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鉴与囿限:评法学研究中的“留学国别主义”

2025-11-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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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法学近几十年的发展,与留学有着密切的历史关系。正是在大量有着域外读书或访学经历的学者推动下,中国法学在理论话语和思想资源方面,获得了来自英美德日等多重学术传统的有益启示。但镜鉴之光,有时也会成为囿限之墙。我们不时可以看到一种现象:围绕同一中国问题或一般理论问题,学术讨论焦点不时滑向“A国方案更优”还是“B国模式更好”的优先级比较,问题意识本身反被削弱。对此现象,学术讨论中常将其概括为“留学国别主义”。
  “留学国别主义”的核心特征在于,将特定研究者留学经历所习得的特定国家法学范式或法律模式,内化为一种前置的、不证自明的分析起点,甚至学术终点。其典型表现有三:一是在问题设定上,优先关注那些在留学国属于真问题,但在中国语境下可能并非当务之急的议题;二是在论证资源上,高度倚重留学国学说、条文或判例,并将其视为本国的主要参照;三是在学术评价上,不自觉地以留学国学术圈的标准来衡量本土研究乃至其他国家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发展阶段。
  留学的历史传统及其价值
  上述现象的形成有着很长的历史渊源。可以说,从晚清“西学东渐”开始,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便与留学活动紧密相连。早期以留日为主,后有留德、留法、留英、留美等不同潮流,甚至学术格局也开始根据留学国进行某种“横向切割”。1937年,老北大校长蔡元培观察到:“北大旧日的法科,本最离奇,因本国尚无成文之公私法,乃讲外国法,分为三组:一曰德、日法,习德文、日文的听讲;二曰英美法,习英文的听讲;三曰法国法,习法文的听讲。”1947年,法学家蔡枢衡更是直言:“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历史上,每一波留学传统在深刻影响法学话语体系的同时,也种下了“国别色彩”的种子。时至今日,情况已经大大改善,但仍未完全散去。
  承认“留学国别主义”的潜在风险,绝非否定留学的价值。相反,学者因留学而获得的深厚国别知识,恰恰是高质量比较研究的基石。
  一方面,它为比较研究提供了无可替代的深度与厚度。真正的比较法学远不止于法条文本的简单比对,而需深入特定法律制度背后的历史文化、司法实践与社会语境。留学经历为学者打开了一扇宝贵的窗口,虽然并非提供了唯一的透镜。通过这扇窗口,学者能够掌握第一手语言资料,直接研读原典判例,洞悉制度运行的“活的法律”,避免望文生义的误读。如对美国法中“正当程序”的理解,或对德国法中“比例原则”的借鉴,若无深厚的国别知识和文化背景,便容易出现文义化理解。
  另一方面,它为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宝贵的镜鉴。改革开放以来,在快速构建自身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借鉴他国经验是立法的常见策略。从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市场的监管框架,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许多改革都闪现着比较法的智慧启迪。当然,这些借鉴并非简单复制,而是经过学术讨论和本土调试后的选择性吸收。留学归国学者在其中扮演了关键的中介角色——不仅能提供留学国的法律资源和理论范式,更能深入解释制度背后的运行逻辑与社会条件。
  “留学国别主义”的囿限与风险
  然而,当“镜鉴”视角变为“囿限”框架时,当留学国的特殊性被上升为普遍性的无意识后,风险便随之而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方法论单向化。学者容易用留学国的学术范式来“框定”中国问题,而非让中国问题本身引导研究方法。当来自不同留学背景的学者开始广泛采取这种单向视角时,学术讨论就容易演变为“A国模式”与“B国模式”之争;中国问题本身被架空了,中国立场本身被虚化了。甚至,研究动机会从“中国问题如何解决”滑向“中国如何接近某国模式”。
  二是研究议程的窄化。如果落入“留学国别主义”的窠臼,研究旨趣便不再是创造性地回应本土的复杂现实,而是如何将本土现象“翻译”成留学国所熟悉的理论语言。这种取向使得研究重心从“解决中国真问题”转向“填补外国理论在中国应用的空白”。长此以往,中国法学自主构建概念工具与理论体系的能力会被削弱,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自主性也无从谈起。
  三是话语场的阵营化。当学者的学术身份和研究特色与“留学国别”高度绑定时,不同学术共同体在议题选择、研究方法与用语偏好上呈现聚集效应,沟通成本增大。学术争论可能从真正的理论分歧或方法论差异,异化为国别阵营间的相互对话,评价标准也变得相对化——“你用你的A国理论,我用我的B国体系”,或者“你认为B国法学方法过于僵化和形式主义,我认为A国研究范式完全不是法学式的”。阵营化不仅妨碍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更会侵蚀学术共同体的公共理性。
  走出国别囿限:在开放中建构自主性
  克服“留学国别主义”的局限,并非走向学术闭关,而是要在开放中保持自信自觉。首先,这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中国法学与特定留学国法学的关系。在制度镜鉴层面,无论是学习经验的“鉴”,还是汲取教训的“镜”,都应将留学国法学视为激发本土思考的他者,而非顶礼膜拜的模范。其最终目的并非简单地输入,而是服务于法学研究的自主性建构。随着文化自信的增强,学者对留学国学术生态与文化语境的深度熟悉,恰可化为一种独特优势,即不再局限于单向度的知识输入,而转变为交流互鉴乃至话语传播的便捷通道。学者可以凭借其交往网络与话语转换能力,将中国法治实践中生成的独特经验与理论思考,精准地介绍给世界。
  其次,这也要求我们正确处理该留学国法学与其他国家法学的关系。于此,比较研究的视野可以相应拓宽,而其前提是认识到任何国家的法学都不代表“世界”或“普遍”。真正的全球视野,意味着主动了解留学国之外的其他法域,包括其他西方国家乃至广大非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从而不仅能够在更广阔的参照系中确立中国法学的定位,也能够在提升外国法认知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涉外法治建设。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人工智能语言大模型的出现正在改变现有比较研究格局,可以大幅提升研究者获取其他国家和语种法律文献的能力,为克服留学国别主义的局限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多语种互译、跨法系文献检索与智能比较分析,人工智能工具能够帮助学者突破语言壁垒,快速获取并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始资料、判例和学说,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国家的法学范式和法律模式。这种技术赋能使得即使没有某国留学背景的学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多法系、多法域的比较视角。
  要而言之,“留学国别主义”既是中国法学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副产品,也是提醒我们反思学术话语生成机制的镜子。它像一把双刃剑,一面是通向深度知识与外部镜鉴的桥梁,另一面则可能使研究视角出现一定的固化与对特定范式的依赖。面对全球学术流动常态化的现实,我们无法也无需回避其影响,关键在于如何保持主体性与反思性。唯有把对外学习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比较方法,把镜鉴精神转化为本土再造的能力,才能既不失学术的深度与广度,又能确保中国法学在全球话语中保持自主判断力,从而真正服务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