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基层社会治理

2026-08-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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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主要是汉和帝、安帝时期临湘县的官府档案,是深入研究东汉基层社会的重要出土资料。从五一广场简看,和帝、安帝时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明章之治”以后社会治理取得突出成效的时期。当然,临湘县及其周边地区也存在一些影响基层安全与秩序稳定的社会问题,如家庭纠纷、治安问题以及官吏腐败等。对此,东汉政府积极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与体系,较为妥善地处理了这些问题,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家庭纠纷与伦理秩序。商鞅变法后,家庭结构主要有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三种形式。汉武帝“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后,儒家学说成为官方提倡的主导思想。在孝道观念影响下,东汉时期联合家庭呈现增多的趋势。五一广场简反映东汉临湘县存在兄弟同居共财的联合家庭,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例62反映郎已有子女,仍和兄荆“同居”,表明他们是联合家庭。家庭规模扩大,成员之间产生矛盾与纠纷的可能性也就增大。

  儒家学说建立在以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关系与秩序之上,将国家治理与社会秩序伦理化,用血缘或拟血缘关系来协调社会关系与解决社会问题。故此,儒家思想特别注意构建孝悌和谐的家庭关系,但是现实中家庭成员之间矛盾重重。五一广场简1276“前部东部贼捕掾迁等考杀妻贼李育”、简2211“伤妻者张尚本事在此中”等记载,说明夫妻之间矛盾激化,出现了丈夫殴打、杀害妻子的现象。简230、1095记载,吴辅因家庭琐事用矛刺伤弟妻爢。传世文献中有联合家庭分家时兄弟间推让财产的记载,但也不乏如蒋均“兄弟争财,互相言讼”的案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例108所载可能就是一桩因“元”去世引发的遗产纠纷案。凡此种种,说明家庭纠纷是东汉基层社会的生活常态。

  面对上述情况,东汉政府利用儒家思想构建乡里社会的伦理秩序,以达到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目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与朋友的五伦关系中,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夫妻关系的重要性。《易·序卦》:“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在缔结婚姻关系方面,东汉《白虎通》确立了“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的基本规范。五一广场简322、545“无媒聘钱财,生不应人妻”“无媒娉,不应人妻”的记载,都是这一礼仪在基层社会得到认可的反映。汉代儒家思想试图将忠孝一体化,《礼记·祭统》所谓“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就是借助伦理的自然秩序规范政治秩序。五一广场简378给朱宏、刘宫定罪时,言二人“蒙恩在职,不思竭力尽忠,洒心自守”。可见,忠孝思想在维护基层社会伦理与政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治安问题与社会治理。社会治安是乡里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东汉时期,南方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发,大量流动人口虽然带来了劳动力与先进生产技术,但也给社会治安带来压力,基层社会治理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

  五一广场简中有不少杀人、伤人案件。简426记载了区义“盗发冢”、杀害独栎例亭长的案件,又有“杀人贼”(简335)“杀人宿命贼”(简336)“劫杀人贼”(简2965)等杀人犯的称呼。偷盗也是临湘常见的治安问题,简2950记载了柤、宏偷盗鸡和牛案。还有因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如简227记载守因无法归还所欠傅的钱,心生歹意,想要杀死傅。东汉复仇之风盛行,这在五一广场简中也有反映。336号木牍记载,待事掾王纯在抓捕行动中格杀了拒捕的黄,后遭到黄兄弟黄宗、黄禹的寻仇。受儒家孝悌思想影响,复仇者往往在乡里社会有很高的声誉,这说明政治秩序与民间秩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临湘县还有“纵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简324记有官吏奉命追查人为烧石裦等人住宅的案件。这些治安问题都为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

  东汉基层社会的治安体系比较成熟,在职官设置与办案程序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制,是妥善处理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保障。五一广场简有多枚记有“君追贼”“君追劫人贼”“君追杀人贼”的简牍,如简1776、1846、4893等。“君”指临湘县令,表明官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具体负责治安事务的是贼捕掾、游徼与亭长,三者经常共同行事,并联名向县廷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临湘县已经形成了“廷—部—亭”的治安管理体制。聚落内部还设有伍长、小伍长等治安人员。如果办案时遇到特殊情况,官吏可以向县廷解释说明,如简428是兼南部游徼栩上报格杀犯罪嫌疑人的解书。进入司法程序后,不仅要求负责官吏“考实奸诈,明证检验”(简1805),杀、伤案件还应出示验伤报告,详细记录伤口所在、大小、深浅等,防止出现创伤“不与解相应”(简429+430)的情况。可以说,东汉基层社会不仅构建了较为成熟的治安管理体系,而且建立了严格的办案程序以规范司法流程,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官吏腐败与基层吏治。吏治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治乱与国家兴衰。虽然东汉政府致力于加强吏治,但是基层社会仍存在腐败现象。李均明指出,五一广场简反映临湘县官吏存在多种职务犯罪问题。简牍所见,临湘县基层官吏的腐败行为主要有:行贿受贿、监守自盗、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不遵法纪等。关于官吏行贿受贿,简1378载龙“为人行言,以钱赇与吏”。有些官吏监守自盗,如简489载“良主守盗”。简1378记载誧利用职务之便,“盗赋、受所监,臧皆二百五十以上”。官员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滥用职权与执法不公的问题。简891记载游徼毛种收捕汎后“殴击百余下”,简2671、2673+2871、2674、2675记载御门亭长王广办案时殴伤相关人员。官吏徇私舞弊、瞒报案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简228载建等人杀害根并取其左肩肉,但部吏却“皆匿不言”。中央政令能否在基层社会得到执行,是吏治清明与否的重要反映。简378、379记载朱宏、刘宫二人明知诏书“不得糜谷作酒”,但仍然“公教南譲酒”,犯有“不承用诏书、不敬”罪,不遵法纪昭然可见。

  为了整顿吏治,长沙郡与临湘县在官吏选拔、职权划分与监督监察等方面,构建了相应的治理机制与体系。为了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汉代对县、乡等基层小吏的出身有严格要求,如简126“董,良家子,给事县,备狱书佐”,简3159“以良家子备乡小史”。在选拔程序上,即便是小伍长也要由县廷派出的吏员与亭长一起开展选调工作,目的是要保证选拔的公平性。合理的职官设置与职权分配,是政务得以高效、稳定运作的重要保障。临湘县廷主要由门下与诸曹负责处理日常政务,书佐、幹等门下吏负责文书起草与收发。诸曹分工明确,五一广场简可见功、户、仓、金、尉、贼、决、辞、驿等曹,曹署内设有掾史负责日常具体政务,保证了政府的工作效率。监督监察体系是防治官吏腐败的重要举措,简2190载,“江湖掾”在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职能时,发现了“南亭租船史顺”的腐败行为。在监察方面,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均已证实郡置督邮监察属县,五一广场简可见中部督邮书掾、史等监察官。

  综上所述,五一广场简反映,和帝、安帝时期,临湘县及其周边地区的基层社会总体比较稳定,但也存在不少矛盾与问题,如家庭纠纷、社会治安以及官吏腐败现象等。长沙郡与临湘县积极采取措施,如坚持教化民众,维护社会伦理秩序;构建相应的治安体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整顿吏治,确保官僚队伍的清正,保障政府运作效率等。这些措施产生了很好的治理效果。可以说,东汉政府积极履行治理职能,注重将官方秩序和民间秩序相结合,构建较为完善的治理机制与体系,从而确保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研究”(23BZS02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编辑:张云华(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