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际伦理治理原则势在必行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李亚明

2025-07-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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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陈雅静
  神经技术正以超乎想象的速度从理论构想走进现实生活。加强神经技术伦理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神经技术负责任创新,让其更好增进人类福祉,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5月11—17日在法国巴黎总部召开神经技术伦理建议书特别委员会政府间会议,各成员国代表通过公开辩论的方式,对《神经技术伦理建议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逐条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以期在2025年底第4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一个全球神经技术伦理框架。这次国际会议对完善国际伦理治理原则影响深远。
  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李亚明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委派,深度参与了会议各环节。她与各国代表开展深入交流与对话,探讨科技伦理治理,共同推进了《草案》的修订。
  共筑神经技术伦理防线
  《中国社会科学报》:不同于国家立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项《草案》对于推进神经技术伦理国际合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李亚明:加强神经技术伦理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神经技术负责任创新,为全球神经技术研发与治理提供共同的指导规范,是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也是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战略要求。
  一方面,当代技术治理需要全球专家贡献智慧。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和神经技术等当代技术的应用后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各种前沿技术的融合又加剧了不确定性。如增强现实技术和神经技术的结合,将模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边界;人工智能用于优化基因编辑过程可能成为进化的新驱动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奥德蕾·阿祖莱认为,伴随人工智能、机器人、大数据分析和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进步,全球专家须贡献经验和智慧,协同开展风险评估。
  另一方面,伦理原则建构中的全球合作是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必要前提。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是神经技术发展的基础,更是各国平等受益于技术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神经技术产品的产业链全球化分工已愈发明显,神经技术的数据来源和应用场景均具有多元化特征,各国间差异化的治理原则难以有效达成“负责任创新”的国际治理目标,迫切需要建立具有普遍性的国际伦理原则,才能协同推进神经技术伦理领域的全球治理合作。
  要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文明进步,在全球技术治理框架的建构中加强相互理解和互信。此次政府间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为完善国际伦理治理原则提供了权威性参照标准,为神经技术研究和应用的跨境协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将成为神经技术伦理领域首个凝聚全球共识的新伦理准则,意义重大。
  共同塑造伦理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报》:神经技术发展能带来健康福祉,也会产生重大伦理风险吗?
  李亚明:神经技术是能够直接与大脑交互,实现访问、监测、分析或调节神经系统的设备、系统或程序。在科学研究和疾病治疗等领域,其发展和应用将实现诸多全新目标,在教育、工作场所管理以及娱乐市场等领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神经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快速发展,深度影响着人们的自我认知,通过设备、环境以及与他人交互方式的改变,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在高度关注神经技术进步对形塑未来潜力的同时,也要审慎考察神经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法律、社会和文化问题。
  首先,神经技术为窥探隐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例如,借助分析脑电信号可能还原简单词汇等部分思维内容;通过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术可重建人脑呈现的图片。此外,神经技术对神经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可能在个人不知情的条件下发生,未获得知情同意;神经数据具有很强的个体特异性,导致数据匿名化困难。相比其他隐私信息,神经隐私数据滥用的后果更严重,既可能使个体遭受歧视、利用或控制,也可能为国家间的经济剥削等行为提供新的方式。
  其次,神经技术的发展与调控会倾向于建立一种具有单一、标准化的神经特征或功能的评估体系,以某种特定的大脑活动模式或神经指标作为衡量认知能力、心理健康的唯一标准,导致具有独特神经特征的个体或群体受到不公正对待。如利用神经技术获取客户的神经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将脑部扫描结果与犯罪风险挂钩等。
  最后,神经技术应用于治疗可能削弱人的自主性,导致道德责任的归属困难。例如,使用者无法确定其感受到的欲望、冲动或偏好究竟来自自身,还是设备作用的结果;他人借助神经技术可能多维干预大脑活动,对人的自我控制形成挑战。第三方恶意行为者可能瓦解脑机接口用户自主控制应用程序的能力,甚至直接操纵用户的思想和行为。
  上述技术风险已超出现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制的适用范围,对公共安全、基本价值观念乃至人类本质均构成了现实挑战。基于此,确立适用于神经技术的全球伦理治理原则已迫在眉睫。
  《中国社会科学报》:神经技术伦理研究涉及风险防范,也涉及价值塑造。在当代科技伦理治理中,最为基础性的价值是什么?
  李亚明:围绕全球科技伦理治理,建立有效、多元、包容的伦理原则,需要首先确立伦理原则的价值基础。从20世纪中期开始,人的尊严概念进入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政治宣言,被广泛地用于哲学、法律以及政治实践文本的论述当中,标志着尊重人的尊严成为现代文明的核心特征,也标志着人的尊严成为国际学界一项前沿性的研究议题。
  当代科学革命演进进一步激发了人的尊严应得到尊重的现实要求。在科技伦理研究中,人的尊严更加频繁地应用于各种思想观点的论证,成为践行人类共同价值、保护人类不受科技发展伤害的终极理论依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21年通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中,人的尊严被确立为“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一普遍、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相互依存又彼此相关的体系的基础”。在《草案》第一稿中,人的尊严同样是道德原则的价值基础,用以规范神经技术的发展价值。
  对于保护个体权利,人权框架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应明确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22、23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中都明确表述了这一立场。清晰界定尊严的内涵并阐释其与人权的关系,是当代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不仅能够为完善国际伦理原则提供重要思想资源,而且有助于应对当代人权框架遭遇的困境。随着技术不断进步,以新的权利应对新的伦理问题逐渐成为一种倾向。于是,权利框架正在无限扩张。如果在这一扩张背后没有任何逻辑依据,那么整个人权框架都会受到损害。人的尊严能够为特定情境中具有不同道德权重的权利提供权衡的标准。
  人的尊严要求对人类本质特征提供保护。行动性通常被认为是我们的标志性特征和道德地位的来源。当前,人类决策越来越依赖人工智能的数据分析。脑机接口等神经技术将显著影响个体的伦理决策,使判断和行为抉择在人与技术的互动中动态生成。随着人机协同行动性、算法代理行动性等新概念的提出,技术的塑造作用已成为影响人类自我认知和自我建构的重要因素。在人们同技术共生的背景下,人的行动性体现为人与设备相互对抗又协同合作的过程。尊重人的内在价值,显然并非简单地排除设备的影响,我们要充分理解同技术共生的行动性实现的内在机制,同时思考应如何在这种共生情境中防止人类沦为技术的部件。人与技术共生的最终目标,应是利用共生关系提供全新的复杂情景,进一步促进人的发展。
  此外,拥有尊严的个体不仅拥有权利,还应当受到道德评价保护,能够担负道德义务。技术进步把每个陌生人联结在一起,个体选择可能对所有人造成影响,人类个体间构成了越发紧密的命运共同体。每个人都是科技进步的受益者,也都是风险的承担者。因此,人类个体都有义务维护共同体的福祉,这就意味着很多个体权利需要同其他权利进行权衡。
  完善伦理治理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报》:当前,神经技术的伦理治理呈现多维场景化,在新形势下,您建议如何应对神经技术的伦理风险?
  李亚明:积极应对神经技术的伦理风险,必须明确相关伦理原则在神经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具体要求,同时需要结合新的现实场景对已有原则做进一步阐释和完善。
  一方面,我们应为遵循已有伦理原则提供新的行动条件。“知情同意”是实现尊重自主的重要手段。然而,当代神经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多维场景条件相关,导致用户在紧急、危险等条件下实现知情同意存在新困难,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保证个体做出自由和知情的决定。当然,为了保障神经技术用户充分实现知情权益,采取特殊教育手段启蒙大众已成为新议题。同样,知情同意要求在任何时候都保有退出使用技术的权利。而对于神经科学研究中的“自主退出”权利,特别是切实保障植入脑机接口的个体无条件退出技术应用,只有在相关技术成熟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反向控制”作为一类重要的技术保证,应当同神经治疗技术同步发展。
  当代技术的发展依赖于数据。尽管既往的文化歧视和种族偏见已成为历史数据,但是技术的新发展可能扩大原有的偏见和不公正,需要加强新技术治理原则研究破解新难题。神经技术的发展应包容差异性,以促进公正。为此,要确保神经技术研究使用的神经数据来自各个群体,并在技术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促进公众和社区的有效参与,尤其是包容不同的认知和判断,促进神经技术领域的创新,提升社会凝聚力。
  另一方面,我们要反思并完善已有的伦理原则。面对神经技术带来的新伦理情境,已有的伦理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解释效力,难以应对新问题,如我们常常无法通过援引“保护自主”这一既有核心原则准确做出相关伦理判断。神经技术可作用于无意识层面,表面的“知情同意”可能是受到第三方操纵和利用的结果,这样,神经技术通过剥夺有价值的选择造成了“不自主”同意,或者通过阻碍自我认知导致不自主的权利表达。因此,我们需要对“尊重自主”这一核心原则做出新的阐释。
  此外,传统自主概念也可能与公正形成冲突。作为理性选择行动方案的自主原则,意在保障行动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一定施加对他人或社会的道德义务,其本身并不要求行动者考虑或避免社会不平等现象,甚至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作为自主性的必要条件存在。因此,将自主原则简化为“自由的选择”,必然导致资源向优势群体倾斜。可见,个体权利和集体福祉之间的辩证关系,亟须结合科技发展带来的现实情境加以进一步阐释,这已然成为新的议题。
【编辑:崔园园(报纸) 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