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世纪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不断提升,并购活动在西方世界经济活动中逐渐兴盛。到目前为止,西方世界已经历了六次并购浪潮。并购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起步较晚,相关经济活动开始时间落后于西方世界。中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有所体现,从20世纪末开始逐渐兴盛。到目前为止,并购在中国已发展70多年。在这70多年里,中国企业积极吸收西方世界的成功并购经验,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付诸实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学术界对于我国企业并购的研究,多聚焦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关经济活动的发展。我国企业并购在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也有过较频繁的活动。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始,我国企业并购分为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三大时期。
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
这一时期,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发展阶段,企业并购更多是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的产物,不具有市场化特征。在此时期,随着相关国家政策的出台,曾出现过三次企业并购浪潮。
(一)“三大改造”背景下的企业并购(1949—1956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由于长时间的战乱和社会动荡,国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为稳定和发展国民经济,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其中推动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旋律。
为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行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此次改造把当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史称“三大改造”。在此背景下,公有制经济对私营经济的并购频繁发生。在此时期,公有制经济主体并购的主要目标公司为帝国主义在华公司、官僚资本和私营工商业。面对不同的目标公司,我国公有制主体的并购政策也不相同。
对于帝国主义在华公司,主要的政策是管制,其资产仍归其原主人,只有少数不遵从中国政府法律的企业被直接征用。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外国在华企业按照国籍等具体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对于官僚资本,主要的并购政策是直接没收,收归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对于私营工商业,其主要并购政策有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和公私合营等。截止到1954年末,当时绝大部分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通过公私合营的手段转变成了公私合营模式。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大部分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趋势。到1956年底,全国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已达到99%、私营商业达到85%。
那一时期,企业并购是国家助推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产物,通过对非公有性质经济主体的并购,有效壮大了国营经济,从而助推了国民经济的恢复。
(二)“大跃进”时期的企业并购(1958—1960年)
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后,我国开始探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该时期,我国开展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在这两大运动的影响下,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失衡,经济发展出现危机。为此,党和政府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面对出现的经济发展问题,对我国经济进行积极调整。在此背景下,助推了我国企业的又一次并购浪潮。
由于“三大改造”已经完成,这使得该阶段的并购不同于“三大改造”时期的并购。“三大改造”时期更多的是公有对私有的并购,是在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进行的;而本时期的并购,更多的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内部调整,并购活动主要发生在公有制这同一所有制内。为对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该时期的并购策略为:对成本高、消耗大和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的中小企业停止运营;把“三大改造”时期转为全民所有的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对产能过剩的企业,进行合并、缩减产能或者转产。经过上述相关措施调整,经济比例失衡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调整时期的企业并购(1963—1978年)
1963年,我国政府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办托拉斯,希望借此实现经济组织对企业的管理,我国第一个托拉斯性质的企业中国烟草公司成立。在1963年托拉斯试点取得一定成功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在我国首先试点建立12个托拉斯,细分为全国性的托拉斯9个、地区性的3个。9个全国性托拉斯企业的管理范围存在不同。烟草行业和医药行业的托拉斯企业,其管理范围是全行业,将全国该行业的有关公司全部合并。地质机械仪器行业的托拉斯企业,主要是管理中央直属企业。其余6个其他行业的全国性质的托拉斯企业,除了将原中央直属的企业合并以外,还并购了一定数量的地方企业。例如,汽车行业建立的托拉斯企业从当时全国169个地方性质的汽车配件厂中收购了42个;橡胶行业的托拉斯企业从全国205个地方橡胶企业中并购了103个。在当时像这样的300多家地方企业被托拉斯企业收购。在12家先行托拉斯企业建立并取得一定成效后,全国许多地区开始推行托拉斯。
为实行托拉斯的并购活动,使得当时我国部分企业拥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从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到1966年,随着国内环境的恶化,建立托拉斯的经济活动逐渐停止。
该阶段发生的并购活动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下的产物,企业的自主权和市场的作用未在并购活动中得到体现。通过试办托拉斯的并购活动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市场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后市场化条件下的并购活动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商品经济时期(1978—1992年)
1978—1992年,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阶段。当时众多国有企业存在严重亏损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以大带小、以优补劣、用优势企业收购经营困难企业的变革思路。企业并购在1980年代蔚然成风。
该时期,我国企业兼并主要盛行两种模式,分别为“保定模式”和“武汉模式”。“保定模式”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并购。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角色,起到并购引导和联系作用,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并购活动。呈现出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武汉模式”表现为企业首先自主协商,达成并购意愿,然后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在取得政府许可后即可开展并购工作。体现出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这两种并购模式在该时期都体现出“强弱型”特征。
自1986年开始,全国多市也开始了对企业并购的探索。1988年,武汉市成立第一家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同年,全国多个城市也建立了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为我国企业并购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有效促进了企业并购活动的发展。据1980年代统计,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有6226户企业兼并了6966户企业,转移存量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减少亏损金额5.22亿元。
总体来看,该时期的并购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由点到面,从刚开始的少数企业并购试点,到后来全国性的并购活动;二是由单一到复合,并购参与方从一开始的一对一发展到后来的一对多;三是方式多样化,开始采用债务承担和直接购买等方式进行并购;四是视野全国化,刚开始主并企业在寻找目标公司时注意力集中于本地区的企业,发展到后来在全国范围寻找合适的并购目标;五是程序趋向规范化,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发布,象征着我国企业并购规范化的有益探索。
该时期的并购通过以优带劣,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优势企业的力量,有效提高了相关企业的经营效益,有效调整了我国经济结构和产品供给结构。不论是出于宏观目的还是微观目的,本次并购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时期的并购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可避免地在并购后的整合中付出巨大的成本。
市场经济时期(1992年以来)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决议,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建立,股份制成为国企改革的方向,大量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谋求在资本市场上市。到2000年,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企业并购的市场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上市流通,这为我国国企改革进一步打开了空间,能更好地运用并购重组手段进行资本运作。迄今为止,可将这一时期的企业并购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转轨阶段(1992—2000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企改革从此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阶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为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得到大力推广。为了达到上市条件,大家纷纷采用整体改组、整体分立、部分(局部)改组、整体合并、部分合并、控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并购重组。截止到2000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改制完成。该期间由于上市指标紧张,也有一些企业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借壳上市。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开始尝试市场化并购。1993年,深圳宝安集团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收购上海延中实业的股份,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第一案。1998年,辽宁盼盼集团开创了我国要约收购的先河。据上交所统计,从1993年到2002年,共发生股权转让5300起,涉及公司约800家,总涉及金额270亿元,通过股权转让造成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企业有300家。1999年,管理层收购理念引入我国。同年,四通公司实行了管理层收购,被视为国内第一家成功实现管理层收购的企业。
在该阶段,并购市场的快速发展凸显出我国并购重组法律法规的缺失。在1998年以前,按照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重大资产重组只是作为一般的重要事项,用临时公告来进行处理。并购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等诸多问题亟待规范。
(二)规范化阶段(2001—2012年)
为规范并购市场行为,在该阶段,政府出台大量法律法规。2001年,为改善并购市场,提高上市公司并购效率和质量,国家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在公司收购市场化探索方面的一大突破。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上市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2005年,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管理层收购进行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证监会重新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证监会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同年,银监会推出《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提出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可开展并购贷款业务。2010年,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企业并购的推动作用,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此后,针对并购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订。
这一阶段,并购市场出现了几大热点现象。首先,继四通公司实行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收购一度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热点。大量的国有中小企业利用管理层收购实现改制,上市公司也卷入其中。据统计,到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在积极探索管理层收购。由于绕不开“国有资产流失”问题,2003年财政部发文对管理层收购暂停受理与审批,当时如火如荼的管理层收购被叫停。其次,2003年国资委正式成立后即开始着力推进央企重组整合。自当年开始,遵循强强联合、纵向集结、同类合并和以强并弱的原则对央企进行整合。2005年,中国诚通公司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进行并购作为重组试点,并以此次试点开始大范围开展工作。2006年,国资委发文设定目标要通过央企并购重组打造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到2007年,通过央企有效并购整合,央企数量从2003年的196家减至155家,有16家央企进入了世界500强。再次,自股权分置改革后,并购活动也呈现出市场化程度更高、战略并购取代财务并购、方式多样化和股票支付代替现金支付的新特征。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三年里,并购事件数增加了3倍,年平均并购额也从8735万元增加至41870万元。最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发达国家股价大跳水,人民币升值,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国并购创造了有利条件。从2008年开始,中化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等大型央企纷纷进行跨国并购,拓展业务版图。2008年,中铝公司成功并购同属世界500强的力拓英国,极大增强了国内企业出国并购的信心。2010年,民企吉利集团从福特公司手中收购沃尔沃品牌,获得沃尔沃公司100%控制权,民营企业跨国并购名声大噪。2012年,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能源公司尼克森,成为当时有史以来最大金额的跨国并购案。
(三)新发展阶段(2013年以来)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路径。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国企混改采取的主要办法为员工持股、引入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开放式改制重组等方式,为并购市场带来了机会。例如,中国联通在2017年通过混改引入包括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在内的多家战略投资者,被称为此轮央企混改“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截止到2016年,央企及其下属子公司混改达92%。到2017年,混改涵盖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实现了七大领域全覆盖。
201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提出“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这一决定促进了产业并购基金模式的发展。同年,大康牧业与浙江天堂硅谷投资管理集团合作设立“天堂大康产业并购基金”,该基金成为A股市场第一只以“上市公司+PE”模式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2014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产业并购基金每月诞生18.2只,约410家公司设立了473只产业并购基金,基金总规模达7642亿元。产业并购基金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越来越活跃。
2013年,习近平主席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2015年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成为建设“一带一路”的纲领性文件。“一带一路”建设对中国企业并购产生了巨大影响。2017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地区并购金额达461亿美元,创历史新高。随后,受地缘政治、标的国债务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并购规模有所下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平台企业并购垄断效应与反垄断规制研究”(批准号:21BGL100)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