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2025-05-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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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呈现出强劲增长态势,日益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与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达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3%;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为1.88万亿元,同比增长11.5%,两项数据均创下历史新高。党和国家长期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积极发展数字贸易列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培育数字贸易新增长点纳入重要工作范畴。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主要是通过制度创新与体系重塑,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配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治理框架,推动数字贸易的高水平发展。深入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既是顺应全球贸易数字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提供系统性的制度供给、培育我国贸易竞争新优势、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需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与安全,通过放宽准入、数据赋能、规则对接的“三位一体”路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持续放宽数字领域外资市场准入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正式落地实施,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的同时,服务业领域的对外开放进程也在稳步加速。2024年10月,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正式开启“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允许外资企业以“独资经营”模式涉足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未来,我国数字领域外资准入工作重点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序扩大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开放,进一步精简数字领域外资审批流程,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鼓励外资扩大数字领域投资。另一方面,着力保障外资企业在我国长远稳定发展。持续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等方面充分享受国民待遇;健全外资投诉与争端解决机制,保障外资与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充分竞争;同步完善外资合规审查机制,督促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进行
  数据作为数字贸易的关键要素与重要基石,其自由流动对于数字贸易的改革创新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规,明确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范围、条件、要求等,并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规定及豁免条款等,有力推动了数据依法、有序、自由地跨境流动。然而,数据跨境流动仍面临诸多挑战,如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界定模糊、审批评估程序繁杂冗长、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引发数据泄露与篡改风险攀升等。针对以上问题,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改进。其一,精准界定核心数据与重要数据的内涵及其判定标准,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加速推进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改革,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效率与合规性。其二,培育更多专业、规范的数据安全评估机构,精简评估程序。同时,要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动态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其三,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研发并采用更为先进的加密技术和隐私保护机制,如同态加密、差分隐私方法等,全方位保障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与篡改风险。其四,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积极探索双边或多边评估结果互认机制。对于在其他国家已通过安全评估的数据可适当简化评估流程,提升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水平。
  积极引领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
  当前,在数字贸易领域,领先的国际规则主要包括《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它们在数据跨境流动上都较为严格,明确禁止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支持数据跨境流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同时,CPTPP明确要求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对电子传输永久性免征关税,并且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代表了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全球最高标准。目前,中国已组建专门的加入DEPA工作组,并开展了多轮实质性谈判,也就加入CPTPP展开了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沟通交流活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与DEPA、CPTPP所设定的规则要求在多个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我国应积极推动高标准国际规则的引入。紧密围绕DEPA与CPTPP所提出的最高开放要求,深入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实际发展状况,在切实保障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全方位、深层次地对接国际最高开放规则,并制定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对于实施难度较大的规则对接事项,应制定长远的对接与改革规划,率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压力测试,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拓展试点范围,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实施。例如,我国目前尚未承诺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数字文化产品在我国需经过严格的内容审查方可进行交易。针对这一情况,我国需依据文化和内容属性,对数字产品进行科学的分级分类,在统筹数字贸易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国内规制体系,并逐步有序开放数字文化产品市场。对于实施难度相对较小的规则对接内容,则应制定中短期的对接与改革方案,通过积极开展国际谈判,促成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的落地实施与有效衔接。同时,应大力推动国内先进实践经验“走出去”,主动引领数字经贸规则制定。积极推动我国国内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域先进做法,如前沿技术标准、数据分类与定价创新实践、跨境电子发票互操作等,上升为国际标准,进而带动我国数字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及对策研究”(23&ZD08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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