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浪潮席卷全球,人类社会正经历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之后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当前,数字中国建设全面提速,国家数据局挂牌成立,“数据二十条”发布实施,蓬勃的制度创新迫切呼唤理论支撑。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为破解数字时代法治难题提供了科学指引。面对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在平台算法监管、数据权益保护等领域日益显现的局限性,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成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在法律与技术深度融合中贡献中国方案,在系统性规制创新中超越西方个体中心主义,在领域法范式变革中实现学科突破,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原创性智慧。
推动法律与技术深度融合
法治建设必须与技术发展同频共振。在数字文明背景下,法律与技术不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领域,而是相互建构、彼此赋能的有机整体。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日益取决于其与技术的相互嵌入程度。这种嵌入呈现双向互构特征:一方面,法律规则必须通过平台架构设计、数据接口标准等技术要素,实现从规范文本向系统架构的转译;另一方面,技术本身正在塑造法律的可能形态与表达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这为法律与技术融合发展指明了具体路径。当前,若删除权、可携权不能转化为产品界面设计和数据处理流程,便难以形成实际约束力;若算法透明度要求无法转化为技术标准和审查机制,则难以成为有效治理工具。这种在立法、技术和实施环节之间的断裂,恰恰说明了推动法律与技术深度融合的紧迫性。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确立法律与技术相互建构的制度基点,推动法律从文本形态转变为技术系统的结构性设计,实现“技术中的法律”与“法律中的技术”的协同演化。
以人民为中心重塑数据治理认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数据时代践行这一要求,必须准确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内涵。以人民为中心,不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个体中心主义,而是将人民作为整体,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数字环境中,这种区别愈发凸显。西方自由主义法学传统以个体权利为基础单位,强调知情同意、个人控制等机制。然而,算法推荐的偏好引导、注意力分配机制等往往以非直接干预方式影响用户,个体难以感知其存在或确认损害性质。更为根本的是,数据时代的权益影响往往是平台架构设计、算法权重配置等多重技术因素形成的结构性效应,超出了传统个体权利救济框架的应对能力。因此,我们必须超越西方个体中心主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性规制模式。这种模式将法律规范直接作用于技术系统的设计架构、运行逻辑和治理机制,实现前瞻性干预而非被动依赖个体权利主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在数据法治领域,这意味着构建前置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治理机制。前置性体现为将法律要求嵌入技术设计阶段,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性体现为对平台整体架构和算法决策系统的全面规制;持续性则体现为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督与调整机制。在这一框架下,国家发挥核心引导作用,充分运用集中决策与系统协调的制度优势,构建主动监测、动态调整的治理体系,同时为行业自律、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留有空间。这种系统性规制思路,成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
以领域法推进数字法学创新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这一重要部署不仅指明了立法工作的重点方向,更揭示了法学理论发展的深层逻辑: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正在经历从抽象普适的规则体系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具体场域规范秩序的范式转变。
现代法律体系自19世纪以来确立的部门法范式,本质上是一种以抽象化、类型化为特征的规范组织方式。它通过“抽象概念—规范分层—法域分工”的结构模式,试图建立覆盖所有社会关系的普适规则体系。这种范式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工业社会相对稳定的结构基础:社会行为可被系统归类,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确定性,规范对象可进行标准化抽象。然而,法治建设必须回应时代发展。数字文明时代,传统的范式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动摇。算法决策的普遍应用深刻揭示了这一困境。当法律要求算法“公平公正”时,这一看似明确的原则在不同场景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规范要求:内容平台的推荐算法涉及信息多元与用户偏好的平衡,招聘算法关注机会均等与能力评价的统一,金融算法则需兼顾风险控制与普惠服务。传统部门法试图用统一的抽象规则涵盖所有情形,其结果必然是规范的空洞化:抽象原则无法转化为具体指引,法律实施陷入名实分离的困境。
法律规范不能脱离其所调整的具体领域,必须深入把握不同领域的内在规律和特殊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将分类治理的理念具体化为立法实践的明确指向。从“分类施策”到“重点领域立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一条超越传统部门法体系的新路径,要求重新认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的关系:每个社会领域都有独特的价值导向、运行机制和结构特征,法律规范必须实现与这些“场域特性”的深度契合。
领域法不再追求脱离具体情境的普适规则,而是基于特定功能领域的内在规律建构规范体系,通过识别特定领域的功能逻辑、技术条件和利益格局,实现规范建构与场域特征的精准对接。面对算法决策的场景差异性、数据流转的动态复杂性,领域法能深入把握数据要素的特殊属性和数字经济的运行规律,构建既超越西方个体中心主义,又不同于传统公私法划分的新型规范体系,为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开辟方法论路径。
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回应时代之问的理论自觉。法律与技术的相互建构、以人民为中心的系统性规制、领域法范式的创新发展,这三重维度共同勾勒出中国法学在数字文明时代的发展图景。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学从“跟跑”到“并跑”再到“领跑”的历史性跨越。它不仅为解决中国数字化转型中的法治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撑,更为人类应对数字文明挑战贡献了独特中国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正是这一要求在数字时代的生动实践。它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土壤,汲取“天下为公”“民为邦本”的价值理念;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治理效能;着眼于解决数字时代的现实挑战,在全球数字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面向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数字法学必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不断开辟新境界、实现新突破。这既是时代赋予中国法学的历史机遇,更是中国法学人的使命担当。唯有坚持守正创新、勇于理论创造,才能真正建立起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匹配的法学知识体系,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江西财经大学校长、教授)
审核:李建军
网络编辑:胡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