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实在在促进居民增收,让老百姓的口袋鼓起来、日子美起来,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上延续恢复态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还不强,需求仍然不足,宏观经济回暖向居民就业和收入状况的传导还存在一定的时滞和阻碍。应千方百计地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增收促进消费,以消费拉动增长,推动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齐头并进和良性循环。
促进居民增收是应对需求不足的关键之举
国际经验表明,大国人口众多、市场广阔,有利于促进分工深化和形成规模经济,大国经济的特征普遍表现为以内需为主导、内部可循环。在外部环境急剧变化、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现实背景下,我们更需要立足内需,依托强大的国内市场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着力打造以消费为主导的内需发展格局,内需不断扩容提质,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引擎。同时需要看到的是,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还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压力依然存在,其中总需求不足仍是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为此,需要紧紧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扩大内需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在出真招、见实效上下功夫。
扩大内需应统筹发挥好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但投资需求是中间性、生产性需求,归根结底要依靠消费需求来实现,因而扩大内需在根本意义上就是要扩大消费需求。在消费与收入的关系上,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都将收入视为支撑消费的决定性因素,认为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有观点认为,居民收入份额的上升意味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和企业利润受到挤压,影响产品价格和资本积累,不利于投资需求的增加。这种担心固然不无道理,但也要结合实际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事实上,在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份额长期偏低,居民收入份额的上升对消费需求的促进作用明显大于其对投资的抑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内需总量仍然是增加的。有鉴于此,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尤其是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由于其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打好促进居民增收的“组合拳”
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速是居民增收的前置条件,而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与否也在影响和决定着居民的收入水平,既要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大收入“蛋糕”,通过发展产业等市场化方式增收,也要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好收入“蛋糕”,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多渠道、多方式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一是在坚持就业优先中提高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在我国居民收入结构中占据主导性地位,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在一般意义上,工资性收入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就业人员所创造的经济产出以及劳动报酬与资本报酬之间的比例关系,单位劳动产出也就是劳动生产率越高,劳动报酬占比越高,就意味着工资性收入越高。工资性收入提升的关键在于坚持就业优先,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为充分的就业。要突出经济发展的就业导向,持续做多、做大、做强市场主体,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与此同时,注重平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关系,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变化合理提高职工工资待遇,着力增加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城市工薪阶层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提高工资性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还要着眼于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强化多元化的职业技能培训供给,结合劳动力就业意愿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以人力资本的提升带动工资收入的提升。
二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提高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是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趋势上看,全国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虽然总体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却有所下降。促进居民增收,需要在提高经营性收入上加劲发力。德厚法严,人和商兴。优化营商环境能够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破除各种有悖于市场逻辑的隐性壁垒,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日常营运成本,从而有利于广大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投资兴业,为提高经营性收入创造条件。一方面,千千万万的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是我国最基层的市场主体,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中低收入群体,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减税降费举措,积极帮助各类“小本生意”纾困解难,并加大对初创实体的扶持力度,对新产业新业态进行包容审慎监管,让微观市场主体保持充盈活力。另一方面,经营性收入向来是广大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增加有赖于乡村产业的振兴,乡村产业的振兴则离不开农村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应当在项目审批、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下硬功夫,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环境,带动乡村产业特色化发展、全链条升级,不断拓宽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的空间。
三是在健全要素市场中提高财产性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的目标任务。将资源资产化、价值化,按照创造收益能力分享一定的收益,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得益于住房资产增值和居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快速增长,但绝对数仍然不高,占比相对较低。2022年,全国人均财产净收入3227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仅为8.7%,而农村居民的财产净收入占比更是低至2.53%。以更大力度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关键在于通过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盘活要素资源,健全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从我国实际来看,资本和土地是最能够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的两大要素。在资本方面,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丰富和规范各类面向居民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注重开发投资起点低、波动较小、相对平滑的产品组合,持续优化资本市场生态,让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更有获得感。在土地方面,应当以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为切入口,积极推进城乡土地“同权同价”和农地“增值归农”,以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产的有效转化以及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好和实现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四是在筑牢托底保障中提高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属于非生产性收入,无须直接付出任何对应物即可获得,主要包括各种保险金、救济金、补偿金、捐赠金等。如果说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是通过初次分配得到,那么转移性收入则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结果。实施收入转移虽然没有创造新的财富,但可以为城乡居民建立各种风险保障,从而起到稳预期、促消费的作用,还能够扶危济困,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雪中送炭,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总效用的最大化。考虑到我国的人口结构特征和城乡关系演变走向,未来一段时期,提高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应当重点在三个方向发力。其一,以中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群体等为重点,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多缴费、长缴费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其二,顺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其三,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从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再分配制度入手,推动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向农村倾斜,着力构建城乡标准统一、待遇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农村各类公共产品供给,并及时足额发放支农惠农补贴,有效提高广大农民的转移性收入。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生态文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