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长子继承权构思的批判

2025-04-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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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的抽象法阶段为市民社会的私法确立了一般的原则,在那里,他将私有财产的可以让渡以及对共同意志的依赖理解为它的真正理想主义。而在国家法阶段则相反,一种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即长子继承权被看作是私有财产的理想主义、最高发展阶段。黑格尔之所以在他的现代国家建构中引入对长子继承权的构思,根本用意在于保障地主等级能够发挥最后的中介作用,以此来克服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站在马克思的批判立场上,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中介的方式从根本上讲是行不通的,而长子继承权的构思本身也是虚幻的。只有诉诸市民社会的自我扬弃,才能彻底解决现代世界中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难题。

  等级要素的二重化与长子继承权构思的虚幻性。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深刻的地方在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看作是矛盾,并力图加以解决。为了克服上述矛盾,黑格尔采取了构建中介的方法,同业公会、官僚制、等级要素等都是他所找到的中介,但最终都被证明不能满足他对同一的追求。在黑格尔的现代国家建构中,等级要素本应起一种中介作用,但由于他预先设定了立法权中等级要素与政府要素的区别,于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在立法权内部就表现为等级要素与政府要素的分离。为了克服这种分离,黑格尔引入了地主等级。地主等级作为长子继承权享有者在等级要素内部获得了独特的地位——为普遍利益服务,从而等级要素的另一部分就获得了代表私人利益的地位。当黑格尔从同业公会等引申出等级要素时,等级要素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非存在即政治存在,因而它就是为普遍利益服务的政治要素。但现在,当他引入地主等级即为原先等级要素的本质找到真正适合它的形式之后,原先的等级要素就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代表。于是,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原先的等级要素分裂为自身以及地主等级的代表,换言之,等级要素二重化了。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力图用等级要素的二重化来沟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里,地主等级是黑格尔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地主等级既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特殊等级,又被看作是从事普遍事务的政治等级,并且它作为特殊等级就是政治等级。由此,中世纪的市民等级与政治等级的同一被黑格尔复活了,然而这是在现代世界中的复活,因而注定了它只能是一种虚构。近代法国历史上绝对王权的形成,导致的结果不正是“地主等级”失去了政治意义吗?18世纪的英国尚未走完的这一步,却在19世纪成为绕不过的一步。在历史的运动中被扬弃的东西,却重新出现在思想的建构中,这并不是历史的错误而只能是思想的错误。随着现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私有财产愈发被视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此背景下,黑格尔关于长子继承权及以此为基础的作为政治等级的地主等级的构思显然具有十足的虚幻性。

  长子继承权与私有财产的二律背反。在搞清楚地主等级在黑格尔的现代国家建构中所起的作用之后,现在的问题就是:地主等级何以具有政治意义从而能发挥中介作用?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是用长子继承权来说明的。黑格尔写道:“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受外部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够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能够”二字。“能够”恰恰表明地主等级只是政治等级的可能性,而不是政治等级的必然性。由此可见,黑格尔并没有真正为他的论点提供解释。这又是那套神秘主义的做法,神秘主义者总能使某物具有属于别物的意义从而变成别物。如果说长子继承权构成地主等级的政治意义,从而确立了作为立法者的地主等级,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得出如下结论:政治制度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这里的私有财产不是抽象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而是国家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即长子继承权。

  那么,黑格尔是如何说明长子继承权的呢?“长子继承权制度可以使这一等级更有保证和更为巩固,但这种制度只有从政治上考虑才是值得向往的,因为它包含着为政治目的——使长子能独立生活——而做出牺牲。”换言之,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权是政治国家的规定,是为政治目的而设定的手段。而“做出牺牲”的说法表明,黑格尔已经意识到了长子继承权背离了家庭生活的爱的原则。事实上,在长子继承权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争论的焦点正在于政治国家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黑格尔从政治国家出发,将政治国家看作是长子继承权的始因、规定性因素,马克思则相反,将私有财产本身看作是规定性因素。除此之外,长子继承权的引入也表明:私有财产成了意志的主体,意志则成了私有财产的单纯的谓语。在抽象法领域中,私有财产的可以让渡与普遍意志自由和伦理的不可让渡相适应,而在国家法领域中则相反,私有财产的不可让渡与普遍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以让渡相适应。可见,国家法领域中的私有财产即长子继承权与抽象法领域的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二律背反。不仅如此,由于长子继承权取决于出生,参与立法的权利也就成了某种天赋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处处都从他的政治唯灵论出发,降低到最粗陋的唯物主义。

  黑格尔长子继承权构思的根本局限。如前所述,黑格尔之所以陷入私有财产与长子继承权的矛盾,乃是因为他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看作是一个需要加以克服的矛盾,而为了克服这一矛盾,他不得不引入长子继承权以便建构出一个在等级要素中起到中介作用的等级——地主等级。对黑格尔而言,由于法哲学只是逻辑学的补充,所以法哲学所陷入的困境将会由逻辑学指示的构建中项的方法来克服,这是十分自然的。逻辑学不会停留于矛盾,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哲学必然以同一为终点。但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世界的原则、本质,同一在现代世界的框架内就是不可能达到的。事实上,即使引入了长子继承权及作为政治等级的地主等级,问题的解决也丝毫没有向前进展一步。这恰恰表明,依靠思辨的中介作用来解决问题,只是对问题的表面解决。问题不在于黑格尔所寻找的中介是否适当,而在于以构建中项的方式克服对立和分离的方式本身是有限度的并且是神秘主义的。马克思区分了本质之间的差别与本质范围内的差别,前一种差别是诸如极和非极、精神和物质之类的差别,后一种差别则是类似北极和南极、女性和男性这样的差别。在马克思看来,作为本质之间差别的对立极端是无法通过构建中项的方式调和的,而黑格尔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本原因是他混淆了上述两类差别。

  对马克思而言,反叛黑格尔的第一步恰恰在于将分离提升为原则(这一工作具有意识形态批判的意义),而一旦将分离提升为原则,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性作用就会呈现出来。同时,由于马克思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为原则,长子继承权的设定就成了不必要的东西。对马克思来说,思考财产权问题的起点恰恰是抽象法或者说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摆脱了政治意义的纠缠而仅仅表现为一种抽象法的关系。因此,如果说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是从抽象法的财产权走向国家法的长子继承权,那么,马克思的财产权思考就始于从长子继承权退回到抽象法的财产权。众所周知,这一思考是由物质利益问题激励的。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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