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是欧洲权利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与当代公民权利的普及性和平等性不同,欧洲中世纪的权利是按照等级差异进行分配的。欧美学者在讨论西欧中世纪权利问题时,一般使用“subjective rights”一词,即主体权利。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体权利可分为核心权利与非核心权利。农耕社会的两大核心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便成为农民主体权利的核心。共用权则是非核心权利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土地权利的特殊形态。在英国中世纪的多数时间里,农民的主体是农奴,主体权利的得失制约着农奴民生保障的水平和发展走向。
就业是民生之本,土地劳动和工资劳动是农奴就业的两大方式,前者则是主渠道。中世纪英国农奴与领主的斗争史是一部农奴主体权利的发展史。以黑死病暴发为分界线,中世纪英国农奴的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状况可分为两个阶段。黑死病暴发前是英国农奴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发展的稳定期,西欧具有“行政司法化”传统,习惯法和庄园法庭是农奴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得以保障的关键因素。黑死病暴发后是英国农奴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的上升期,因短时间内大量人口死亡,农奴抓住地多人少的难得机遇,改善生产环境。首先,农奴的土地权利在其份地上得到进一步巩固,不自由保有制上升为具有自由占有性质的公簿持有制,农奴土地使用权的奴役性质被动摇。其次,不少农奴承租了领主自营地,其土地权利从份地延伸到领主自营地上。领主自营地的出租意味着劳役地租失去了存在条件,最终被其他地租形态所取代,农奴劳动的奴役性质也被动摇。总之,在黑死病暴发后的一个多世纪里,英国农奴占地的规模普遍扩大,这也是农奴土地权利日益扩大的直接体现。
中世纪英国的打工者以雇工为主体,据英国著名中世纪史学家克里斯托弗·戴尔估算,当时,英格兰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农奴为挣取工资而劳动,在东部的某些地区可能高达三分之二。以黑死病暴发为分界线,雇工劳动权利的发展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黑死病暴发前是雇工劳动权利的稳定期,其劳动收益不高,主要是为了谋生。黑死病暴发后是雇工劳动权利的上升期,其劳动收益增长较快,开始从谋生转变为谋利。黑死病肆虐百余年,重创了英国人口,导致劳动力严重短缺。因此,领主被迫出租其自营地,工资劳动逐步取代强制性的劳役,农村雇工人数创下历史新高。然而,雇工数量的增加并未缓解“用工荒”,因此,雇工掌握着工资议价权。他们选择做短工(或日工)而不做长工,要求领主给他们提供较之以往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生活待遇,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劳动权利。从整个中世纪来看,中世纪晚期物价最低,而雇工工资最高。英国历史学家詹姆斯·罗杰斯据此将延长的15世纪(14世纪晚期至16世纪上半叶)称为英国封建社会“雇工的黄金时代”。这一观点得到英国历史学家亨利·布朗、斯蒂芬·霍普金斯和克里斯托弗·戴尔等人的支持。
黑死病暴发后,由于英国农奴的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得到改善,土地劳动和工资劳动的收益都明显增加,其民生保障水平达到了英国中世纪史上的最好时期。克里斯托弗·戴尔受到詹姆斯·罗杰斯上述观点的启发,提出了15世纪是英国封建社会“农民的黄金时代”这一看法。
作为农奴非核心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共用权是其民生保障的重要补充。英国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唯一所有者,领主享有庄园土地的占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则由领主和农奴共享,形成了具有英国特色的土地保有制度。庄园土地可分为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共用地。第一,在领主自营地上,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两种情况:在庄稼成长和收获时,两权合一;在收获后、播种前的时间里,两权分离,此时在敞田制下,农奴可以在领主自营地上放牧自己饲养的牲畜。第二,在农奴份地上,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占有权归领主所有,使用权归农奴所有。农奴份地使用权的行使分为两种情况:在庄稼成长和收获时,份地使用权归农奴独享;在收获后、播种前,使用权临时共有,其他农奴也可以在该份地上放牧牲畜。第三,在荒地、林地、沼泽地等共用地上,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占有权归领主所有,使用权则共享。土地的私人占有权与共用权的混合,是中世纪英国土地权利的特征之一。
在中世纪,共用地是庄园土地的一部分,领主为其所有权人,租赁领主土地的农奴享有共用地的使用权。农奴作为共用地的使用权人,享有满足其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权利,如放牧权、渔猎权、林地放猪权、煤泥采掘权、采柴薪权、矿藏开采权、拾穗权等。
受习惯法保护的共用权对农奴的民生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一些贫弱农奴的耕地不足以养家糊口,共用权遂成为其民生保障的依托。因此,村庄往往将外村人置于共用权之外,只有持有份地的本村村民才享有这一权利。维护共用权,彰显了村庄通过维护公共空间来捍卫本村村民的集体权益、实现共同生存这一观念。村庄在维护共用权时,有时还对其适用对象进行限定。例如,很多村庄规定,年老或体弱多病的农奴才有权去捡拾庄稼。
任何时代都存在贫困老人、孤儿等无劳动能力的群体,他们在行使劳动权利方面存在困难,其民生必将陷入困境,需要通过他者的帮助才能生存下去。在中世纪的英国,由于国家组织的缺位,村社、庄园和堂区等乡村共同体遂成为他者的主体,承担了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村社是古老的社会组织,扶危济贫是村社共同体互助意识的重要内涵,集体赡养贫困老人、抚养孤儿是村庄发挥救助功能的集中体现。庄园是中世纪英国基本的农业生产组织,虽然具有剥削压迫农奴的一面,但对农奴来说,它也是以土地保有制度为依托的保障制度,领主有时还会救助其治下的贫困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教会也通过遍布乡村的堂区投入慈善事业,为贫弱农奴提供一些社会服务和救助。
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救助事业的主体。共用权的存续,特别是农奴的土地和劳动权利基本稳定并向好的趋势发展,是农奴民生保障的根本因素。农奴主体权利的发展带来了劳动收益的普遍增长,有利于促进就业,既减少了需要救助的人数,也为乡村救助贫弱农奴提供了财力和物质支撑。因此,农奴主体权利的实现也是中世纪英国乡村社会救助事业得以延续的根本因素。
15世纪以后,在农业生产商品化和资本主义化大潮的冲击下,英国农奴的主体权利遭受重创,其民生保障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失业、贫困、流浪等问题日趋严重,从反面证明了农奴主体权利的实现对乡村救助事业的关键作用。英国农奴的权利和民生保障何去何从,成为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15—17世纪英国农民主体权利演变研究”(21FSSA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