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尺度”与“大规模”
严格说来,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撰写专门的伦理学著作。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讨论中,常常被摘录或征引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哥达纲领批判》,均是马克思生前并未出版甚至从未面世的手稿类作品,而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虽然可被视作其伦理思想最集中的表达,但这方面的内容也仅占其中三节篇幅,而且是以驳论的形式,连同其他内容(自然哲学、辩证法等)一起,旨在构成针对杜林全部哲学的反对意见。至于那些散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作品中的道德论述,则因为受制于写作主旨或表达语境,往往引起更多争议。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具有知识合法性,实际上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否系统地谈论和思考道德现象或道德问题有关,也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否蕴含或指向伦理规范性有关。即便仅就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论述而言,我们也依然可以论证和认定其符合这两条标准,从而承认存在一种严格的或狭义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更何况如果我们进一步着眼于更大的理论视野和实践标准,那么,是否存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更加同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道德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是否打算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去处理这些问题有关。所以,真正决定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存在的,从来就不是“是否撰写专门的伦理著作”这种“小标准”,而是“是否回应现实的伦理问题”的“大尺度”。
诚然,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论述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核心部分。然而,由于理论发展本身的衍生性和拓展性,马克思主义强烈的实践性和阶级性注定使之介入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过程,那些在革命和建设活动中面临实际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总会随着历史任务和社会情境的变迁而提出不同的伦理学理解或方案。在这些方案中,有的可能特别强调道德的自主性及其独立功能,有的可能主要看重道德的依赖性及其意识形态性质,还有的可能会在革命与建设的不同阶段对道德的性质与作用持有一种变化的观点。从历史的总体进程看,这些方案背后的立场并不见得完全准确,但它们却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具体环节。
“大伦理”与“大理论”
马克思主义在科学揭示人类社会基本矛盾与规律的基础上,证明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和共产主义的必然实现。尽管这种事实论证在逻辑上无需道德论证作为补充或支撑,但是,它在逻辑上也没有消解道德论证的存在空间及其有效性。因此,在规范性的层面上,批判资本主义的失败和证成社会主义的成功,并没有超出这一理论的合理范畴。
从经典作家文本中,我们可以合理地引申出“自由”“平等”“联合”三大正题,以及“异化”“剥削”“分裂”三大反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异化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劳动者失去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对劳动果实的主宰。所以,异化的背后是剥削。剥削既意味着人格不平等,也意味着分配不平等。而剥削的根源,又在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这种不平等的占有关系带来的不是个人的“区分”,而是阶级的“分裂”。于是,与之对应,消除异化,是为了复归个体的自由;消除剥削,是为了获得个体的平等;消除分裂,是为了最终实现自由而平等的个体之间的联合。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正题和反题蕴含着明显的道德取向。但对它们进行完整的把握却需要我们超越伦理学的边界,在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的更大范围中获得与实证相兼容的规范性解释。
道德命题的证成需要奠基于规范性。然而,规范性的范围却要远大于道德领域。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要工作并不围绕道德问题展开,因此,其规范性实际涉及一些与道德相关但含义更广的伦理范畴。比如,价值和人道。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价值首先是一个存在论或经济学概念,反映的是人与物或人与他者之间的需要及其被满足关系。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在分享该前提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这里,“正义”“共同体”“自我实现”等,究竟属于道德价值还是非道德价值,仍是有待证明的课题。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无法停留于道德命题本身而需要迈向更大的问题集合。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规范性,既深入到伦理学的哲学基础,也拓展到伦理学的周边领域。国家和权力、市场与劳动、宗教与信仰等问题,也同样因为在不同维度上涉及前述正题或反题而进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视野。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一方面,需要依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对这些人类活动的历史本质和意识形态性质予以批判和解构;但另一方面,仍需要基于现实的判断考量而对它们(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规范功能和规范原则加以阐释和建构。所以,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理论,很自然地同政治学理论、经济学理论、宗教学理论发生交集与融合,从而呈现“大理论”的格局。
“大历史”与“大实践”
作为一项从实践和问题出发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能拘泥于善恶观念的思辨游戏,更不必收敛于人为划分的道德领域。因为,真正赋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更大理论优势的,是它对现实的人类历史与实践的高度关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必须以唯物史观为前提。唯物史观为我们提供的是一幅解释和贯穿人类全部历史的“长时段”图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非但不会因为坚持唯物史观而变得逼仄,反倒会因引入“长时段”的视野而对道德现象和道德命题有更深切的体认。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谱系本身也会因为被置于“长时段”的历史背景而呈现丰富的形态和样式。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者必须回答,在近两百年的世界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所涉及的主要命题、主要事件、主要变化的主要特征是什么?而它们彼此的联系、背后的原因、内在的规律以及未来的趋势又是什么?所以,在“大历史”的视野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既需要探究符合历史科学的道德理论,更需要探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自身的“古今之变”。
诚然,历史因其久远而大,但也因其纵深而大。“大历史”不仅是关注长时段的时间概念,而且是把当下置于长时段的实践概念。立足历史的具体时刻,把握历史的时代趋势,通过伟大实践完成这个历史节点的使命与任务,同样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所提出的内在要求。把这些在“大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现象纳入研究目标,将会更加有助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
(作者系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北京伦理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