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根基

2026-01-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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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迈入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新阶段。本次修法围绕数字市场发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要求,聚焦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新增多项条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发展的突出问题,以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创新活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

  拓宽公平竞争广度

  新法通过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定,填补了数字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空白,为数字时代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当前,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现实世界的物理性相互交织,数据和算法已成为社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基本资源,是市场竞争争夺的核心要素,新型网络竞争行为不公将深刻影响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新法回应时代需求,首先,在第十三条设置“数据专条”,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是使用非法获得的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资产,对数据竞争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制,可以实现对互联网竞争场景全覆盖,有助于打造公平有序、创新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其次,增设对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规定,为新形势下平台经济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更稳定的发展环境。既通过对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典型行为进行法律定性,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正当行使权利,不得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也要求平台方充分履行维护平台经济良性竞争的义务。最后,新法尤其关注平台经营方利用平台优势对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侵占问题,重点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平台大数据杀熟、流量劫持等隐蔽规则设置,一定程度上影响平台内经营者利润空间,进而导致平台内经营者为获取利润不得不压缩成本,引发平台经济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波及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为此,新法新增第二十一条,着重加大平台优化管理机制责任,杜绝互联网领域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现象,扫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发展障碍,为平台内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公平、可持续的竞争环境,具有前瞻性的特点。

  提升公平竞争精度

  新法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通过织密公平竞争规则之网,致力于实现“精准识别、有效打击”的目标。一是完善对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捍卫经营者身份标签。法律不仅明确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图标”等新型网络商业标识纳入混淆行为禁令范围,还将“设置搜索关键词”足以误导他人的,类型化为混淆行为,精准地打击了不正当网络营销行为,封堵了网络竞争“搭便车”的漏洞。此外,新增了“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的条款,从源头上遏制了协同违法,体现了全面规制的立法思路。二是细化商业贿赂的治理,坚持双向惩处。新法明确将单位与个人都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对行贿、受贿对合行为的双向禁止,从而构建了对商业贿赂全链条、闭环式的治理框架。三是扩展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中的禁止性行为。具体而言,新法在虚假宣传行为中增设虚假评价行为,主动适应并积极引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有助于打击企业刷单行为,指引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营销策略。对于不当有奖销售,新增禁止无正当理由在活动开始后变更关键有奖销售信息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范围也得到扩展,不再局限于严格的竞争关系认定,对品牌方、网络水军、新媒体账号、平台经营者等各类新兴市场主体形成直接而有效的法律威慑。这些修订精准回应了市场在新业态下的突出问题,通过细化规则和法律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增加公平竞争深度

  新法增设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不再局限于事后处罚的治理模式,而是凝聚社会共治之力,以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公众参与的治理网络,推动“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相结合”的全周期综合治理。一方面,强调平台经济安全稳定发展,突出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职责,督促平台主体建立内部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一是建立合规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预防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调解渠道,平台内“先自治”,鼓励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和大数据管理优势,充分利用平台企业具有的风险监测系统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潜在商业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降低不良商业竞争导致的风险。三是建立信息报送政府部门机制,平台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将有关记录报送政府监察部门,平台充分利用技术优势与数字资源优势“后协助”政府部门高效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与政府间的角色协同与责任共建,解决政府执法依据不足、执法力度受限等问题,实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增设柔性监管措施,结合罚过相当的刚性处罚,形成刚柔并济监管合力。为滥用优势地位的大企业留以“限期改正”空间,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给予“约谈”余地,为其提供及时纠错机会,避免因后续行政处罚导致交易终结、各方受损。构建以“塑秩序”为导向的不正当竞争监管体系,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更低成本、更灵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预防方式,并且引导企业内生合规动力,鼓励企业自查自纠,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治理方式多元化推动公平竞争内生于社会经济整体运行之中,体现立法者旨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恢复受损交易秩序的立法智慧。

  综上,新法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从推动高质量发展战略角度出发,监管范围由传统业态向数字空间全面延伸,监管方式由政府单一治理向社会多元治理转变,监管导向由“被动监管”向“主动合规”引导,针对新发展格局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法律规范,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确保社会经济生产要素物尽其用,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公平竞争的法治根基。

  (作者系应急管理大学(筹)应急与国家安全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编辑:王博(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