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学研究中的“留学国别主义”

2025-11-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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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国别主义”这个词近年来在中国的留学生群体和社交媒体上引发了不少讨论。简单来说,它指的是根据留学目的地国家来评判留学生价值、能力或地位的倾向。在这种思维模式下,留学经历被简化为一条清晰的“鄙视链”:美国处于顶端,欧洲次之,亚洲发达国家再次,东南亚等地区垫底。这种排序看似基于学校排名、留学难度、花费成本等客观因素,实际上却是一种粗暴的标签化思维,它用国家这个宏大的符号替代了对个体能力的具体判断。

  原文链接: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511/t20251127_5952737.shtml

  历史昭示我们,文明的繁盛、人类的进步,都离不开文明的交流互鉴。在我国法学界致力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当下,我们要注意避免那种盲目追求法学学科“国产化”的倾向,对域外法学知识进行有益借鉴并非可有可无。在求知的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学者之间以开放的心态相互合作、相互借鉴,有助于互相砥砺、携手共进,共享人类文明智慧的成果。然而,在肯定中外法学交流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要留意一种可以称为“留学国别主义”的现象。其典型表现是,在哪个国家留学过,往往就主张我国应当借鉴这个国家的相关法学理论。这种现象可能有多个原因。

  原文链接: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511/t20251127_5952738.shtml

  “留学国别主义”的核心特征在于,将特定研究者留学经历所习得的特定国家法学范式或法律模式,内化为一种前置的、不证自明的分析起点,甚至学术终点。其典型表现有三:一是在问题设定上,优先关注那些在留学国属于真问题,但在中国语境下可能并非当务之急的议题;二是在论证资源上,高度倚重留学国学说、条文或判例,并将其视为本国的主要参照;三是在学术评价上,不自觉地以留学国学术圈的标准来衡量本土研究乃至其他国家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发展阶段。

  原文链接: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511/t20251127_5952739.shtml

【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