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犯罪与治理

2024-08-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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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多利亚女王在位初期,英国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然而,在繁荣表象之下,各种社会问题也潜滋暗长。严峻的社会犯罪便是维多利亚时期(1837—1901)的社会痼疾之一,犯罪率之高、犯罪活动之猖獗可谓前所未有,学界经常用“犯罪巨浪”来形容这一历史现象。

  犯罪的历史背景

  维多利亚时期的“犯罪巨浪”是英国工业化社会转型的产物。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随着工业的发展,犯罪事件也在增加,每年被捕的人数和加工棉花的包数经常成正比。”这一论断形象地揭示出犯罪问题与资本主义大生产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工业化促使乡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转移,城市秩序面临史无前例的巨大压力。19世纪上半叶,曼彻斯特的人口从8.8万增至40万;而伦敦在1841—1845年便涌入33万外来人口,其中大多是逃荒的爱尔兰人和周边地区农民。大量底层人口集居于肮脏混乱的贫民窟中,他们在失业情况下只得以乞讨、盗窃或其他违法活动为生。当时,利物浦、伯明翰、利兹等其他工业城市的人口增长率也超过了40%,都有远近闻名的贫民窟,深受各类犯罪乱象的困扰。

  1851年,英国大约有30万人因各种违法犯罪被收监。据当时的道德改良家托马斯·皮尔逊估算,英国的犯罪人口大约占总人口的15.4%,这些人主要依靠盗窃和劫掠为生。中央巡回法庭的审判记录显示,即便在比较严重的盗窃案件中,所窃赃物也不过是手表、连衣裙、衬衫、靴子、大衣、披风之类的生活用品。各郡季审法庭的记录也表明,在乡村地区,偷盗家禽、蔬菜、谷物和面粉的现象较为常见。对此,恩格斯认为,这些皆是“由于缺少某种东西而发生的犯罪”。后来,英国历史学家将此类轻罪盗窃界定为“生计犯罪”,当时的贫民为了生存,不得不通过偷盗来缓解物质匮乏。

  犯罪的鲜明特征

  综合来看,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社会犯罪呈现四个特征。

  首先,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城市现象。除了盗猎、纵火常见于乡村之外,盗窃、抢劫、诈骗等日常犯罪多发生于城市。大量外来人口的集聚、生存环境的恶化、不良风气的诱导等因素,使很多底层贫民堕入犯罪深渊。

  其次,财物罪案所占比重远远高于其他犯罪。此类犯罪主要以五花八门的行窃为主。在伦敦,仅轻罪盗窃案件便占所有罪案的75%以上。犯罪史学家认为,财物犯罪的剧增与物质商品的极大丰富、消费欲望的持续提升以及底层社会的相对贫乏紧密关联。

  再次,暴力犯罪往往与社会恐慌相伴而生。尽管暴力犯罪在19世纪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所占比重往往不到10%,但是暴力导致的恐慌效应明显超过其他犯罪。特别是五六十年代伦敦的“勒颈抢劫”、80年代的“白教堂系列凶杀案”(即“开膛手杰克案”),在报刊媒介的渲染下产生了持续的恐慌。这也促使英国各界开始反思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暴力因素,并努力加以解决。

  最后,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英国的城市化和大工厂制瓦解了传统的家庭纽带关系,产生了“被忽视的一代”,许多无人照管的孩童沦落为街头流浪儿和少年犯。1843年,阿什利勋爵在议会下院表示:“英国儿童的道德状况较之过去恶化了十倍不止”,可谓“近三百年来未有之局面”。

  犯罪的治理体制

  不断加剧的犯罪问题引发英国社会的普遍忧虑,也引起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维多利亚时期,英国议会致力于推进犯罪治理体制变革,涉及罪犯的缉捕、审判、惩罚和改造等主要法律程序。

  在执法方面,英国最先实行了职业警察制度。19世纪初,大伦敦的人口规模已突破150万,主要由大约450名不领薪俸的教区警役和近4500名老弱的守夜人来维系治安,执法力量严重匮乏。1829年,在内政大臣罗伯特·皮尔的推动下,大伦敦首先建立了专业化的领薪警察制度。新警制重视预防犯罪,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众权益。在实行新警制之前,大伦敦因抢劫案而导致的财物损失为年均90万英镑。实行职业警察制度后,1843年,此类财产损失降到2万英镑。根据1856年《郡市警察法》,警察制度逐渐推广至英国各郡和自治市。到维多利亚晚期,英国职业警察数量已增至4.7万人。这支治安队伍由内政部统一监管,打破了传统教区各自为政的管理格局,强化了国家治理。

  在司法方面,确立了相对高效和公平的诉讼程序。英国的巡回法庭和季审法庭曾经主导各地的诉讼业务,前者每年仅开庭两次,后者每年开庭四次,导致罪案得不到及时审理,大量犯人在监狱中羁押待审。鉴于此,19世纪上半叶,简易审判制度逐渐得到推广,治安法官在处理轻罪案件时可行使“即决裁判权”。当时诉讼费用非常高昂,很多受害者打不起官司。为此,英国各地组建了诉讼互助组织,用筹资的方式实现对重大恶性犯罪的起诉。到1879年,英国确立了公诉制度,公诉机关负责对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审查与起诉。此举不仅缓解了诉讼者的经济负担,也减少了恶意诬告的现象。

  在立法方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19世纪初,英国依然沿用传统的“血腥法典”,其法条陈旧严苛,最明显的弊端是罪罚不符。19世纪上半叶,英国通过一系列改革,废止了“血腥法典”的诸多“僵尸条款”,使法律体系更加精简有效。在此基础上,英国议会通过大量立法,以确保私人财产的安全、工业生产的稳定、劳资矛盾的化解。

  在刑罚方面,创建了现代监狱与矫正制度。英国传统的刑罚模式侧重公开性、羞辱性体罚,如烙印、戴枷示众、公开绞刑等。早期的监狱主要羁押待审犯人,而非徒刑监禁,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病。在改革派的呼吁下,英国先后废止了公开绞刑和流放制度,确立了国家统一监管下的徒刑监狱制度,实行长期监禁和劳役改造。新式监狱开始实施分类监管,对男囚和女囚、累犯和新犯、成人和少年分别实行差异化的管理制度。到维多利亚中后期,出现了专门监禁低龄少年犯的教管机构。此类机构重视对少年犯的长期拘管和改造,强化技能训练和道德教化,直至其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标准。

  除了犯罪治理制度变革以外,英国政府和社会团体还大力改造城市环境、管制流民群体、整顿暴力娱乐、支持禁酒运动,这些举措对于改良道德风气和减少社会犯罪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到维多利亚末期,除少数恶性犯罪之外,英国的整体治安状况开始好转,犯罪率持续下降,这主要得益于一系列犯罪治理制度的变革和相关举措的实施。经由这些变革,英国改变了传统的地方性、业余化、低效率的犯罪治理体系,形成了适应工业化社会的现代化、专业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也成为其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一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英国儿童教管体系研究(1780—1914)”(21ASS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关键词: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犯罪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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