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将“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与激发教育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要求“完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学校章程实施保障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高校学生管理作为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治理能力的提升,关乎高校能否实现良法善治以及学生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和实质性的法律救济。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进教育强国建设,客观上要求高校将法治思维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思维,将法治能力作为高校学生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展
自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以来,中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规定》于2005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都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核心要义。其中,2017年颁布的教育部令第41号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上的变化。《规定》规范了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一方面,《规定》在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力规制和法治约束方面有所发展,吸收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规则,明晰了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界限,完善了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另一方面,《规定》在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定方面不断完善,新增了学生权利的类型,强化了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明确学生可通过校内申诉、行政申诉以及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大多涉及《规定》的适用。毋庸置疑,《规定》的司法适用对于学生权益的法律救济而言影响显著。在一些涉及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的案件中,法院对处分作出的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情节是否严重、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进行了审查,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高等教育行政争议案件中,学位争议案件的审理一直备受关注。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作为首例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并于2014年被遴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该案在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审查、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组织的地位判定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等方面,产生了鲜明的引领性和指导性作用。对学位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倒逼”高校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保障了学生在学位授予或撤销争议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202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将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以及保障学位质量作为立法目的,明确了学位授予以及学位撤销的法定要件、组织和程序,吸收了学位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关于学位授予或撤销的正当程序原则,回应了考试作弊以及纪律处分能否与学位授予“挂钩”以及“论文质量不合格”能否作为学位撤销要件等司法实践和学说上的分歧,有力地支持了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权益保障。在《学位法》中,还特别规定了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这两类学位授予单位内部的权利救济机制,并明确学位申请人在选择学位权利救济途径方面享有自主的选择权。
迈向实质法治:
高校学生管理的良法善治之路
近年来,借由教育立法的发展和教育司法实践的促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将法治观念嵌入其中,形成了对高校学生管理各项校纪校规以及对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共识。然而,在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一些管理者更倾向于关注校纪校规和处理处分决定的形式合法性,而较少关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实质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高校学生管理决定的适当性和民主正当性。此种重视法条和校规的明文规定,忽视立法精神以及“个案正义”和裁量义务的形式法治思维,显然无益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所谓“形式法治思维”的生成,受到教育立法与教育司法两方面的影响。在教育立法中,《规定》第52条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中,关于高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概念界定以及高校基于校外不当行为惩戒学生的合法性乃至高校可否直接基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开除学籍等问题,仍然困扰着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在司法实践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中,法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倾向于基于“概括授权”而非“明确授权”的思路支持高校校规的合法性,进而导致高校教育惩戒的裁量空间过大,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产生了不利影响。在高校惩戒争议案件中,学生对于高校漠视案件具体情形直接作出“顶格处理”的质疑颇多。与此同时,在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案件中,对于学生违纪违规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亦成为高校与学生双方争议的焦点。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司法适用,也曾因司法裁判混淆“法律授权”与“学术自治”逻辑以及“重程序审查而轻实体审查”,导致高校学位授予争议案件的审查强度降低,进而致使学位申请人的权益难以获得实质性救济。概言之,高校学籍学历学位相关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受司法裁判规则的“解释论”与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论”两方面深刻影响。而高校学籍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则有赖于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对于涉学生管理相关教育立法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及其管理思维的根本性变革。
展望未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教育强国建设的时代语境下,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准确把握《学位法》和《规定》中关于保护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以及学生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从实质法治的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的高质量发展必须以“良法”促进“善治”。
就外部法治约束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以实质法治思维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政行为的实质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予以审查,为高校学生管理的良法善治划定纵向边界。在高校学生管理争议案件的“个案”审理中,不应仅局限于教育立法条款的文义理解,更需要综合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不应仅局限于教育法律条款的适用,更需要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应仅局限于程序化审查以及是否形式合法的“低密度审查”,更需要转向关乎行政争议能否实质性化解的内容审查,采取全面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立场。唯有如此,方能“倒逼”乃至助推高校学生管理真正迈向良法善治。
就内部法治约束而言,高校应当始终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生命线”和行动准则,为高校学生管理的良法善治划定横向边界。对于高校纪律处分制度的法治化而言,高校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惩戒裁量基准,明晰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规则,实现高校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对于高校学位管理工作而言,则需要兼顾和区分法律授权和学术自治两种逻辑。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准确适用《学位法》关于学位授予或撤销中的非学术性要件,同时推进学术自治框架下学位评价“组织法”的完善以及学术评价标准的程序规制,以更好地实现学位公正评价、学位质量保障和学位申请人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与统一。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