而减轻其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束缚,不仅可行,而且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改革优绩主义的高校教师考核制度。高校教师尤其是研究型大学的教师不仅是重要的创新力量,而且其自身的创新素养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必不可少的前提。我国高校实行优绩主义的教师考核制度,如“计件式”绩效工资制度、“非升即走”的教师聘任制度等。这种违背科研创新活动规律的教师考核制度极大地误导了高校的科研实践,销蚀了教师的科研创新能力。为打造能够担负创新型人才培养重任的师资队伍,亟须对高校教师考核机制进行重大改革:降低绩效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重;大幅度延长考核周期,乃至对经过科学筛选的“科研型”卓越教师免于考核;降低教师考核尤其是在职称评聘、重要评奖评优等活动中对论文、著作、项目等的数量要求,实行严格的同行匿名评审制度和代表作制度,将评价标准的聚焦点从数量切换到创新性;在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中鼓励自选项目的研究;对有价值的课题实行“预资助”制度,探索“失败免责”机制;等等。只有构建起符合科研创新规律、强调原创性科研的制度体系,才能引导高校教师心无旁骛地开展高质量原创性科研,不断提升其自身科研创新能力和境界,以及对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胜任力。
  (作者系苏州城市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
【编辑:张玲(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