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中国企业法研究的显著成就

2025-10-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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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时期,是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在此宏大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法学研究的成就不仅体现在学术著作与论文的数量增长,更在于其研究范式、核心议题与社会功能的深刻转型。新《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市场主体登记与退出制度的改革,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成功出台,无一不是在回应国家战略需求的过程中,由法学界提供理论先导、参与制度设计并进行持续论证的成果。
  第一,理论研究推动《公司法》修订。在“十四五”期间,围绕《公司法》的第三次全面修订,中国商法学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学术探讨,不仅在理论层面实现了对公司基本制度的系统性反思与重塑,更是直接推动了新《公司法》的修订。一是厘清公司资本制度的根本理念,构建更为合理的制度框架。在资本流入端,学术界推动了从完全认缴制向限期认缴制的关键转变,关于授权资本制、股东失权等制度的深入探讨,为新《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设计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在资本流出端,对多种类型的资本流出方式进行了体系审视:不仅深入剖析了“抽逃出资”及其变相形式,还对减资程序与股份回购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研究。二是明晰公司管理机构的权责内涵,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转型。商法研究厘清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不同组织机构的基本职权,明确了董监高信义义务的实质性内容与中小股东权利的程序性保障,确立了董事责任的具体标准,尤其是在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独立董事职责等方面,为司法机关认定董事是否尽责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理论指引。三是强化公司股东权利的救济效能,完善制度以赋能中小股东。商法学者未局限于法律条文对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的原则性规定,而是聚焦于如何让这些权利“长出牙齿”,得到捍卫。对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救济机制的研究不断细化,探讨了如何降低股东维权的门槛、明确诉讼程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并推动股东滥权条款在实践中的场景化应用。这为新《公司法》完善相关救济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兼顾国际前沿与本土需求。一方面,企业法研究面向国际前沿,推动了从“企业社会责任”(CSR)向“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的理念转型与落地。法学界主张将ESG理念全面融入现行公司法框架,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例如,在新《公司法》的公司目的条款中鼓励公司考量利益相关者利益,推动建立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制度等。另一方面,企业法研究立足本土需求,致力于为“对赌协议”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难题提供解决方案。在此问题上,学者提出建立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可行性”的分析框架等内容。相关创新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在相关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草案中,成为学理研究推动本土化制度创新的典范。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审思。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寄予厚望,被视为组织农民、对接市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十四五”期间,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效果,法学研究发挥了批判性反思与建设性修正功能。研究者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和案例分析,揭示了该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研究发现,尽管合作社在名义上数量庞大,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存在“空壳化”“家庭化”的现象,并未真正实现成员的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基于上述研究,研究者呼吁未来的法律修订和政策调整必须从“鼓励数量增长”转向“提升发展质量”。对此,相关研究一方面主张完善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与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成员大会的议事规则,以保障普通成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另一方面,提倡完善外部监管与退出机制,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清理长期不经营的“空壳社”。
  第四,深化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研究。“十四五”期间,中国企业法学研究围绕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两端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市场准入的便利化与规范化。在市场准入领域,学者普遍支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如“证照分离”“一网通办”等措施,倡导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包括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等。二是市场退出机制的健全化。法学界对市场退出问题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显著成就是为解决长期存在的“生易死难”问题,特别是为《企业破产法》的全面修订提供了密集的智力支持。围绕《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法学界贡献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包括预重整制度的理论构建、中小企业破产程序的简化、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理奠基、跨境破产合作的制度设计等关键问题。
  第五,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的制度蓝图。“十四五”期间,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是企业法学研究领域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就。学者系统梳理了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痛点和堵点,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一是确立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该法的首要任务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应当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二是强化产权保护。主张在该法中设立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严禁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入探讨如何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权利。五是深化对“背靠背条款”等具体商业实践的研究。此类研究成果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条款的设立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持。
  回溯“十四五”期间中国企业法研究的演进轨迹,一幅学术与实践交融的画卷跃然眼前。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不再是象牙塔内的理论独白,而是与国家发展的脉搏同频共振,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驱动力。展望未来,这些在“十四五”期间淬炼成形的学术品格与研究范式,将继续为中国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余朋翰(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