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再建构

2026-01-13 作者:徐坚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12期P37—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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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17世纪主权国家的形成把权利引入国际体系以来,国际政治的本质渐从基于权力转变为基于权利:权利改变了国际关系的意涵和性质,权利认同成为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基础,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决定国家间关系的性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动力与底层逻辑。近代以来的大国兴衰与国际秩序进化皆形成了以权利为导向的筛选淘汰机制:得道者昌,顺应时代潮流的价值和愿望更有机会被塑造成国际秩序的一部分并存续下去;失道者衰,悖逆历史潮流的价值取向则会在国际秩序变革中被淘汰。基于权利书写的国际关系理论反映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从多方面颠覆权力政治范式对世界的认知,为研判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更加科学的分析工具,对于推动和引领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发展、服务中国外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权利;权力;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国际关系理论

作者徐坚,山东大学东北亚学院教授(威海 264209)。

  引言 

  权利政治和权力政治作为政治理论的两种范式,代表两种政治观念。权利一般是指权利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利益诉求,正当性与合法性体现权利的社会属性,道德原则与法律保障是基础,利益诉求反映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权力则通常指一个行为体促使其他行为体做其原本不会去做的事情的能力。在政治学意义上,权利政治聚焦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关系,认为权利高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消长受制于权利。权力政治在政治学上也有其约定俗成的内涵,主要是指与权利政治或伦理政治相对立的政治观,认为“政治与道德无关,政治的本质就是权力”。

  在国际政治中,权力政治自古有之,但权利政治却是近代的产物,肇始于主权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国家的建构把权利引入国际政治,权利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由弱变强,逐渐成为塑造国际秩序的重要力量。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经历了经典现实主义、结构现实主义和进攻性现实主义等发展阶段,却始终将权利屏蔽在理论视野之外,信奉强权逻辑,用“国强必霸”论证强权的合理性,将强国与强权混为一谈。然而,权力政治逻辑在国际政治的实践中四处碰壁,特朗普政府推行全球霸凌政策,在国际社会激起强烈谴责和反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当今世界,赤裸裸的强权政治难以为继,现行国际秩序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间交往基于权利而不是强权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实际上,学术界对此亦有观察。国际政治学科的奠基人之一阿尔弗雷德·齐默恩曾提出国际社会“双重基石论”,即国际法与社会意识是国际社会的核心基础,认为各国应尊重国际法,同时恪守国际层面形成的“社会意识”。而国家一旦接受共同的行为准则,就能够减缓由无政府状态导致的国家间冲突与战争。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新自由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也一直努力用各自的方式挑战现实主义的话语霸权。新自由主义用国际机制和相互依存理论否定了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认为非国家行为体是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间关系议程中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等级之分,武力作为政策工具的作用已经下降。建构主义则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共同观念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定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共同观念是国际社会建构的产物,从方法论入手批评现实主义的权力中心说。此外,英国学派也提出,尽管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但亦存在一定的秩序与规则,这些规则能让国家间就最低的共存要求达成一致意见。进入21世纪,中国学者梁守德率先将“权利政治”概念引入国际政治学,用权利将国际权力区分为合法权力与非法权力,但相关研究未能走向深入。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基于权力还是权利建构国际关系理论,事关如何认识当前世界变局的底层逻辑、国际秩序的变化趋势,以及主要国际矛盾的性质。基于此,本文试从主权国家建构和国际政治发展历史过程论证:17世纪以来的国际政治逐步经历了由基于权力向基于权利转化的过程,权利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权利在大国兴衰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再建构应该基于权利而不是权力。不仅如此,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在学理上与中国外交的理论与实践高度契合,亦应成为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17世纪以来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现代国际关系有其特定意涵,专指主权国家间的关系,因为主权国家是“近代以降所形成的”国家,有别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中世纪的封建国家和其他类型的前现代国家。而17世纪以来的主权国家建构改变了国际政治的本质,权利成为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一)17世纪以来的国际政治本质

  主权国家建构使得权利进入国际政治的视野,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格局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第一,权利改变了国家间关系的意涵和性质。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马克斯·韦伯将国家定义为在特定的疆域内垄断武力正当使用权的人类共同体。而“主权则更多的是一个法理概念”,其本质体现为主权对外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主权间的权力界限、相互关系与互动方式。主权国家是一个复合概念,其权利涉及许多内涵,包括国际法提到的生存权、自卫权、平等权、独立权、属地的和属人的优越权、交往权、名誉权和管辖权。国际法学家胡伯在1928年“帕尔马斯岛案”中,对“独立”之于主权的意义有过堪称经典的表述:“主权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意味着独立,关于地球某一部分的独立就是在该部分排除任何其他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利。”平等性也是主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指主权之间无等级。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等要素。现代国际体系是基于平等主权构建起来的国家间关系网络。主权平等与权力大小无关,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人的能力大小无关。概而言之,作为权利与权力相结合形成的政治法律实体,主权国家是在固定领土范围内拥有不同于私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共权利与义务的共同体,具有排他性的法人能力。 

  主权国家体系的形成,赋予了国际关系法理基础。而承认国际关系的法理基础,意味着接受国际法的权威性。有观点认为,国际法是相互协作的法律,而不是讲究主从关系的法律,如果各国是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国际法当然必须高于各国法律,各国也必须遵守国际法。不承认国际关系的法理基础,就等于否认了国家主权的存在。

  是否基于主权观念建构国际秩序,是现代国际关系与前现代国际关系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17世纪以前,国际秩序是在国家间的交往和碰撞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具有随机性,且地域色彩浓厚,国家间关系没有形成系统稳定和普遍适用的国际规范。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基于国际法建构国际秩序的开端。国际法基于各国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共识,对主权国家间如何相处加以明确规定。

   第二,权利认同是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基础。主权国家间交往与合作,形式和内容主要通过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认同体现出来。国际法的权威性基于国家间的“承认(共同同意)”。体现国家间交往关系的各种契约,如条约、公约、协议、文件、宣言、议定书等,表达和约定的都是交往主体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相互确认。外交官在国际场合讨论或谈判的事项,主要围绕对各类权利和义务的认同展开,如对独立权、发展权、平等参与国际事务权、自卫权等权利的认同。与权利相关的法律术语和伦理道义措辞,在国际辩论、谈判和非公开会议使用的语言中占有极高的比重。国家间的官方交往与民间往来,也都是基于对彼此提供的权利符号的认同展开的,如驻外使节向派驻国元首递交的国书、国民出入境携带的护照等身份证件,都是权利的标志。实际上,追求权力和财富本质上都与主张拥有某种权利相关,而对彼此所拥有的权利的认同则是国家间交往与合作(包括官方与民间)的基础。 

  主权国家间交往与合作基于平衡的权利认同,主权国家间的矛盾与冲突则主要源自权利认同的失衡,或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失衡。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略,本质上是对他国主权权利的践踏;国家间的领土争议,实质是彼此不认同对方对特定地域提出的主权权利主张。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引发的国际矛盾,通常指因强势一方损害或不尊重弱势一方的固有权利而引发的争端,如维护领土完整权、内政不受干涉权、发展权、安全权等。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道义,本质上体现的都是权利和义务。离开权利和义务的认同,国家间关系无论是合作还是冲突,都将无法准确地解释、理解和表达。

  对权利和义务的认同涉及每一个国家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一个国家按照公认的国际行为准则行事,通常会提升其国际信誉;反之,则可能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抵制,损害其国际信誉。基于权利的国际信誉亦可被视为国家的无形权力或“软权力”。

  第三,权利配置和认同的对等状况决定国家间关系的性质。在主权国家体系中,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状况决定国家间权力关系的特征。国家间关系的性质取决于各方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认同,而非取决于彼此力量的对比。例如,如果一国国民在另一国领土上单方面享有司法豁免权,即所谓治外法权,或者一国在他国单方面享有关税控制权、租界权乃至驻军权等,则表明双方权利不对等,存在强权政治因素或依附性政治关系。而如果一个强国和一个弱国的交往基于完全对等的权利认同,则表明双方关系不受强权政治支配,没有依附性政治因素。由此可见,强国与强权没有必然关联,霸权与国际领导地位也不是一个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国与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是否体现平等原则,是否符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离开权利和义务的配置状况,上述概念容易被混为一谈。

   国家间的权利互认状态是由国际权利体系和双边关系中的各种复杂因素决定的,并非仅仅取决于国家间的力量对比。国际权利体系由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国际惯例、国际机制等要素构成,它们确定了国家间交往应该相互尊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涉及领土、领空、领海、大陆架、深海海床和外层空间等方面的事务,大都遵循《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条约;涉及经贸合作方面的事务多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规则;互设使领馆则遵循的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条约。国际法从早期强调国家之间的“共存”向国家之间的“合作”转变,而且现在正在向潜在的以“共同体”为基础的方法明显转变。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遵守。人们通常认为国际法经常遭到破坏,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际上,国际法通常都是得到遵守的”,国际法差不多和国内法在同样程度上得到遵守。外交被普遍视为国际关系的发动机,而外交的本质乃是基于国际惯例的主权国家行为。国际关系是由主权国家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的交往活动。是否基于国际惯例,是现代外交与前现代外交的一个基本区别,因为前现代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系统的国际惯例。 

  总之,国家间关系的性质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塑造的,并非直接可以从国家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推定。现实主义引导人们仅仅从权力或力量对比角度去看待国际关系,是脱离实际的、片面的认知。

  第四,权利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动力。主权国家体现了权利与权力的结合,因而在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关系中,国家权力就必然从不受束缚的力量变成受权利制约的力量。如何看待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是认知国际政治的关键所在。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两种极端看法:一种观点把权力看成价值真空,脱离权利谈权力;另一种观点把权利看成力量真空,脱离权力谈权利。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是用僵化的二分思维看待权利与权力、价值与力量之间的关系,没有认识到主权国家的形成已经使权利与权力由分离变为合力,形成了主权国家体系特有的国际政治力量作用规律:权利与权力合成的合法权力(包括软权力和硬权力)决定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用价值真空条件下的抽象权力解释国际政治,是将前现代国际关系与现代国际关系混为一谈。除自然界之外,人类社会本不存在脱离价值观的权力。然而,在国际政治中,17世纪以前不同宗教文化的政治共同体之间因价值观念差异较大,在相互交往中难以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摩根索正是基于这条理由将道德伦理因素排除在国际政治之外。他在阐释政治现实主义的六项原则时承认,“政治现实主义明白政治行动的道德意义”,只是由于“道德原则必须经过具体时间和地点的环境的过滤”,国际社会无法找到共同价值和共同道德标准,所以“政治现实主义拒绝把特定国家的道德愿望等同于普天之下适用的道德法则”。用摩根索的理论观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前的国际政治,大体是对的。但在17世纪以后,随着国际政治中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权利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相互理解的公共尺度,摩根索立论的前提被不断削弱和消解。对于当代国际政治,摩根索建构其权力范式的道德真空前提不成立了,基于这个前提形成的理论自然就站不住脚了。 

  将权利政治当成软弱无力的说教、看作没有力量支撑的规范政治,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对国内权利政治认知的影响。从本质上看,权利是由主观因素(主张权利的意志、能力)和客观因素(社会认可、法律保障)共同构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与社会力量。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本质上来源于社会公共意志。国内社会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个人,而个人相对于社会在力量上是微不足道的,其对权利的主张必须依靠国家司法和行政强制力来保障,并依托社会舆论支持。而在国际政治中,虽然国际社会的认同是权利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是社会力量载体,一定条件下能够依靠自身力量主张权利,与个人主张权利的能力不可同日而语。因而,国际社会的权利政治从来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基于权利的力量政治,是有力量支撑的规范政治。

  (二)权利与权力的结合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权利与权力结合而成的社会力量深刻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一是使国际政治成为由权利给权力定性的政治。权利政治与权力政治都是力量政治,但形似质异:权利政治依法用力,力随法动,其力量体现为国际影响力和国际领导力;权力政治不在意国际社会公意,只信奉强权和霸权,认同“国强必霸”。权利政治使国际权力冲突不再善恶莫辨,而是变成性质有别的力量博弈:在规范业已成型的领域,有合法权力与不法权力的冲突,有正义与不义之争,有不义势力间的恶性冲突,也有合法权力间的良性竞争;而在规范尚未形成的领域,国际竞争则会聚焦于对合法权力的竞争,这首先是对权利的竞争,看谁的主张能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而成为国际规范。权利政治不是轻视权力,而是重视合法权力、强调文明用力,而争取合法权力是对权利和权力的双重竞争。

  二是使国际政治成为由权利给权力定势的政治。权利进入国际政治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追逐权力的本性虽然没有改变,但权力运用方式、权力平衡机制、国际竞争规律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权力从无限权力变为有限权力;合法权力的平衡成为国际权力平衡的基础,不法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渐趋边缘化;合法权力压倒不法权力是大势所趋。权利对国际力量的定性与定势,形成了影响大国兴衰的一条规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在此,道即权利,或称软权力,多助增强硬实力。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是,软硬权力相辅相成,但得道是根本。

   需要补充的是,权利体现了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在底层逻辑上的通约性,不能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截然两分。从历史趋势看,权利政治从国内政治向国际政治拓展,主要体现在人权与主权两种权利观念发展的关联上。欧洲中世纪中后期形成的近代权利观念,首先聚焦于个人权利即人权。在16、17世纪,法学家们总体上认为主权是个人行使的主权,将国家视为受道德规则约束的道德存在物。受这种观念影响,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等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在人权基础上建构主权观念,从人权推导出国家作为独立的道德主体有权享有的权利。例如,他们认为国家享有的自卫、独立、平等、相互尊重和对外交往等权利,是“人的权利”在国家这一行为体上的延伸。洛克借此论证英国革命的正当性,这甚至成为美国独立的哲学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梁守德提出了人权、主权和“球权”的“三权”体系。因此,国际政治基于权利的底层逻辑对于国际秩序的塑造具有决定意义。 

  二、权利与17世纪以来国际秩序的塑造 

   17世纪后,权利深刻影响了国际秩序的塑造,并与大国兴衰息息相关。近代以来,大国兴衰的规律使得道者比失道者有更多机会将自己的价值和观念注入国际秩序。与此同时,国际规则、国际法的内涵只要符合时代潮流,就经得起时间考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不会因国际力量消长而发生大的变化。因此,近代以来国际秩序的演变形成了一种基于权利的选择和淘汰机制:顺应时代潮流的价值观更有机会上升为权利规范并存续下去,而悖逆历史潮流的价值取向更有可能在国际秩序变革中被淘汰。此外,随着主权平等原则和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秩序越来越多地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协商、基于共识来塑造,而不是完全由个别国家主宰。这进一步强化了国际秩序基于权利的筛选功能与过滤机制,因为权利要以国际社会公意为基础。上述因素共同造就了国际秩序以权利为导向的进化机制,使近现代国际秩序在曲折演化中总体保持了向文明进步方向推进的趋势。 

  (一)权利与17—19世纪的国际秩序塑造

  17世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秩序总体表现为进步与野蛮并存,它们之间的矛盾贯穿于近代国际秩序演变的全过程。第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标志着权利进入国际政治。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塑造主权国家体系和近代国际法的奠基性文件,它使得国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从家族世袭财产变为公法上的政治实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标志着主权国家体系在欧洲初步形成,主权国家取代王朝开始在欧洲历史和世界历史上扮演主角,国际政治进入法权时代。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亦使主权观念进一步加强,主权观念的影响由欧洲扩展至北美。

   第二,法国大革命极大地提升了权利理性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95年提交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开辟了国际权利政治新篇章。《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将权利和义务观念从个人主体向国家主体拓展,“有关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概念和原则,包括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对领土的主权和对公民的管辖权等,后来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成为国际法上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另外,拿破仑战争期间,《拿破仑法典》在欧洲各地的推广,加速了法国大革命自由精神的传播。与此同时,反法联盟内部的自由主义意识在抵制拿破仑霸权的过程中也得到了激发。沙皇亚历山大一世提出俄英联合重建欧洲秩序的方案,带有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如谴责拿破仑“肆意践踏国际法准则”,强调以“民族自决”为原则,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基础,等等。 

  第三,权利政治在19世纪走向深化。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史称“欧洲协调”时期,也是权利政治在欧洲及西方国家间关系中取得重大发展的时期。一系列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形式得以确立,如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国际关系的调节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如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仲裁制度,以及战争法、条约法、海洋自由航行原则等。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国际法的适用范围超出欧洲,扩大到美洲、中近东和远东的一些国家。

  权利对这个时期国际关系的影响稳步上升,基于权利规则的国际治理机制形成。欧洲协调机制先后发起一系列国际多边会议,协调处理欧洲内部和欧洲以外的重大国际问题,如1856年结束克里米亚战争的巴黎和会、1878年解决近东危机的柏林会议等。除战后善后问题外,欧洲协调机制的会议议题不断拓展,包括政治事务、河流管理、宗教、少数民族、殖民地。欧洲协调机制对维持欧洲近百年相对稳定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涉及国际交往与治理的国际条约大幅增长。而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更是进一步体现权利政治对国际安全的影响。其中,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参会国达44个,几乎包括当时世界上所有获得承认的民族国家,与会国不论大小强弱均享有投票权。海牙和平会议的实践和理念为20世纪国际法在国际安全领域的变革和发展开创了先河。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国际秩序的两面性仍然突出,强权政治常常在权利的合法外衣保护下猖獗泛滥,并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战争权遭到滥用。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就是一种互相行使权利的合法方式,战争中的胜利者创造合法权利。该理论对近代国际秩序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深远影响:一是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基,二是成为“强权即公理”的开端。其二,征服成为国际法承认的领土获得方式,助长了殖民主义的泛滥。其三,“文明国家论”盛行,世界被划分成“文明国家”与“非文明国家”,将文明发展水平与国家权利挂钩,认为国际法只适用于“文明国家”间关系,西方列强有权干涉“野蛮民族”的事务。

  (二)权利与两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际秩序塑造

  两次世界大战是国际政治的重要转折。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深刻变化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等战后国际秩序奠基性文献对国际政治核心价值作出的顺应时代潮流的定位上。

  第一,主权平等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第一项原则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在人类历史上,这是首次将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且不再将主权国家的平等权与宗教、种族和文明发展水平挂钩。这是对基于“文明国家论”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性超越,成为世界从旧秩序走向新秩序的关键一步。

  主权平等原则强化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的民族解放意识,使西方数百年来构建的殖民体系在二战后土崩瓦解,殖民统治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国际体系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与殖民体系相结合向基于主权平等的单一架构转变,国际法中契合殖民体系的陈旧内容逐渐被摒弃。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进一步在世界不同文化平等交往中弱化了西方中心主义。主权平等原则从法理基础、文化属性以及世界格局等多方面推动了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多元化。

   第二,战争被纳入国际法的严格规范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浩劫深刻改变了国际社会对战争的态度,一战后限制战争和制止侵略战争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日益增多。1923年国际联盟的《互助条约》草案第一条认为“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犯罪”;1924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将进攻性战争视为“国际犯罪”。1925年的《洛迦诺公约》的缔约各方承诺互不侵犯,以互不诉诸战争的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通过决议认为,侵略战争终究是一种国际犯罪,永远不能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声明所有侵略战争现在和将来都应被禁止。1928年,15国签署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即《非战公约》)是国际法制止侵略战争的一个里程碑。该条约缔约各方“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非战公约》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九一八事变和伪满洲国的定性以及后来远东的国际局势。 

  此后,《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家宣言》和《联合国宪章》等盟国在二战期间发表的纲领性文献,亦将拒绝侵略战争和抵制领土扩张作为最重要的宗旨和原则。其中,《联合国宪章》更是将维护和平、禁止侵略置于联合国宗旨之首要位置,开篇即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宗旨及原则的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则分别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战结束以来,世界主要强国之间没有直接爆发过战争,其中有很多因素起作用,而国际法不再认可国家将战争用作除自卫外的政策工具的权利,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社会对于侵略战争的态度,这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将侵略战争定为国际犯罪,是国际社会对侵略战争追责的重要国际法实践,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国际法对战争的严格规范还终结了领土征服的合法性。《非战公约》《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文献明确禁止侵略战争,否定了征服作为获取领土方式的合法性,对于二战后终结征服具有决定性意义。从1816年到1928年《非战公约》签署前,世界平均每10个月就有一次征服,而从1949年起,一个国家每年遭受征服的可能性从上述时期的1.33%骤降至0.17%;1816—1928年,全球被持久性征服的土地平均每年约达25万平方公里,而1929—1948年,这个数字下降到不足4万平方公里,降幅达86%;1949—2014年,这个数字进一步跌至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这种变化表明,终结征服有效地使弱小国家免于被征服的恐惧,强权政治支配国家建构的逻辑在二战之后逐渐淡出历史。越来越多的国家免于被征服的恐惧,可以集中精力追求比生存更高的目标,如提高国民福祉、参与全球治理,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主权平等的国际体系取代殖民体系、战争日益受到限制、国际法强制性日趋增强,这些变化标志着二战后的世界与旧秩序的决裂:告别强权即公理,开启公理制胜强权的时代。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关系的变化在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中是一致的,即权力更加有效地受到权利的约束,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当然,二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远非完美,强权政治不时抬头,国际秩序仍存在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之处。不过,相对于二战前的国际秩序,二战后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是划时代的,总体趋势是公理战胜强权、文明压倒野蛮,反映了世界历史曲折前进的大逻辑,权利政治成为推动和引领这种历史性进步的主导力量。

  三、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建构 

  充分认识国际政治的权利本质对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受现实主义国际政治观影响,基于权力书写国际政治原理一直是国际关系理论界的主流范式。

  (一)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缺陷

  基于权利书写国际政治原理,认清现实主义理论缺陷尤为必要。其一,现实主义立论的多项前提,如“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论”“丛林政治恒稳论”“历史循环论”,不能被证实,但很容易被证伪。例如,从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无序状态,因为无政府不等于无秩序;国际秩序大趋势是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并非处于静止循环状态。

   其二,现实主义的推理存在逻辑错误。现实主义认为,只要国家对权力的无限追求不会改变,权力在国际秩序中的决定意义就不会改变。这个推论存在将欲望与现实之间的间接关联错设为直接关联、倒置权力与权利因果关系的逻辑问题。17世纪以来,国际秩序是由国际权利体系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决定的,不是直接由主权者的意志和愿望决定的。马克思早已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7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形成的越来越严密的“权利网”(包括各种道义、法律和制度体系)对权力构成的制约,是任何国家都回避不了的现实。对于这种制约,每个国家都要在遵守规则、修改或颠覆规则、违规三种方式中作出选择,而每一种选择都有成本。只有经过这些选择的过滤,才有可能将主观的权力欲望转化为现实。因此,欲望与现实之间的因果关联要经过“权利网”的过滤,是间接而非直接的,权力和权力欲都是“权利网”中的受制对象,而不是相反。 

  其三,现实主义为了固化丛林法则,其认知常常出现脱离时代的时空错乱,而这给现实主义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颠覆性的,终将使其被时代抛弃。

   上述错误使现实主义深陷理论困境。为了解释国际政治中无处不在的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关系,现实主义不得不对其定义的权力概念进行修补,权力概念已经明显出现了被弱化和泛化的趋势:从作为“控制力”的权力发展成作为“能力”的权力,从单一物质实力发展为“硬实力”与“软实力”的综合,从军事政治权力发展为“结构性权力”和“联系性权力”的综合,此外还有“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生产性权力”“具体领域的权力”等。科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一般具有简洁明晰和连贯一致的特征,因为这些特征直接影响理论的解释力。权力概念泛化的混乱状况,显示了权力政治范式在解释当代国际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反映了现实主义理论越来越不自洽的现实。一方面,现实主义在底层逻辑上声称权力与道德、法律无关,认为“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为了贴近客观实际,现实主义学派的流变却不得不与道德、制度、法律、文化、价值密切联系起来解释权力概念,而这些范畴本质上都属于权利范式下的内容。这种自相矛盾的发展趋势表明,现实主义理论已经不自觉地走向了其权力政治范式的反面,走向了对其底层逻辑的自我否定,走上了向权利政治范式靠拢的道路。 

   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严重束缚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发展,极大地限制了考察国际政治的视野。例如,用虚构的无政府状态强行限定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范围,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关联与互动切断;用脱离价值观的抽象权力作为界定国家利益的唯一标准,使国际惯例、国际法和国际机制对国际关系的重要影响被边缘化;把主权国家有关权利的法理意涵抽离,只保留国家的权力意涵,造成国家这个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之间基于权利的内在价值关联的隔断,使国际社会的丰富元素和多样性内涵流失殆尽,国际政治变成国家间单纯追逐权力的枯燥游戏。英国学者爱德华·基恩批评,现实主义使国际关系思维框架变得异常狭窄且另类,尤其是现实主义对“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执着”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已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它限制了从事国际问题研究学者的理论视野,使他们“只能在较为狭窄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中寻求理解国际政治思想的变迁”,国际政治思想史研究也只“以少数关键人物为题”,未能“正视近代思想家们丰富的政治经验”。现实主义理论形态的这些固有局限,使国际关系宏观理论研究的路径越走越窄。国际关系理论建设目前正面临大理论的萧条和宏观理论生产的危机,这与现实主义给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分不开的。 

  (二)权利政治范式为国际关系理论创新提供了开放的逻辑框架

  权利政治作为一种范式的提出,“解决了种种之理论知识性描述难题,正如‘现代化’范式解决了对现代社会之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资本化、民主化、法治化等难以涵盖其全部特征之描述难题一样”,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主义造成的理论束缚。权利政治范式为理解近代以来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探索国际政治发展规律提供了自洽和开放的逻辑框架。

  权利政治范式不仅可以克服文化、道义、国际法、国际制度等概念难以涵盖近现代国际关系全部特征的难题,集中反映上述概念共同体现的国际社会公共理性,还可以将影响近现代国际关系发展的诸多重要因素,如主权、人权、近代殖民体系、文明、二战后的全球化、区域化等因素统摄于一个贯通各个领域的逻辑体系中。权利既是区别前现代政治与现代政治的标签,又是通联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纽带,也是整合主权国家与其他类型的共同体,特别是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关系的基础。

  权利政治范式的理论形态相对于权力政治范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权利政治范式体现现代性背景下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关系,为分析国际政治提供了一种三维认知框架。权利、权力和现代性分别代表这个认知体系的三个维度,通过分析现代性对权利和权力之间关系的影响,可以对国际政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外在特征与内在规律进行解释。相较之下,权力政治范式提供的是关于权力的一维认知框架,其理论形态无法体现权力关系与社会背景之间的联系,不能解释权力关系变化的深层动因。例如,国际权力为什么会此消彼长?国际力量对比变化为什么不一定引起冲突?国际关系的常态为什么可以不是冲突而是合作?这些问题均超越了权力政治的理论视野和逻辑框架。

  权利政治范式为兼收并蓄各个领域丰富的思想资源提供了开放的理论框架,为厚植国际关系理论基础开拓了路径。在平等和正义成为主导的政治价值观的时代,无论国际关系理论哪一个流派,都需从各自的角度解释各种权利政治现象。而不同理论关注的社会意识、观念、道德、法律、制度、惯例都是与权利息息相关的要素,对上述问题的研究都在为从权利出发的理论构建积蓄能量。

  (三)基于权利的中国国际关系理论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发展基于权利的国际政治理论对于中国来说意义重大。

  其一,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创新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加快构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易为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而“权利”作为国际关系理论再建构的标识性概念,具有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且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属性。

   其二,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在学理上与中国外交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目标相契合。毛泽东关于“中间地带”的思想、划分“三个世界”的理论、建立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思想,都“坚持站在国际社会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具有鲜明的权利政治色彩。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关于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两大主题的判断,关于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关于推动构建和谐世界的主张,都体现出追求和维护国际正义的权利政治意识。习近平外交思想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有对实然世界客观规律的探索,也有鲜明的价值引导,彰显了权利对于国际关系的现实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每一代政治家的国际战略思想不仅内在逻辑自洽,而且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权利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保持了统一的底色,这是其他大国鲜有的政治文化特征。基于这种一脉相承的底色,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家共同创造了国际政治理论的中国范式,这对提升中国学术界的理论自信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应该在学理层面将国际政治理论的中国范式发扬光大,而非继续以西方权力政治范式为基础建构学术话语体系。基于权力范式讲述国际政治和世界变局,终将无法避免被错误的原理导向错误的历史结论:大国争霸,也将使国际政治理论的中国范式尽失其意义,因为否定了国际政治存在是非曲直,也就否定了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主持国际正义,尤其是维护发展中国家权利的精神价值。

  其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对权利政治价值观的追求。“道”是儒家思想传统中的终极价值理念,体现对合理人间秩序的向往。“从道不从势”,是儒者的精神追求,要求政治权力(势)接受道的导引和规范,而且道不远人。“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未闻以道殉乎人者也。”其中蕴含的中国人“士志于道”、追求“人间正道”的政治情怀,恰恰为权利政治提供了思想土壤。

   其四,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对中国应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重大实践意义。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常遭到“国强必霸”逻辑的污名。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命题的回应一针见血:“中国不认同‘国强必霸’的陈旧逻辑。当今世界,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老路还能走得通吗?答案是否定的。不仅走不通,而且一定会碰得头破血流。只有和平发展道路可以走得通。”此外,现实主义常用“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恒久的利益”声明国家利益在对外关系中的绝对性,也有悖于中国外交理论和实践的一贯原则与精神。国家利益是个容易产生误导的概念,可以涵盖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如果离开权利讲国家利益,将使国家间利益协调失去准则,更难以协调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结合权利讲利益,使利益变成权益,则体现国际社会公意,反映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才能为协调国家间利益、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找到基础。权利和利益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权利是不可交易的,而利益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置换的。我们常说的“核心利益”或“重要利益”实质都是不可交易、必须坚守和维护的。对这类利益,用“权利”表达更加贴切,也更易于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因为权利本身就体现社会公意。而利益不论怎样分级,都只反映利益主体的主观意志。 

  上述因素为中国学术界构建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强劲动力。沿着这个方向,中国学术界推动和引领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发展可以大有作为。

  结语 

  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是权利政治,基于权利书写的国际政治原理将从多方面带来对世界全新的认知。

  首先,权利政治与权力政治两种范式展示了完全不同的世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人间有道还是无道。主权国家体系建构的原理和近代以来国际秩序的演化趋势证明了人间有道。还原现代国际政治的本真面貌,对于客观认识世界意义重大。

  其次,两种范式的实践意义不同,权利政治范式使得世界朝积极健康方向发展成为一种可能的理性选择。一个善恶莫辨的无道世界必然令“国强必霸”这种价值观畅行。只有充分认识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才能为选择人间正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国际政治中权利的重新认识,不仅影响人们看待世界的方式,还将对国际话语体系的构建、外交政策的诠释,以及国际形势的分析产生深刻影响。

  最后,权利政治范式为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分析工具。当前,强权政治有所回潮,二战后基于《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国际秩序面临新的考验。运用基于权利的国际政治底层逻辑、国际秩序演化的筛选淘汰机制,以及大国兴衰规律分析形势,将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国际正义力量联合起来,共同反制强权,人类发展进步的大方向不会改变,世界历史曲折前进的大逻辑不会改变。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陈茜 责任编审: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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