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宪立法取得新成就

2025-10-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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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工作,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重大论断,并作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一系列重要部署。“十四五”期间,以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已基本清晰,合宪性审查的核心机制也已初步搭建完成,形成了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覆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宪法监督体系,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

  不同于西方法治传统中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作出了明确的功能定位。“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目标,决定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强调通过沟通、协商等民主手段集思广益,保证高质量立法。立法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真正贯彻“依宪立法”,是否能够做到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宪立法”是对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与立法工作紧密关联的生动表达,在制度上体现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的紧密结合,突出表现为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深度嵌入立法程序之中。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发现与纠正不符合宪法的问题,是我国立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做法。近年来,随着宪法实施与监督工作的稳步推进,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逐渐成熟化、制度化。2023年《立法法》的修订,实现了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定型。修订后的《立法法》规定:在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至此,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完成了制度的定型化。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既是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立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目前,针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已形成了一整套工作程序: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务会在讨论法律草案时,听取宪法室对草案的合宪性研究意见;二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统一审议法律草案时,一并听取关于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的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律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意见的报告以及参阅资料等文件中予以说明;三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和工作情况,将部分合宪性审查意见作为参阅文件或资料印发会议,为代表和委员审议法律案提供参考。可以看到,“依宪立法”已经贯彻到了立法活动全过程。

  在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化、程序化的同时,对于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的事项范围也越来越全面,涵盖立法权限与立法内容等各个方面。例如,在2021年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过程中,曾有意见指出,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开放“三孩”,涉及对宪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宪法》第25条作了解读,认为该条款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可以涵盖不同时期实行的生育政策、相关工作及配套措施,此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是合宪的。再如, 2023年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慈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施行时间不太长;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常委会进行修改是可以的,但须遵循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实践来看,对大会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多数情况下以修正方式为宜,没有在法律通过后较短时间内由常委会进行全面修订的先例,常委会采用修订方式修改《慈善法》应当慎重。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情况汇报中作出说明,建议不采用修订方式对现行《慈善法》作全面修改,而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上两个审查事例,前者涉及对草案内容的审查,后者则涉及对修改权限的审查。对立法内容和立法权限的审查全覆盖,保证了合宪性审查的充分性。“依宪立法”绝不是空洞的宣示,而是具有坚强的规范实效性。

  此外,在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形成的合宪性问题研究意见越来越翔实,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或修改情况汇报中所作的合宪性说明也越来越具体,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有望成为未来开展宪法解释的重要平台。对法律草案作出合宪性判断的前提是明确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因此,合宪性审查必然伴随着宪法解释。这也是“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的原因所在。“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未来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重点与难点工作。基于我国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既有经验,未来可以进一步突出合宪性审查意见的独立性、显明性和说理性,推进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制度成熟。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上承宪法,下接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塑造我国合宪性法秩序的关键一环。在“十四五”期间,以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为核心机制的“依宪立法”的制度与实践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重大进展。在近年的立法工作中,针对所有的法律草案,在起草、审议和表决通过的过程中都进行了合宪性审查;审查的事项涵盖了立法权限和立法内容的各个方面;审查对于存在违宪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对于存在的合宪性争议予以了澄清,有效保证了最终通过的法律合乎宪法、体现宪法精神。一个普遍、充分、有效、公开的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已经基本成熟,初步实现了社会公众对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的期待,“依宪立法”的要求也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落实。

  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应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发展。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中的角色与分工,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实质性参与,增强合宪性审查意见的权威性。持续推进审查工作的精细化,通过审查经验的不断累积,探索形成一套详细且可操作的合宪性判断标准。加强合宪性审查的论证说理,探索完善审查意见的外在表现形式,助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落实。加强审查的具体针对性,在法律草案的整体性合宪宣示之外,充分阐明具体争议问题。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咨询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事前监督体系。在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这一事先审查机制之外,探索法律事后合宪性审查与法律修改程序相结合的制度。我们期待,在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基本成熟定型的背景下,继续探索推进“依宪立法”的机制完善,不断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方略的落实。

  (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实施研究中心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王亮(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