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时期律学著作之丰富,学理水平之成熟,非前代可比拟。深入发掘、研读该时期律学著作,有助于在细微处把握特定律例规范意旨,厘清律例规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建构传统法律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法律史研究者能够将律学著作中已有的法律智慧进行科学提炼与整理,推动明清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研究。因此,对这一时期律学作品的搜集、整理、解读极为必要。明清时期律学著作大多围绕“注释律例”展开,依时间脉络,大致可划分为三大阶段,且各阶段特征鲜明。
明中期侧重律意阐释
对明清时期律学著作的研究多从明中期以后的《律条疏议》开始,这主要是因为除明初何广的《律解辩疑》和官撰的《大明律直解》这类简略注释明律的著作外,明代前期没有更具影响力的律注书。明中期的律学著作在对律例规范进行注释时,更侧重阐释律意,出现了对立法宗旨和意图的提炼。
明中叶,张楷所撰《律条疏议》三十卷,在体例上承袭《唐律疏议》,以问答形式阐释律条疑难。有学者指出,该书专设“谨详律意”,乃为张楷之创造。这是律学史上首次将“律意”问题单列成栏,力图探讨法律的本质以及它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动机。明人雷梦麟所撰《读律琐言》三十卷,是嘉靖三十五年、三十六年其出任刑部山东清吏司郎中时的作品。该书辑录嘉靖二十九年例文276条,并以“琐言”形式对律文进行注释。在内容上,雷氏力求探究立法宗旨,发现立法本意,并注重阐明律文中所蕴含的统治理念。明人王肯堂所撰《王仪部先生笺释》三十卷(原名《律例笺释》),是这一阶段律学研究的集大成之作。该书不仅对律文作出较为权威的注释,同时增补了例文注释。《笺释》在律意探究方面精详独到,充分体现了该时期律学研究的学术特色。
明中期律学家对律意的大量探讨,为明末清初律学研究转向学理性总结奠定了坚实基础。
明末清初转向学理性总结
明末清初,律学研究的关注点,超越了对律例规范的简单注释,而更加侧重于对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总结。
清初王明德所撰《读律佩觿》八卷,突破了此前律学著作依照律例顺序进行注释的传统体例。该书以专题分类,将特定罪名或刑法原则作为轴心,附上相关律文展开论述,兼及图表、注解、刑罚、罪条、法医检验等内容。因此,《读律佩觿》既是一部对律文条例的注释书,又是一部论说性质的专著。有学者评价该书“更像是一部教人如何研读律文、通晓律意的方法论著作”。书中对“律母”和“律眼”的阐述尤为重要,是了解明清律例内容的“过渡津梁”。
清初沈之奇所撰《大清律辑注》三十卷,刊刻于康熙五十四年,所注之律系经康熙九年重新校正的顺治律。注释律例时,沈氏先辑录各家之言,进行评析,再提出个人见解。形式上,“辑注”分为“上栏”和“下栏”。沈氏云:“顺文解释于每条之后,而义有未尽者,逐节发明,分列上层”。申言之,在“下栏”部分,该书在每条律文之后,对其进行总注说明,即“律后注”(也称“下栏注”),以传统律学中“疏”的形式,让读者通晓律意;在“上栏”部分,该书对“律后注”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其中对律文部分,称为“律上注”,对例文部分,称为“例上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按语”形式对“辑注”作进一步考证、评论和说明。作为私家律学著作,《大清律辑注》不仅力求“弄清律文一字一句的严密意思,并致力于提出一贯性的理解”,更因其注释之精当而拥有强盛的学术生命力,在清代流传极广,甚至影响着官方律典编纂。“雍正三年律”律文后的“总注”很大程度上来自该书“辑注”。“乾隆五年律”后,尽管官方删除律中“总注”,但其中一部分被转变为“例文”内容。
可见,经过前人“阐释律意”的多年积累,这一时期的律学著作,学理性可谓精要。一方面影响了官方的律典制定和司法裁判;另一方面,成为清中后期律学家纷纷引用、借鉴的“经典”。
清末助益修律活动
《大清律辑注》之后,除乾隆年间万维翰所撰《大清律例集注》外,几乎没有其他出色的律学著作。“同治年间出版的《大清律例集要》之中,对于‘例分八字之义’的解说是引用《读律佩觿》,对于诸图的解说是引用《笺释》,而对于条文的注释则专引《辑注》。可以说,在清朝一代最终没有出现能超越《辑注》的注释书。”这一“断档期”一直延续到清末,直至以薛允升、吉同钧、沈家本为代表的陕派律学兴起,一批高质量律学著作方才相继问世。这一阶段的律学研究,在学理上并未达到明末清初时的高度,更多是出于对清末律例多年未修的现实回应,研究重心转向实务性修律活动,侧重于对律例的技术化改造和体系化整合。
清代薛允升所撰《唐明律合编》三十卷,以比较唐、明两代律文为主要内容,对于清代承继明律各条律文之由来,以及对比唐律之得失有所论述。这为把握清代律文的源流与含义提供了重要参考。其另一著作《读例存疑》五十四卷,则在《唐明律合编》基础上进一步展开,“保留了大量原本属于《唐明律合编》的注语或按语成分”。该书最为突出的贡献在于,对清律各条例文逐一进行疏证,“溯厥源流,兼引前人成说,而参以末议”。同时,该书针对同治九年后清廷暂停修律实际,提前进行研究,以备大修之用。此后,清人沈家本奉谕修律,遂将《读例存疑》“删繁就简……备录其说而参以管见,将来修例时即以此作蓝本”,撰成《律例校勘记》。该书不仅可视为《读例存疑》的简化本,同时沈氏在“按语”部分加入了自身看法,可用于对照《大清现行刑律》与“同治九年律”之异同。此外,沈氏另有《律例偶笺》三卷,在部分援引薛允升观点的基础上,对律例修改提出具体意见,并对律例意旨进行说明。
清代吉同钧所撰《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八卷,是在其1906年《大清律例讲义》三卷基础上增补而成。原书仅包括《名例律》两卷和《刑律》中“贼盗”一卷,内容尚不完整,吉氏遂“续著《刑律》人命、斗殴各项及《吏》《户》《礼》《兵》《工》各门”,并将全书修订更名为《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刊印出版。吉同钧以其中西比较的独特视野,广泛引用外国律文与中国律文相对照,分析双方优劣,总结长短得失,为晚清法律改革与教育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明清律学著作的学术价值
明清时期,大批律学人物涌现,律学著作形式更加多样,理论更为深入。这一时期律学著作数量激增,以目前已知书名以及实际现存律学著作为考察标准,统计明清的律学著作数量,有260余部。律学家在注释律例时,或对前人观点进行回应,或发表自身独到见解,随时代更迭层累出不同特征,以回应现实需求。从明中期侧重于阐释“律意”的研究旨向,到明末清初开始转向学理总结,直至清末,建立在前人对律例规范的大量解释和学理提炼基础上,律学家开始自觉反思法律弊病,结合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对律例进行技术化改造与体系化整合,为可能的修律工作预做准备。
纵观明清时期律学研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特征,能够发现传统律学研究始终在回应时代问题中实现自我更新与超越。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积淀,传统律学著作不仅是我们了解古代法治发展的重要窗口,更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创新的思想来源。加强对传统律学著作的梳理、分析和利用,有助于挖掘各历史发展阶段中隐含的法观念与法哲学,完成对古代法律科学的提炼与整合,充实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宝库,为其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坚实学术支撑。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