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中国的市场、法律与讼师:与中世纪欧洲的不同轨迹

2025-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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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重新崛起为全球经济、技术与地缘政治大国,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这是一次新的起点,还是其18世纪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之一地位的复兴?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重新审视明清中国的优势及其衰落的原因,并将其与西北欧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历史轨迹出现了明显分化。

  在欧洲,制度将商业活力转化为系统性变革。而在中国,尽管有类似的活力,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框架,限制了长期影响。要解释这种分歧,有三个核心维度:作为历史性制度的市场;法律在保障连续性与可预期性中的作用;通过商业纠纷体现出来的讼师地位与帝制中国民法的有限发展。

  市场作为一种制度

  哈罗德·伯尔曼将欧洲的第一次革命定位于11世纪,即宗教与政治权威之间的根本二元对立的出现。格里高利改革与授职权之争打破了教会对世俗权力的垄断,为自下而上的主权打开了道路。市镇运动逐渐使法治要素和早期的民主实践得以制度化。

  在这种多元化环境中,自由、法律与竞争——即市场的基本条件——得以发展。各种特许宪章(领主的、教会的、市政的)交织着习惯法与成文法。作为一种历史建构,市场产生于经济与政治权力的持续辩证之中。

  在中国,自明代中期起,经济变革导致社会结构多样化,并加剧了围绕财产、商业及地方精英角色的紧张关系。资源纠纷常常进入衙门(地方官府),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导致积案。官府试图将冲突下放给宗族与家庭解决,这些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

  迅速增长的人口与薄弱的管理推动了农村集市的扩散,它们是小农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这些市场不仅维系了地方生产,也成为日常交往与信息交流的场所。然而,这种商业活力并未催生出类似欧洲的自主法律制度秩序。

  尽管各地商人都面临着类似的约束——利润、信用与保险——但他们的制度环境却不同。在中国,宗族常常取代家庭成为经济单位,但商人仍然容易受到地方官吏的勒索。市场活动受到的影响,与其说来自正式的规制,不如说更多来自基层官员的自由裁量权。

  欧洲与中国之间分歧的另一个关键维度在于法律的产生与运用。

  交易的法律环境:法律的作用

  在中世纪欧洲,法律由多个中心产生:教会、城市与商人。分裂的领土各自拥有不同的习俗,培育了一种比统一的政治结构更为有效的直接合法性。到12世纪时,一场与罗马法或现代法不同的法律复兴伴随着经济增长与文化变迁而兴起。正如格罗西所强调的,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权威的表达,还是由社会结构的密集网络所产生,是由实践、学说与习俗塑造的“生活经验的过滤器”。因此,法律是一种文化与历史的建构,因地制宜,并在多元秩序中维系自由。

  契约正好说明了这种分歧。在欧洲,一份在教会法或民法下公证的契约具有证明力与可执行力。萨拉曼卡学派的法学家捍卫契约的神圣性,认为其在任何法庭上均有效。然而在中国,契约主要是社会工具而非法律工具。它们记录的是社群成员之间的协议,由行会、放债人或宗族进行调解,并可在衙门备案。其效力更多来自社会压力,而非法律制裁。文末多重签名体现的是对书面承诺缺乏信任。宗族承担了部分公共职能,但从未获得契约或宪章形式化的、针对国家的权利。不像在欧洲,政治破裂可以被表述为契约的破裂,在中国,合法性始终依赖于天命。

  欧洲发展出一种以契约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使商业制度化并限制权力;而在中国,权威的神圣性质阻碍了这种制度化。法律的首要作用是将社会关系整合进国家等级体系,而不是为经济交换提供自主的制度框架。

  纠纷与诉讼:以河运为例

  在明末及清代,诉讼频繁,尤其是因拖欠付款而引发的案件。许多矛盾涉及河运:违约、船夫加价、拖延都是典型问题。国家对盐、粮、布匹等货物实行空间限制,并管控贸易路线以维持公共秩序。商人往往缺乏准确的地方信息,从而增加了其脆弱性。

  纠纷解决依赖共同的道德价值以及对不断演变的产权规范的认可。讼师在复杂司法体系下为引导原告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代写诉状,与胥吏交涉,并监督诉讼过程。他们有时能对地方权力的滥用提出挑战,但也常被官员描绘为惹是生非之徒。

  民事纠纷通常在村落或宗族层面调解,由族老、地方组织或文会裁定案件。调解强调的是社会和谐、道德教化与社群秩序。宗族充当了国家权力的工具,贯彻道德与礼制规范,同时整合地方经济与社会关系。

  不同于欧洲以法院与契约使商业制度化,在中国,纠纷解决结合了社会、道德与裁量权。宗族、讼师与地方精英构成了一种混合体系,既维持秩序,又规范商业,还传递国家的道德训令,反映了国家、社会与市场交织的特征。

  欧洲的中世纪商业革命标志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其实现依靠的是能够跨越时间传递价值的工具。商人的创新——如公证人、提单、海上保险与审计——其有效性源自复杂的法律框架。这个生态系统促成了若干关键分离:金融家与经营者责任的分离、运输与贸易职能的分离、当铺与银行的分离、货物流通与风险转移的分离。法律创新蓬勃发展,是因为权力被分割在相互竞争的司法管辖区之中,从而推动了私法的发展。

  相比之下,中国的商业制度未能完全独立于国家。行会与区域性商人网络在严格的行政框架内充当调解者,而非制度变革的推动者。尽管如此,诉讼与纠纷实践揭示出更强的法律意识。调解与裁判虽然以社会稳定为目标,却受到“健讼”文化的压力,而这种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司法的更大公正性。明末商业繁荣凸显了活跃的商人社会与无法妥善处理纠纷的官僚精英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16世纪中期以来,官僚逻辑与民间贸易活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了社会秩序的压力,并在某种程度上促成权威的瓦解与王朝的更替。从商人角度来看,诉讼的激增表明他们对一种不同法律框架的需求——一种能够超越僵硬惩罚性法典的法律框架。

  (作者系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荣誉研究主任、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

【编辑:武雪彬(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