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发展低空经济是中国激活立体空间资源、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的关键战略之一。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经济形态,低空经济具有较强数字经济属性。从航线规划、智能管控到多元化的场景服务,其全链条运行都建立在海量、实时、高精度动态数据的支撑之上。然而,数据流动所产生的安全风险呈现多层次结构样态,现有分散式立法和以政策为主的治理模式难以适应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加快构建专门化、基础性和系统性的低空经济数据安全法律规范体系迫在眉睫。
数据安全立法存在现实困境
基于国内立法和监管现状,对低空经济数据安全相关法律规范梳理如下。一是基础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了我国数据和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二是专项规制。2021年至2023年,中国民航局发布《智慧民航数据治理规范》的七个标准,包括框架与管理机制、数据安全、数据治理技术等实现全流程管控。2025年3月,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了数据的立体化规制体系,从民航数据共享角度,划分了数据提供方、使用方、平台方、管理方四个核心主体和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数据。三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规范。国务院于2021年发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2023年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凸显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低空经济的核心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承载着低空经济数据安全的重任,但其是否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仍需立法明确。
尽管已存在相关法律规范,但专门化、基础性和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低空经济具有区别于传统经济形态的特殊法治需求,低空经济数据安全立法面临适配性困境。一是法律适用性仍需加强。中国虽具备在空域基础、技术积累和市场潜力等方面发展低空经济的优势条件,但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结构性短板,核心立法供给不足。从航空法看,现行《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订)以运输航空为核心构建监管体系,对低空新型航空器的规制存在明显真空地带,难以适应城市低空航空器混合运行的复杂场景。从数据法看,《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数据主权”原则与低空数据跨域特性存在矛盾,具有属地原则与数据流动性的冲突,未能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动态优化。
二是标准体系亟待创新。现行法律法规呈现分散化特征,与实际需求和区域联动脱节。算法、通信等核心领域标准体系的不完善,特别是低空通信协议、感知避撞算法、数据接口等关键技术环节尚未建立国家统一标准,导致技术规范与产业应用之间存在脱节。区域政策割裂也加重碎片化。不同地区之间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割裂状态,碎片化格局抑制了低空经济市场潜能释放。
三是监管体系仍需变革。数据安全领域的监管防御的效能不足。低空经济所依赖的监管体系未能与其快速发展的技术特性和产业需求实现动态匹配,呈现出滞后性的特征。缺乏适应现有大数据技术的动态风险监管、实时监测体系,适应突发事件的标准化处置流程。当前监管实践侧重事前准入管理,而对运营过程中的持续性监管和服务支持不足。这种重准入管理、轻运营服务的监管模式,与低空经济创新发展的服务需求不相匹配。
四是垂直管理亟待优化。多头管理导致权责模糊与统筹缺失。低空经济涉及中央军委、中国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对低空数据的管辖权界定模糊,存在职能交叉。缺乏国家级的统筹机构,现行空域审批制度的高度集中与各地方标准不统一并存,造成企业跨区域运营成本较高。从空域分类管理制度看,空域资源分配长期依赖静态模式,导致低空空域利用率普遍偏低,资源闲置与供需错配问题日益显现。
构建低空经济数据安全防范法治体系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增进民生福祉,低空数据安全立法要始终以推动社会整体福祉为目标,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安全与发展动态平衡、创新与规范协同推进”为价值导向,构建防范低空经济安全风险的现代化法治体系。
坚持立法体系化,构建统一规范框架,明确数据权属。突破部门法思维,以问题为中心,展开整合性、交叉性、协同性的规范建构。在宏观层面,制定低空经济领域的“基本法”,明确国家战略定位、发展原则和监管框架。整合《数据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基础性法律,构建覆盖制造、飞行、保障等环节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在中观层面,制定低空经济的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建立数据确权制度,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归属规则。在微观层面,建立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体系。完善适航认证、算法合规等技术标准体系,优化数据登记、披露等规则,实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差异化管控措施。
完善监管法治建设,构建责任闭环体系,强化法律责任。推动激励与监管并重,完善监管组织架构。设立跨部门数据安全监管协调机构,统筹民航、网信、工信等部门监管职能。建立动态风险评估与全流程追溯机制,加强对各方数据处理过程的技术监管。健全隐私保护和责任追究监管机制,建立数据安全“黑名单”制度,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严惩数据泄露行为,推动落实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强制性技术规范,切实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数据安全与隐私权益。
树立数字化思维,构建智能防护体系,推动技术赋能。构建技术创新、制度完善、产业协同的系统性法治体系,将技术规制内化为法律规制,通过新兴技术标准规范的构建优化空域管理效能。利用区块链技术固定飞行数据证据链,降低司法举证难度。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通过数字孪生技术构建模拟与防护验证网络攻击的测试平台,提供可靠的技术规范支撑,加强技术防范立法。
推进协同治理,构建区域示范体系,释放发展动能。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打破地方壁垒,建立多主体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机制,统一空域分类标准、飞行器适航要求等基础性条款,推行互认互通的数据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区域示范应用场景,强化试验性治理的制度创新,激活特许经营模式的潜力。建立区域低空数字中枢的跨区域立法协调平台,整合军、民、政三方数据资源,实现跨区域实时调度与协同管理,统筹推进低空经济数据要素资源的安全管理与安全运营。
(作者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分中心研究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