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之路

2024-07-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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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法》施行至今已有34年,但该办法仍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办法之所以难产,或许是因为相关理论问题还有待阐释。其中一项重要问题是,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享有什么权利?

  阅读原文: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07/t20240702_5762140.shtml 

 

  2022年至2023年,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选取了山西晋城、黑龙江佳木斯、江苏扬州、安徽黄山、江西抚州、山东潍坊、广东潮州、贵州毕节8个地区开展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市级)的工作。扬州试点旨在探索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路径,充分挖掘植根于乡土和沉寂于民间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形成符合长三角传统文化特征的民间文艺版权制度创新体系,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提供江苏经验。

  阅读原文: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07/t20240702_5762142.shtml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下简称“民间文艺作品”)是全人类的文化瑰宝,是各国文化创新的宝藏。著作权保护是民间文艺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我国著作权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一直关注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正式启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只有协调好不同主体的利益,才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规范。

  阅读原文: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07/t20240702_5762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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