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以下简称“民间文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的重要载体,是实现中华文化“走出去”、传播中国故事的重要纽带,也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与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2022年至2023年,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选取了山西晋城、黑龙江佳木斯、江苏扬州、安徽黄山、江西抚州、山东潍坊、广东潮州、贵州毕节8个地区开展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市级)的工作。作为首批试点城市的江苏省扬州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民间文艺资源丰富,拥有扬州漆器、剪纸、玉器、杖头木偶、清曲、扬剧、评话等诸多民间文艺形式。下辖高邮市是“中国文学之乡”“中国民歌之乡”,江都区是“中国扬剧之乡”,邗江区是“中国曲艺之乡”,宝应县是“中国乱针绣之乡”,仪征市是“中华诗词之乡”,广陵区湾头镇是“中国玉雕之乡”。扬州试点旨在探索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路径,充分挖掘植根于乡土和沉寂于民间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形成符合长三角传统文化特征的民间文艺版权制度创新体系,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提供江苏经验。
民间文艺版权运行中的战略系统
有学者认为,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扬州试点的实际成效表明,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不仅是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而且是保存文化遗产、保留文化根脉、实现文化价值和体现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选择。
首先,聚焦民间文艺创新发展特殊模式的政策规范。扬州市通过《扬州市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指南》,立足扬州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聚焦版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环节,确定民间文艺版权保护范围,对扬州民间文艺作品即原生作品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明确原生作品保护范围,厘清权利主体为特定群体,权利代表人为相关机构,权利内容方面张扬精神权利,适度弱化财产权利,鼓励利益分享。该指南既强调保护民间文艺作品,打造具有扬州特色的民间文艺作品数据库、保护网和传播链,也突出促进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开发利用,推动民间文艺与时代发展的同频共振。
其次,优化配合协同的战略管理和服务体系。扬州市成立指导小组,制定考核体系,发挥著作权主管部门、企业和民间文学艺术群体三方积极性,组织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与促进联盟,鼓励企业和民间群体积极参与版权保护,同时构建集作品备案、促进运用、宣传培训、维权咨询等多种服务形式于一体的“一站式”版权服务体系。具体工作推进时,民间文艺原生作品采取相对特殊的、较低的独创性判定标准,与衍生作品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同步推进。
最后,挖掘民间文艺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的战略价值。通过原生作品赋能衍生作品的价值提升,借助衍生作品反哺原生作品的价值根基,实现民间文艺原生作品与衍生作品的双向奔赴。通过扬州评话、扬州民歌、扬州绢人等作品备案后的再次运用,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创意产业有机交融,展示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与传承。例如,讲好“游戏遇上传统文化”扬州故事,中国剪纸博物馆携手《英雄联盟》手游,上线玉兔呈祥剪纸版新春主题皮肤;广陵古籍刻印社与《江南百景图》游戏的研发公司将雕版印刷技艺融入《江南百景图》游戏之中。
民间文艺作品数据库的建构与运营
扬州市在试点过程中组织开发民间文艺作品备案系统,积极动员传统社区、民间文艺工作者、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各类民间文艺作品及其衍生作品进行备案,颁发《扬州民间文艺作品备案证书》,推动扬州民间文艺作品数据库建设,形成扬州民间文艺备案作品精品目录。统计并分析已有备案条目,在备案作品类别、备案主体、权利诉求等方面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备案作品数量较多,具体类别呈现多元化特征。截至2023年底,民间文艺作品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文艺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数量达56194件。其中,民间文学22033件、民间表演4268件、民间手工艺24208件、其他民间文艺作品5685件。总体上看,民间文艺原生作品虽采取较低的独创性备案标准,但是仍少于衍生作品的备案数量,反映了现代化浪潮下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创造性转化趋势。
其次,备案主体既有传统社区,也包括民间文艺工作者和企业。传统社区备案数量不足10%,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备案主体进行登记备案作品约占70%,民间文艺工作者进行登记备案作品约占20%。这表明,民间文艺历史悠久,衍生作品众多,权利主体复杂,建立利益分享机制而非权利独享模式更符合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的时代需求。
最后,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权利人的利益诉求集中于精神权利。相反,衍生作品的权利人则更突出要求保护财产利益。例如,扬州绢人的整理者在进行一般美术作品登记时,因为不具备独创性而未获得成功,一直遭受未指明出处的使用情形,却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经过民间文艺作品备案后深受鼓舞,对于精神利益受到尊重充满期待。
保护民间文艺的应然路径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是我们的突出优势和最大软实力,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是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最少受惠者”或“机会较少者”给予更多的机会,体现了正义分配的“差别原则”。因此,保护民间文艺是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中国家的正义选择。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理念转向。从固有的单一性保护转变为保护与促进利用并行,尊重民间艺人的价值偏向、尊重民间文学艺术发展规律、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使用的习俗、尊重私权利。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不仅是国内立法的问题,也体现中国立场,关系到能不能讲好中国故事。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要赋予特定群体一定的私权,通过赋予一定的私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保护结合,最终实现文化的传承。
第二,推动民间文艺作品备案系统的完善。完善备案登记制度,坚持民间文艺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同时备案的原则,鼓励作品收集与数据库充实。加强作品遴选与审核,确保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分类登记,并且采取不同的独创性标准。增强备案人员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制定奖励办法,激励记录人、采集人、整理人、传承人等积极参与备案。提升数据库运营能力,深挖民间文艺原生作品和衍生作品的文化、经济与社会价值。
第三,推动优化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和促进的管理服务体系。设立民间文艺作品信托基金,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民间文艺的著作权权益。拓展版权工作站的服务范围,纳入民间文艺著作权登记、保护和促进职能,提供专业服务。探索利益分享机制,保护多方权益。推动平台建设,促进作品评估与交易。开展国际交流,实现民间艺术作品海外传播。
第四,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尽早出台。将民间文艺原生作品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结合起来,同时规定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人为“特定群体”,其代表人为该特定群体所在设区市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其中应发挥积极作用。采取精神权利张扬论的视角,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有权标明身份或作品来源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公开和修改,禁止歪曲和篡改;财产权利适度弱化,采取惠益分享的立场,对于因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获得直接经济收益的,使用人应当给予著作权人适当经济补偿。
(作者系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江苏省版权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