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治是司法文明的一面镜子

2026-11-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 分享 —
链接已复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新《监狱法》”)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狱是国家统治力量的工具,监狱法则是规范和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在人与制度的互动建构中,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承载着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它以控诉和辩护的对抗机制为骨架,将具体的被害与加害关系转译为程序性争讼,以一种看不见的程序化机制实现制度正义。相比之下,以监狱法为基石的刑事执行制度,则指向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的改造:通过建构去能与赋能的交叉机制,在惩戒与回归之间实现加害人悔罪、被害人宽恕,以一种看得见的“在场感”实现人的新生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全面系统理解新《监狱法》的制度精神,最直观的就是将监狱法治质量作为观察国家司法文明和社会协同治理的一面镜子。

  回溯中国百年狱制历史沿革,明晰我国监狱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监狱治理始终与政权建设、国家统治密不可分。追溯《尚书》可知,古代统治者的狱政思想与其治理国家、社会的理念保持一致。纵观王朝兴衰更替,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刑罚改革及监狱改良,狱制良善与否也是政权安危和社会治乱的镜像。监狱工作可比拟为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社会平安的“压舱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信、社会公正和治理权威。

  近代狱制立法破旧立新,探索法治转型。近代中国狱制改革以法制近代化为起点,核心目的是收回领事裁判权、革新传统司法体系。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主持修律,借鉴西方法制经验,开启狱政革新的关键进程;1906年,清廷中央管制改刑部为法部,打破传统六部体制,下设典狱司,引西方现代监禁理念,参照日德模式建设模范监狱,全面革新旧式狱政;1908年《大清监狱律草案》递交法律馆审查,1910年上奏,却因清帝退位未能正式施行。

  民国时期进一步推进狱制法治化建设。北洋政府以清末草案为基础,于1913年颁布《监狱规则》,成为我国近代首部正式实施的监狱专项法规;南京国民政府延续狱政改革成果,1928年重新修订《监狱规则》;1935年拟定新版监狱法草案,但受战乱影响未能落地;直至1946年颁布《监狱行刑法》,该法引入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目前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整体看,近代狱制改革被动借鉴域外制度,虽实现了传统狱制的突破转型,但未能形成适配中国国情的成熟法治体系。

  当代狱制法治守正创新,迈向现代化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权的监狱法治建设根植于革命实践,逐步构建起独具中国特色的狱政体系。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权于1932年颁布《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确立无产阶级狱政思想,奠定新型人民政权下监狱的制度根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出台监狱管理规范,树立教育感化的行刑理念,为新中国监狱立法积累实践经验、夯实法理基础。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劳动改造条例》,正式确立中国式罪犯改造制度,开启监狱治理法治化建设先河;1994年,《监狱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迈入专门化、规范化法治建设新起点;2001年,《劳动改造条例》完成历史使命而废止;2012年,《监狱法》完成局部修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等领域积累了大量创新成果。2025年4月27日,我国启动《监狱法》首次全面修订工作;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监狱法》。新《监狱法》对监狱工作体制、管理职能、队伍建设、刑罚执行、罪犯权益保障、多机关协同与监督、社会帮教共治等内容作出了系统性规范,全方位完善了新时代监狱工作法治体系,筑牢了中国式监狱治理现代化法治根基。

  聚焦监狱工作新挑战新机遇,彰显《监狱法》修订之千钧担当。

  坚持科学立法,推动监狱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提质增效。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科学立法,重在弥合法律供给与现实治理的差距,让制度务实管用。随着监狱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刑罚执行中的权力平衡、教育改造社会化精准化等诸多实践成果亟待上升为法律规范,需要通过立法合理划定权责边界,实现法条与实务的精准适配。

  本次修订旨在全面系统完善《监狱法》,仅法律术语就作出数十处优化:将多数条文中“监狱”调整为“监狱工作”,区分机关主体与系统性业务;把“罪犯劳动生产”修改为“罪犯劳动”,新《监狱法》回归劳动作为改造手段的本位;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条款中厘清“意见”“建议”词义,增设“提请”表述,明晰监狱与其他司法机关权责边界。此外,优化法律规范结构表达,创设警务督察、国家赔偿、刑罚执行监督、监狱分类设置、罪犯分类管理等制度;对监狱工作所涉各类法律关系主体、程序期限予以严谨修正,通过精准规范的法言法语、清晰的条文逻辑,全面提升监狱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坚持系统立法,彰显监狱工作内生自主改革决心意志。我国监狱工作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新时代监狱法治改革与建设立足本土国情自主内生发展。新《监狱法》首次将监狱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整体布局,确立刑罚执行“公正、法治、文明、廉洁、高效”五大目标,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立法明确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惩罚与改造、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方法,对未成年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行刑权属于中央事权,新《监狱法》确立国家统筹、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监狱政委制度,厘清监狱管理、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职责,破除“监狱办社会”的旧有困境;构建“监狱搭平台、全社会参与”的协同改造模式,确立以帮助罪犯回归为导向、鼓励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工作;新设未成年犯特别规定专章,不局限于教育条款,从改造场所、专业队伍、矫治内容、权益保障等方面构建完整制度体系,夯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立法基础。

  坚持依法立法,全面保障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与罪犯合法权益。新《监狱法》坚持双向平衡的法治思路:既要保障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维护执法权威,又要强化权力监督;既要依法惩戒改造罪犯,也要高效赋能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实现监狱公权力运行与罪犯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新《监狱法》聚焦现实痛点,修订罪犯权利和义务、监狱人民警察职权与履职追责、监狱工作和刑罚执行各机关法律责任等板块,区分监狱机关与监狱人民警察个人责任主体,增设国家赔偿相关制度,将监狱人民警察问责由结果导向转变为过程导向,实现监狱工作核心法律制度的重大革新。

  新《监狱法》构建全流程检察监督机制,将法律监督贯穿监管、行刑、改造全链条,以全程监督保障执法公正与人权保障落地,实现监狱高效运行、刑罚执行公正。新《监狱法》补齐专业化社会化帮教的法律短板,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并为罪犯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改革预留制度空间,推动监狱管理科学化、刑罚执行社会化、罪犯改造开放化稳步前行。总而言之,本次修订直面当前监狱行刑现实难题,以科学、系统、依法三大立法原则回应时代挑战,为监狱工作改革和刑事执行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践行新《监狱法》,以三维体系全面提升新时代监狱法治水平。

  实施新《监狱法》,关键要从监狱管理理念革新、刑罚执行效能提升、罪犯改造质量创优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系统化监狱法治运行体系,全面推进中国式监狱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更新国家治理认知,筑牢新《监狱法》落地实施基础。长期以来,传统认知将监狱管理片面等同于监狱机关及监狱人民警察的单一工作,形成对内权责交织、对外封闭隔离的治理困境。新《监狱法》重塑监狱治理定位,明确监狱刑罚执行属于国家治权与中央事权,将监狱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平安中国建设总体布局,推动监狱工作及其治理从封闭隔离走向协同融合。

  新《监狱法》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监狱长、政委双首长分工负责制;完善了新型监狱管理体制,横向由中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全局工作,纵向实行以省级为主的刑罚执行垂直管理模式,实现监狱组织架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新起点。

  此外,新《监狱法》首次厘清监狱机关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能边界,区分“管理监狱”与“监狱管理”两类工作范畴,明确监狱机关承担监管运行与接受监督职责,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承担刑罚执行、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执法职责。打破“监狱单打独斗”的旧格局,明确监狱治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均负有协同帮教、共治共建的法定义务,极大提升了监狱治理在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

  其次,强化法治刚性权威,提升刑罚执行整体质效。增强监狱法治是新时代刑罚执行提质增效的关键。以往监狱工作多依赖政策文件、内部通知开展柔性行政管理,与刚性司法监督衔接不畅,造成制度冗余、监狱人民警察履职压力大、问责标准模糊等问题,形成执法内卷与治理内耗,制约刑罚执行质效提升。

  新《监狱法》以法治固化行刑权责,明确刑罚执行中央事权属性。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狱内侦查、罪犯考核奖惩等核心执法领域,厘清监狱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职权边界,实现执法司法流程无缝衔接。在罪犯生活卫生、医疗教育保障、就业安置、刑释帮教等民生领域,明确监狱与卫健、教育、人社等部门协同职责。针对跨部门协作难题,新《监狱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规范组织行为、压实履职责任、打通工作堵点,破解部门“单打独斗制度空转”或“多头管理机制失灵”的规制弊病,提升监狱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高效化水平,运用法治保障监狱改革的权威,不断实现监狱法治的改革实效。

  最后,聚焦专业赋能增效,激活罪犯改造核心动能。由于过去监狱工作受“旧式劳改思维”影响,教育改造工作往往存在重形式、轻实效、难考核、难落地的问题,创新举措流于表面,难以形成可持续治理成效。新时代司法行政系统将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列为核心工作,明确教育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核心主业。新《监狱法》以专章系统重塑教育改造制度,确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造目标,全面规范罪犯改造的方案制定、动态评估、过程管理、社会参与机制,明确罪犯劳动是教育改造的重要方式,以劳动教育助力罪犯回归社会为根本目标,纠正“劳动服务生产”的旧有定位。

  此外,新《监狱法》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设未成年犯特别规定专章,围绕专属改造场所、专业矫治队伍、个性化教育、学籍接续、档案保护、权益保障等构建完整体系,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治根基。新《监狱法》明确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推动教育改造融入社会治理,促进其从封闭管理走向开放共治,通过多元主体差异化专业赋能,降低再犯风险,持续提升未成年犯改造质效,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刑罚执行初衷。

  过去监狱工作存在重经验、轻规范,重管控、轻需求,重执行、轻评估等认知偏差与行动短板,进而出现部门协同不畅、信息壁垒、工作重复内耗等现实困境。新《监狱法》不是对原《监狱法》条文的简单修补,而是一次系统性、创制性的立法升级,总结提炼并确认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狱改革理论与实践成果,指明中国式监狱工作国家化、体系化、法治化前进方向,为统一自主内生的刑事执行体制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作者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司法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王博 李峥(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