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法治40年的基本经验
40年的法治建设不仅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且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理论。
(一)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5]8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9]“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19]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法治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40年,始终贯穿一条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核心要义,集中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内容,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描绘了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和鲜明标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个核心要义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的具体内容,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以新的理论和实践全面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中国法治发生历史性变革,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新局面。
(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治国理政的基本问题,是法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论题。中共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2001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20]200。中共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把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表明依法治国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范畴,以德治国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的范畴。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深刻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僵化思维定式,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政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是彼此对立、矛盾的,而是相互补充、促进的。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同时,更加深入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同时,“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21]185-186正是遵循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路线和决策部署,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才能呈现出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新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经验、概括出来的新理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着内在联系,治党与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执政与依规执政高度契合,缺一不可。中国共产党既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领导党,又是执政兴国的执政党,坚持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为治国安邦奠定根本政治前提。这是对党的执政规律、治国理政规律的新认识。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中国从根本上区别于“法治美国”“法治英国”等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发展路径。
基于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关系的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一是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以“宪法为上”,以“党章为本”,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二是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在治党治国中相辅相成的作用。三是提出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以包括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在内的制度来管党治党,保证从严治党,将制度建设贯穿全面从严治党的始终和党的各项建设之中。四是同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中国共产党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本领。五是以实行党的纪委与国家监察委合署办公这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牵引,探索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坚持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
在一个现代化国家,公民和社会自治始终是国家法治的根基所在,因为普遍的法律秩序只有在市民社会排除政府的任意性干预的前提下,才成为可能和必要。对社会进行高度行政化的控制曾经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实行直接管控,社会事务基本都由国家来实施,政府包办一切。这种单一的治理模式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甚至蜕变为赤裸裸的专制。依法自治为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留出了广阔空间。自治是指个人或团体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的一种治理形态,它既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高级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价值目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并要求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实现依法自治管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两个《决定》开辟了社会依法自治的崭新局面。根据民政部2017年3月17日登记数据,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0.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约37.4万个,基金会639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约42.8万个。一个上下分权、自我管理、互动良好、运转有序的社会自治格局正在快速形成。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不断提升,已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支持社会组织自治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一是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推进社会规范(社会软法)建设,完善各种“民间法”、行业协会规范、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软法”性质的社会规范,形成具有多层位阶和效力的软法体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发挥各种社会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总结包括“枫桥经验”在内的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思想和方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些思想和方略,必将使法治、德治、自治更为有效衔接,把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国家法治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
(五)坚持以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统领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科学地界定了根本法的内涵。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正因为宪法是总章程、根本法、总依据,所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其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的发展目标,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统一战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保护等。4次宪法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2018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通过了21条修正案。新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属性,丰富了国体内涵;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从制度上完善了被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修改使“五大建设”对应“五大文明”并对应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可靠的宪法保障;充实完善了政治协商、统一战线、民族关系的内容,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统一战线,把“和谐”作为民族关系元素,使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更具新时代特征;把“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宪法对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功能、职权、机构设置等作出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和制定《监察法》,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反映出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历史性跨越和进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全国人大履行宪法监督职权职责有了更为明确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障。
现行宪法及其历次修改为法的立改废释提供了宪法依据,为跟进宪法修改,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同时,依据宪法新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既加快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我国宪法以其科学理论、制度优势和强大权威,统领和引领着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航程。
(六)坚持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
1978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两大主题,一是改革开放,一是法治建设,这是当年邓小平同志确立的工作方针,他反复强调: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两大主题有着内在的、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推动了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法治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引航。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改革与法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小康社会建设,是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动力支持与保障力量。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到有效推进,使法治因改革而得到不断完善;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我们一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另一方面,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步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我们把科学立法作为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关键环节,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共计23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以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彻底解决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权力腐败、人权保障不力等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
(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2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为我国法律与世界规则衔接、融入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世贸规则倒逼国内法制改革,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大规模修法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涉及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法律透明化、国际化,统筹运用国内和国际两个规则体系有效维护和发展了我国的合法利益,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繁荣富强营造出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统筹推进“两个法治”,使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相得益彰。我国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为动力,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建设国际法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23]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积极参与并尽可能主导国际立法,参与和支持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外交,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契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八)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过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党中央注重统筹推进、协调发展,例如:坚持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的法治建设一起抓;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全球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在坚持党对依法治国全面领导的同时,发挥人民的主体地位,调动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的积极性,法治建设呈现“党政与人民共同推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的良好局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中央善于牵住“牛鼻子”形成“纲举目张”的态势。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在推进“四个全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比如,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24]160。提出这个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21]187。在大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始终把“关键少数”作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在大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注重重点突破瓶颈问题。例如,制约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问题,始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瓶颈。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倾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42次审议司法改革方案,出台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多达53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总目标,以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为评价标尺,着力完善对人权和产权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完善审级制度、司法组织体系和案件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强化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监狱、强制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等设施建设,等等。
(九)坚持顶层设计、科学布局与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相结合
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法制建设,几乎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看不到“石头”,摸不到“石头”,此时要防止改革乱象,避免改革风险,降低改革成本,就必须遵循规律,遵守规则,加强顶层设计。在法治改革领域,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了对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路径。把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对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连接,为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彰显出顶层设计的政治引领、理论导航、行动指南作用。法治改革方案全部由党中央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议决策,重大改革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确保党中央对法治改革、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
在加强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的同时,激励和支持地方、行业先行先试。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法治区情”千差万别,不同领域法治水平参差不齐,所以,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也由于一些重大改革关乎全局,必须在积累试验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所以,在推进法治改革中,注重调动地方、部门改革积极性,鼓励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先行先试,例如,成立上海、广州、天津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全国检察系统推进公益诉讼,在北京、浙江、山西先行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互联网法院等。各地在先行先试中创造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些经验又为党中央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
(十)坚持遵循法治规律与秉持中国法理相一致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一个十分鲜明的特点就是既重视规律又重视法理,遵循法治规律,秉持法理精神。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遵循客观规律。在法治问题上,认识和遵循客观规律,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深化对法治规律的认识,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的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本方式作用。习近平同志总是从规律性上论述厉行法治的必然性,揭示法治的规律性,凝练出重大法治理论命题和学理判断。例如:“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17]1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依法治国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25]4。“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6]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26]25提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5]5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7]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深入把握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使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更加自觉、更加有效。”[28]115“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22]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29]。正是由于历届中央领导核心、特别是习近平同志注重探索法治规律、总结法治经验、凝练法治理论,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始终沿着法治规律科学发展,从胜利走向胜利。
在尊重和遵循规律的同时,也秉持了法理精神。“法理”作为既在法律(实在法)之中、又在法律(实在法)之外的精神要素,渗透于法律制度、法律生活、法治实践、法学理论各个方面,是它们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原,也是它们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我们说的法理,既包括人类社会共同认可的普遍法理,也包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基因,更应当包括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史征程中形成的现代法理,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理。新时代的中国法理,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反复强调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而且善于运用法理思维和法理话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释力、感召力,夯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部署和改革方案的法理基础。在他关于法治的讲话和论著中,可以说各篇都有法理金句,通卷闪耀法理珠玑。如法治兴则国泰民安,法治衰则国乱民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安天下,德润民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法治以人民为主体,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以透明的法治环境给经济主体以合理预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只服从事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在国际关系中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等等。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中,是习近平一系列法理命题为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注入了强大生命力,对全党和全国人民保持法治定力、拓展法治道路、深化法治改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产生了强大的感染力和推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新步伐。但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在一个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法治虚无主义“左”的思潮不时沉渣泛起、西方法治中心主义不时冲击的社会,要全面厉行法治,促进法治文明,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而必须持续不断地深入推进。中共十九大作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13]的正确判断,并就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近中期安排。新设计、新安排既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有机衔接,又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已有的成就只是新时代法治的新起点,实现法治强国的伟大梦想依然任重道远,法治伟业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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