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在数字时代,网络强国战略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指引,也为数字法学的深化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 数字法学作为交叉学科,其发展符合这一要求,为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发展动力。
奠定数字法学发展的法治根基
网络强国战略明确了数字法学在数字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及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定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数字法学是数字技术与法学理论交叉融合的新兴学科,融合了法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伦理学等多领域知识,以数字社会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专注于研究数字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如何实现数字治理等问题。而网络强国战略强调网络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数字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建设,必须明确自身定位,围绕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安全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等核心任务,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网络强国战略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念和治理智慧,为数字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宝贵养分。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这一理念体现在数字法学中,就是要以保障人民的网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保护等法律制度。同时,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中关于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等理念,也要求数字法学在理论研究中注重鼓励数字技术创新,推动数字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深入挖掘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的内涵,将其融入数字法学的理论研究中,推动数字法学理论更加丰富和完善,具有更强的时代性和指导意义。
构建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体系
以网络强国战略为指引,构建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网络强国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谋划部署,强调要 “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而这离不开数字法学体系的保障。加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网络平台、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深入调研数字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梳理和整合,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消除法律冲突。通过建设更加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建立 “法律规范 + 技术标准 + 平台规则” 三位一体的治理框架,覆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多个领域的网络法律体系。
以网络强国战略为纲,可以将数字法学体系划分为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三大板块。这一体系建构呼应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化”与“数据资源价值化”的战略要求,划分的主要理由是:其一,网络化构成数字空间的物理基底,对应《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规范体系,如我国对跨境数据流动实施的“本地化存储 + 白名单认证”制度(见2023年修订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其二,数据化作为价值创造的核心机制,如《数据安全法》确立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实践,以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7条“被遗忘权”;其三,人工智能是数字化的关键,网络化、数据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智能化,没有智能化就没有高质量的数字化,也就不会有人机交互,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设定的伦理准则。可见,三者呈现递进式逻辑关联。网络层解决“数字空间如何存在”的问题;数据层回答“数字价值如何产生”的命题;智能层则探索 “数字社会如何治理” 的路径。这种体系划分既突破了传统部门法的调整边界,又回应了凯文·凯利 “失控” 理论中技术自主演化与法律规制的动态平衡需求,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治理提供了兼具理论自洽性与实践解释力的分析框架。
强化数字法学实践应用
网络强国战略强调创新驱动发展,在数字法学实践应用中要贯彻创新原则,积极探索创新数字法实践路径。科技赋能数字法学不仅是法律体系适应数字时代的必然选择,更是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
一方面,鼓励数字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创新应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除了立法之外需构建执法、司法全链条的数字法治体系。执法层面,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监测等技术实现违法行为的精准识别,建立人机协同的执法机制,如交通违章自动处罚、社会风险预警系统等,同时明确算法决策的法律边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层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依托区块链存证、类案智能推送、量刑辅助系统等技术,实现办案全流程数字化,提升司法效率;互联网法院需提炼涉网案件裁判规则,如数据确权、网络侵权责任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司法范式。另一方面,创新数字法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方式。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管方式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需要探索建立适应数字时代特点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方式。例如,在数字平台监管方面,采用“沙盒监管”等创新监管模式,在鼓励数字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通过贯彻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路径,不断提升数字法学实践的效能,为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贡献数字治理的中国方案
互联互通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共治共享是数字治理的共同愿景。数字法学的深化发展需要秉持开放合作共赢的数字法实践理念,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法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维护我国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规则制定中,充分发挥我国的数字经济优势和法治建设经验,推动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制定。另一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数字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共同应对全球性数字法律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动纲领,并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具体部署,为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强调要通过法治手段应对数字化带来的各种挑战,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制度环境和治理格局。面向未来,我们需以更宽广的视野把握技术变革与法治文明的互动规律,在实践中提炼理论,以理论指引实践,推动数字法学成为阐释中国之治、贡献中国方案的重要学科支撑,为网络强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系吉林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