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思路

2025-06-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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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且呈现“多而不重”的结构性转变:一方面,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共计60283人,占比从十年前(2015年)的7%降至3.7%,近五年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刑法分则中以危险驾驶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代表的轻微犯罪罪名数量正不断增加,近五年来判处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保持在82%以上,其中一年以下占比在50%以上。面对轻罪治理这一时代课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刑事法领域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向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
  现行犯罪记录制度源于2012年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该制度在分析研判犯罪形势、制定和优化犯罪对策、准确掌握和运用犯罪人员信息以防控其再次犯罪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我国刑法中的轻微犯罪罪名占比已大幅提升,实践中的轻微犯罪案件总量极为庞大,大量的轻微犯罪前科者及其近亲属在既有制度框架下难以有效融入社会。因此,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解决犯罪附随后果的范围具有波及性以及手段缺乏比例限制等问题的良策。从规范层面建立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解除机制,彻底清理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对前科者的阶梯式考察方法,有助于为前科群体再次参与社会建设创造制度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权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发展权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应始终把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当前,由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缺位,轻微犯罪前科者在就业、升学、待遇保障等与个人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承受着被排挤、被歧视的“不能承受之重”,其生存权和人格尊严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犯罪附随后果还会波及前科者的家庭成员等近亲属,对前科者子女的就业、入伍、考公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其发展权和平等权等基本权利的有效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正确人权观、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前科者的犯罪记录限制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必要范围内,可充分保障前科者及其近亲属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人格尊严,维护前科者及其近亲属的基本权利。
  在基本思路方面,首先是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党和国家应对犯罪结构变化而作出的重大战略调整,是对当前社会关注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而作出的制度回应,事关犯罪治理体系改革、人权保障方案完善等多个方面,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根本上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如此才能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确认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有底气、有自信,绝不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要着眼长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持。
  其次,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频共振推动改革进程。一方面,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系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将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不相符的犯罪附随后果彻底清除,并严格限制犯罪附随后果的制定权。制定权的限缩将有利于从总量上控制犯罪附随后果的质效,避免该制度的无序扩张。另一方面,加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必须要处理好与现存制度之间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否则就会导致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少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应适时审视并修改刑法中的前科如实报告制度、以实名制为原则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及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等制度,消除与改革不匹配、不相称、不适应的内容,以体系化的视野为改革提供规则指引和制度保障。
  再次,设定科学的适用条件。可以考虑在吸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角度,全方位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一是以实际宣告的刑罚轻重为形式条件。理论上多数意见认为,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更轻刑罚的,均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二是以人身危险性评估为实质条件。犯轻微罪者,刑罚执行完毕或矫正结束后并不意味着其人身危险必然被完全消除。对此,应根据刑罚轻重设置梯度考验期限,在刑罚执行完毕的前提下,需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未再实施违法行为的才可封存其犯罪记录。三是明确禁止适用的情形。具有以下三种情况,原则上不能适用轻微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其一,所犯之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其二,所犯之罪是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其三,行为人是具有特殊量刑情节的罪犯,包括累犯、再犯、毒品再犯以及被撤销缓刑的罪犯。
  复次,明确封存的内容与程序。一是扩大封存的内容范围。建议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基础上将轻微犯罪有关的违法记录等信息也一并封存,避免公众从此类信息中推断出行为人的前科记录。二是明确封存的程序。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主体应为人民法院。在现有司法机关中,法院因承担定罪量刑的审判职能,对案件情况的把握较之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更加全面,由人民法院决定封存更有利于工作开展。实施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监狱、社区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等所有知情单位。三是细化封存工作的要求。犯罪记录一经确定封存,将由国家统一犯罪记录数据库向各司法机关下达协助封存要求,对于各司法机关掌握的相关案件信息在各自办案数据库中一并进行封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顺利推进。
  最后,构建完善的查询机制。记录的封存不等于消除,构建合理且完善的记录查询机制,适时对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研究,是司法机关着眼社会治理全局,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以及对犯罪人进行合理评价的基础。对此,一是可以由司法局统一进行犯罪记录查询。当前由户籍民警查询犯罪记录的做法,由于信息更新不及时、人员专业素养不够等因素,实践中错误登记犯罪记录、不敢开具无前科证明等情况时有发生。考虑到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其掌握着最权威的信息且人员法律职业素质更高,由司法局统一行使查询权更为合适。二是严格规范查询依据和查询程序。一方面,对犯罪记录查询时,其依据的规范位阶等级应当有一定的限制。鉴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严格,内容较合理,可要求有关单位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可查询。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对查询程序的规范,有关单位查询应当提交申请,列明查询理由、范围,出示相关证明,从而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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