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工智能赋能学科研究的新趋势,法学研究者应主动把握时代机遇,积极适应和参与范式革新,在拥抱技术赋能的同时坚守学术伦理与主体地位,更好地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迈向人机协同的法学智识生产
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学研究的赋能,并非简单的技术工具叠加,而是引发了一场深刻的知识生产模式革命。回顾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演进历程,从规范法学、社科法学到计算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技术已使法律分析、推理与决策等环节实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法律科技正由传统的工具型向助手型转变。
在新一轮技术浪潮下,“人机协同”成为人工智能赋能法学研究的核心范式。在人机共同完成法律知识发现、验证与理论创新的动态智识生产过程中,人工智能凭借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数据挖掘与模式识别能力,在文献综述、观点提炼与实证分析阶段,展现出多层面的价值。
但人机协同绝不能异化为“机器主导”或“思想代耕”。在人机协同的法学研究中,必须始终坚持人类研究者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提供的是结构化的“知识原料”与多元分析视角,而研究者则需运用批判性思维,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献综述与实证数据进行审视、甄别与提炼。唯有在保持法学研究固有规范立场与批判特质的基础上,增强研究者的数智素养与跨学科协作能力,才能真正通过人机功能的深度互联转化为法学知识生产模式的创新实效。
塑造“人本向善”价值取向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回应滞后、体系融通不足、实践指引乏力以及本土话语薄弱等现实困境。展望未来,法学研究必须跳出传统部门法解释框架的窠臼,完成从“被动修补”向“主动塑造”的跃迁。
推动范式跃迁的内在动力,应源于“人本向善”的价值驱动。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必须将维护人类福祉、尊严与实质正义作为理论生产底线。“塑造”要求扭转法律被动防守的姿态,建立敏捷响应的动态机制,实现兼顾问题解决与制度创新的前瞻性研判。智能体正突破纯粹客体工具的定位,成为直接干预社会资源分配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内生节点。法学研究必须超越传统主客二分的理论框架,从宏观维度前瞻应对智能技术对劳动尊严与公平正义的实质冲击。
实现主动“塑造”的核心路径在于引入“法律对齐”范式。应将实体法律规范内置为人工智能系统的行为基准,创新法律手段规范算法开发和决策活动。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未来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等前沿问题,研究者要突破传统法学藩篱,发展适应智能时代的法学新概念、新理论,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相关风险,确保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实现人工智能与法治良性互动
一是坚守人类研究者的主体性与学术诚信。在人机协同过程中,必须防范算法输出替代学术判断的风险。研究者应结合自身知识储备,以专业的学术素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甄别、校准和完善。学术成果的原创性与思想性,必须经由人类生活体验、历史意识与价值理性淬炼而成。
二是坚持研究方法的实证性、前瞻性、自主性相统一。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应建立在可验证、可量化的实证基础上。研究方法要坚持适合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的基本导向,保持法学研究相对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独立性。在研究方法上不能过于依赖计算机科学、统计学方法,从而架空法学研究的规范逻辑。
三是强化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防控与伦理审查。要严格遵守网络数据安全、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科研伦理指引与学术规范,明确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中的使用边界与规则。
“人工智能+”行动正在深入推进。只有将人的尊严与科技向善原则内化为法理结构,在拥抱技术中坚守学术主体性,中国法学研究才能在更好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工智能科研创新团队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