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之于生活、生产的重要性与融合度与日俱增,商业性质的互联网平台已不再被单纯视为中立的“柜台出租者”,而是应当被课以越来越多的法律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平台责任研究方兴未艾,但鲜有论者从权利视角出发探讨平台责任问题,本文尝试基于“权利化”路径来完善平台责任体系。
为何需要“权利化”路径
第一,权利化路径有利于夯实平台责任的理论基础。平台责任机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流通利用、算法决策等数字时代的核心议题,但现有理论往往忽视了与平台责任休戚相关的权利保障问题。权利化路径强调基于权利的价值理念与规范逻辑来审视平台责任,这一路径既构成了研析平台责任的新视角,也昭示出设置平台责任的主要目的所在,有助于增强平台归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二,权利化路径有利于推动平台责任的体系化建构。数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平台发展的迅猛性,导致平台责任理论尚未形成体系。与之相应,抽象意义上的权利具有整合性功能,本身可视为一种集合性质的“价值综合体”,也就能够借助“权利—义务—责任”的转化机制,通过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机制等要素的构造,将分散的平台责任纳入到同一架构之中,进而形成主体多元、动态开放、结构严整、规范清晰的平台责任体系。
第三,权利化路径有利于实现数字时代权利理论的细化、深化、反思和再构。在数字技术牵引社会变革的情境下,多种新型的数字权利得到了证立。但是,这些具体的数字权利是否理据充分、是否必不可少、是否相互重叠乃至矛盾,还存在着诸多争论。在立足权利视角论析平台责任范围、内容的过程中,亦可反向审视数字权利理论,进而有助于消解数字权利争议、减少数字权利误解、厘定具体数字权利界限。
“权利化”路径的基本架构
“权利”既可以指代具体的自由或请求,也可视为一种抽象的价值,所以平台责任构造的“权利化”架构包括以下前后相继的三方面内容。
第一,根据权利对应的义务范围,将平台主体加以类型化。其间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需要对平台责任进行“领域精细化”处理,将各类平台责任析分至信息、数据、算法等数字权利的“二级领域”,以便更清晰地对平台进行归类;二是应当对平台本身予以差异化区分,即按照主营业务、用户规模、重要程度等标准,将平台进行层次化界分,进而参照与诸项数字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范围,最终确定平台类型。
第二,根据权利的多维内容,将平台责任予以具体化。设置平台责任应当以保障权利为最终目的,而数字时代的具体权利诉求最终可以衍生出诸种平台责任,所以平台责任的内容构造有赖于数字权利的具体化。例如,可以将数字权利初步界分为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四者则可以再层层析分出更细致的具体权利。据此,也就可以建立与数字权利内容相对应的平台责任“图谱”,进而针对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的数字平台,体系性、场景化地分配责任内容。
第三,根据权利的规范特征,将平台责任进行法定化。在理论上确定不同平台具体责任的前提下,不妨借助数字领域“权利—义务—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平台责任融入现有法律责任体系之中,增强平台责任履行的强制力,为平台监管与治理提供法律依据,最终实现通过“平台责任履行”的数字权利保障。
“权利化”路径的具体展开
首先,保障数字生存权的义务,即维系公民“数字生存”的责任。“数字化生存”并不是一项免于干涉的权利,而是必须诉诸义务主体的积极作为,即平台有责任保障网络基础设施的可用性,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网络接入的责任。互联网接入是公民享有数字设施和服务的工具性权利,所以平台有责任降低网络基础设施的接入成本,并恪守网络接入的中立性原则。二是允许数据断开的责任。数字生存权同样强调拒绝“数据接入”和“算法结论”的权利,以此体现数字时代的人性尊严。基于这一权利诉求,平台有责任依申请及时、彻底而无条件地删除某些数据,并限制数据运算结论的应用范围。
其次,保障数字平等权的义务,即避免社会成员被“数字歧视”的责任。数字平等权具有双重面向,既包括免于算法歧视的消极权利,也包括数据公平利用的积极权利。故而平台的平等保障责任指涉两端:一方面,免于算法歧视的责任。免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乃是平台监管的应有之义。其间,平台不仅承担着自我纠偏的责任,需要定期检测、校对算法模型,也应当承担算法公开与解释责任,将算法置于公共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推动数据开放的责任。平台在保障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数据开放责任。而鉴于数据利用的技术门槛较高,平台还宜对用户履行扶助责任和普惠责任,推动公民数字素养的提升,避免只有少数人获益的数据开放。
再次,保障数字自由权的义务,即避免社会成员被“数字奴役”的责任。一方面,平台不得利用数字技术优势限制个体自由,这种消极责任集中体现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尊重,并为相关权利的保障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平台负有维系网络空间自由秩序的责任。海量数据蕴藏着重大的商业价值,也隐含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平台有责任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保障用户数据安全。而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事件,平台亦应承担一定的治理责任,及时检测、预警和制止网络暴力。
最后,平台还承担着一种数字救济的责任。救济责任要求平台不断建立健全听证、申诉等非官方救济机制,公平公正地解决与用户相关的争议。此外,平台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履行证据协助的责任,即社会成员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有权利要求平台提供特定的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数字人权的平台义务体系化研究”(24BFX0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湖州师范学院沈家本法学院副研究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