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概念的多义性

2026-05-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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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早期文明研究领域,何为“文明”、如何判定“文明”,是长期受到学者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之所以歧说迭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文明”概念具有多义性。
  “文化”与“文明”在不同对话场景和学科领域,它们往往被赋予不同含义。本文讨论的“文化”和“文明”,主要是考古学语境中的术语。之所以要将“文化”与“文明”并置讨论,主要是由于在考古学领域,二者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就纵向的历史进程而言,“文化”发轫于新石器时代之初的“农业革命”,因为从新石器时代开始,真正有识别度的文化创造才集中涌现;“文明”则是人类社会演进的高级阶段,是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中国有“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便是基于这一语境的说法。就横向的比较而言,“文明”指包含不同考古学文化的文化共同体、综合体及连续体,“中华文明”“古埃及文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印度河文明”“古希腊文明”等便是它在这一语境下的指称。尽管在一些学者的笔下,“文化”与“文明”常被混为一谈,但在考古学领域,二者的边界相对清晰。
  上述用法的“文化”与“文明”,分别对应英文的“culture”与“civilization”。根据学者的研究,最终以“文化”“文明”作为两者的译词,或多或少地受到日本的影响,现代“文明”概念的核心词汇符号大体产生于明治维新初期的日本。虽然“文化”与“文明”早就见于中国古书,它们与“culture”“civilization”也存在语义上的相通,但需要注意以“文化”翻译“culture”、以“文明”翻译“civilization”离不开个别学者的创造与推广。中国近代的不少著述以“开化”“教化”“文教”一类的词对译“culture”或“civilization”,如果不是“文化”“文明”在各种译词中最终脱颖而出,今天的一些讨论恐怕会是另一番光景。因此,当我们在考古学语境中讨论“文化”与“文明”时,实际上讨论的是“culture”与“civilization”。中国古书中的“文化”与“文明”最初是何含义,并不直接影响我们对学术术语“文化”与“文明”的理解。同时,作为学术术语的“culture”与“civilization”经过长期演变,在今天的考古学界有约定俗成的用法,探讨它们在拉丁文中的最初含义,对于今天我们理解“文化”与“文明”的内涵没有太直接的帮助。
  学者讨论“文明”的标准,实际上讨论的是如何判定人类社会演进到高级阶段即“文明”阶段。但“文明”阶段究竟如何高级、具体如何表现,却是一个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的问题。目前的争议便导源于此。学者完全可以从自己的理解出发定义“文明”,从而提出相应的判定标准。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在《文明社会史论》(1767年)一书中将人类社会的演进历程区分为“蒙昧(rude/savage)”“野蛮(barbarous)”“文明(civilized/polished)”三个阶段。此说得到一个多世纪之后的人类学家的发展,如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在其《原始文化》(1871年)一书中提出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savagery)”“野蛮(barbarism)”“文明(civilization)”三阶段。更为中国学者所熟知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Lewis H. Morgan)的《古代社会》(1877年),同样强调“蒙昧”“野蛮”“文明”的三阶段论,并指出“文明”阶段的标志是文字。
  可见,“文明”是较“野蛮”进步的一个阶段。这种“文明”“野蛮”的相对关系,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对所谓“蛮族”的认识。“蛮族、野蛮人(barbarian)”“野蛮的(barbarous)”源自古希腊文,词根barbar-是拟声词,用来模仿希腊人听不懂的异族语言(类似于先秦中原人士眼中的“南蛮鴃舌”)。而“civilization”一词,源自拉丁文civis,本义是公民、城邦居民。异族在古希腊城邦居民眼中是未开化的蛮族。这种类似于中国古代“夷夏”的人群区分,亦见于古埃及文明、两河文明等古代文明。近代启蒙运动以来,过去共时性的“野蛮”“文明”二分,被一些学者改造为历时性的社会进化论。
  新进化论的代表人物塞维斯(Elman R. Service)曾在其著作《国家与文明的起源:文化演进的过程》(1975年)中反思过“蒙昧”“野蛮”“文明”三段论的缺陷:“这些理论家常常带有偏见和误导性质地把这些原始人群说成是‘蒙昧’(savages)和‘野蛮’(barbarians)的,意指他们并未开化,像野兽一样。另外,他们又用‘城市’(urban)和‘文明’(civil)等词汇指称这种分野的另一边,以高人一等的态度称之为‘文雅’和‘开化’,进而再一次贬损原始人。”在塞维斯眼中,给非西方或前现代社会贴上“未开化”的标签,同时将自身的文化创造和政治制度塑造成优越的“文明”标准,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偏见的话语。可见,“文明”虽然是一个常见的学术术语,但它的边界并不清晰,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同时,这一词汇在某些语境中隐藏价值判断,甚至被赋予意识形态色彩。
  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阅读《古代社会》笔记的基础上,写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这一观点影响深远,“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研究成果就进一步强调“国家的出现是文明产生最根本的标志”。易建平等学者则主张将文明起源视同国家起源。与其他文明要素相比,国家是更为综合的要素,反映了社会的整体发展程度。文明社会可能早于国家出现,而一个社会一旦形成国家,那么它已经步入文明阶段应无疑义。因此,国家是判断“文明”的一种更为保守也更为明确的标准。但“文明”与“国家”毕竟不是一回事,彭邦炯等学者曾提醒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塞维斯曾质疑以国家作为文明标准的认识:“压迫性武力的国家概念对于定义古代文明不怎么有用。它不能说明文明的起源,也不是判断文明的一个标准。”“文明”作为对社会发展阶段的描述,它的边界相对模糊。“国家”的定义虽然也有争议,但显然是更为明确的研究对象。
  既然“文明”这一概念具有多义性,学者在讨论文明起源问题时又往往将其替换为国家起源问题,那么我们不妨暂且搁置文明起源以及文明标准问题,转而将更多注意力投射到国家起源问题上。该如何判定国家起源呢?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了国家的两个特点: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即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转变。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所谓“公共权力”,指包含军队、监狱等在内的用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强制性权力体系。然而,第一点未必契合中国早期文明的情形,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的商周时期虽然已经形成明确的国家,但血缘组织仍占据重要地位。第二点则是学者普遍认同的国家标志。此外,不少学者强调,较为成熟的官僚系统也是国家的标志。
  以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与较成熟的官僚系统为标志,可以将大部分前国家复杂社会(包括塞维斯等学者所说的“酋邦”)与真正的国家区分开来。国家又可按照发展程度的差异分为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前国家复杂社会”“早期国家”这种相对客观的描述,较之“酋邦”“方国”“邦国”“王国”之类有歧义的术语,更加具有通约性与可操作性。当然,从物质遗存中区分不同的政治实体并非易事,这已然是另一个论题了。
  (作者系北京语言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历史研究院兰台青年学者)
【编辑:邵贤曼(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