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深化高校智库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组织形式,整合优质资源,着力打造一批党和政府信得过、用得上的新型智库,建设一批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和实验室、软科学研究基地”。十多年来,中国高校智库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法学智库在高校法学智库发展建设领域方兴未艾,其在咨政建言、人才培养和理论支撑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大多仍局限于“挂牌即止、课题为生”的传统模式,遇到了发展道路上不可避免的瓶颈。
随着近年来教育领域立法进程的加速,教育法学智库的知识生产方式面临着更新的挑战。首先,立法不再是对单一社会关系的调整,涉及举办者权、行政管理权、办学自主权与学习权四类权力或权利的重新配置。如何在法典中贯彻“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如何以程序化方式界定思政教育与学术自由的边界,均非传统的法条注释所能胜任。其次,教育治理的痛点往往不在于条文的内在矛盾,而在于“最后一公里”的执行梗阻。智库若仅提供“应然”的价值判断,而无法针对“经费保障、编制核定、数据接口”等“实然”约束拿出可执行性方案,其产出的研究成果便难免悬空。最后,法律文本的每一轮迭代都必须经受公开质证,这要求教育法学智库必须建立可累积、可校验的知识生产流水线,而非依赖专家个人的即兴发挥。
高校专业化智库发展的三重瓶颈
第一,当前高校专业化智库最隐蔽的短板在于其运行模式的脆弱性。多数机构实质上是依托于个人学术声誉的“项目联合体”,缺乏常设性的信息中枢、编码化的案例数据库以及标准化的质控流程。这种“课题化生存”模式导致每一次立法咨询都近乎从零开始:同样的背景文献需要重查,相似的裁判文书需要重读,同质化的部门利益需要重估。由于缺乏实体化的底座支撑,智库难以将过往的经验教训转化为可复用的“制度记忆”,其产出极易随项目周期而中断,无法形成持续迭代的知识资产。
反观在智库成果服务领域成效显著的平台,往往胜在实体化的运行机制。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作为教育部与重庆市共建的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其运行经验表明,只有建立了“信息归集—文本起草—意见吸纳—合法性自检”的闭环机制,并形成对“立改废释纂”“立法后评估”等全链条任务的常态化响应能力,智库才能摆脱对个人英雄主义的依赖,真正成长为可靠的制度生产者。
第二,智库成果的学科交叉性特征,决定了单一学科视角的局限性。然而,现实中所谓的“跨学科协同”往往流于形式:法学院提供规范语言,教育学院贡献调研数据,公共管理学院描绘组织流程,但各方数据不通、概念互译不畅、责任边界模糊,最终导致智库产品成为拼接而成的“百衲衣”。这种形式化协同的根源在于缺乏共享的事实底座与硬约束的兜底规则。
对此,中山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提供了另一种思路。该基地并未贪大求全地搞泛泛的学科拼盘,而是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合作”这一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制度接口,将内地与港澳的学历互认、联合办学法人化、跨境数据流动等真问题作为跨学科协作的黏合剂。这种以“硬任务”倒逼学科融合的路径提示我们:有效的跨学科协同不是学科目录的简单叠加,而是围绕具体制度瓶颈进行的知识重组。
第三,更深层的瓶颈在于,智库知识供给存在严重的“水土不服”。以教育法学智库为例,长期以来,学术界习惯于借用德日“特别权力关系”或英美“学生权利”的话语框架来解释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教育治理实践。然而,中国超大规模公立教育体系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自治—社会监督”的复合结构,在西方部门法框架中并无直接对应物。若智库研究不能从中国教育制度的内部逻辑出发,构建起自主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其产出的法案便会陷入“法理上通顺,制度上嵌不进”的困境——既无法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装置,又难以在规范层面妥善确立思政教育等本土核心元素的法定地位。
以“运行标准制”实现突围
实践表明,仅靠松散的任务分配与自愿协作,不足以突破前文所述的三重瓶颈。高校专业化智库要实现从形式挂牌到实质运行的质的飞跃,必须摒弃口号式的自我标榜,进行扎扎实实的运行逻辑再造。面对需求侧的深刻变革,在教育法学智库建设领域,部分高校已开始尝试做出行动。具体而言,要靠“运行标准制”实现突围。
一是确立建制化运行的最低标准,终结“挂牌即止”现象。无论是部校共建还是省市基地,都应将软性期待转化为硬性约束。应明确要求智库设立相对稳定的核心研究岗,建立涵盖裁判文书、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演变史的编码数据库,并形成针对突发教育政策争议的快速响应机制。唯有通过制度设计固化这些“基础设施”,智库才能积累起可供版本化管理的制度记忆,避免陷入低水平重复的泥潭。
二是构建任务清单驱动的供应链,焊死立法链的接缝。2023年,上海市教委构建了由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八校相关院系共同组成的“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该布局旨在通过分工协同,将碎片化的学术产能整合为一条完整的立法供应链。其成败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协同机制。应通过年度任务清单,明确法理一致性审核、教育专业性输入、跨学段制度咬合以及特殊区域(如长三角、粤港澳)接口设计的责任主体。同时,必须建立数据共享义务与成果互惠规则,防止基地成员之间陷入“各自囤积材料、年终拼凑台账”的零和博弈。
三是以法典编纂为“熔炉”,强制沉淀自主知识体系。教育法典编纂不仅是立法任务,更是构建中国教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战略机遇。智库应利用这一契机,对每一轮文本迭代中产生的“概念厘定史”“制度选项取舍理由”以及与《行政处罚法》《民法典》等上位法的“衔接备忘录”进行文档化、资产化。这种版本化的知识管理方式,是推动教育法学从“翻译借鉴”走向“自主创新”的必由之路。
四是建立一线摩擦的反馈机制,校准规范设计的现实感。教育立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智库应探索建立低成本的“依法治校观测点”或联络员机制,系统性地收集一线学校在执行法律过程中遭遇的“程序梗阻”“资源缺口”与“裁量困境”。将这些来自实践场域的“摩擦数据”作为文本修订的硬输入,才能确保智库产出的制度方案不仅逻辑自洽,而且“好看好用”,真正实现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转变。
高校智库建设突破瓶颈的过程,是一次对高校智力资源能否转化为国家制度能力的严肃检验。唯有那些敢于直面建制化短板、勇于打破学科壁垒、善于从本土实践中提炼知识和智慧的智库,才能在教育强国建设的宏大叙事中刻下坚实的注脚。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