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社会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诸多不足。这些挑战不仅制约了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也影响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引领性与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在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以来,联合国在人工智能领域持续发力,尝试在特定领域设置专门机构,建立广泛多元的协调机制,形成了多维框架下的人工智能治理新图景。例如,2024年9月22日联合国召开“未来峰会”,宣布通过《未来契约》及其附件《全球数字契约》。《全球数字契约》从“智能普惠”出发,提出13项数字治理基本原则,呼吁各国弥合数字鸿沟、扩大数字经济覆盖面、加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以造福人类,标志着联合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最新进展。《全球数字契约》为全球数字合作提供了综合性框架,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强化多边合作机制,携手应对人工智能迅猛发展所伴生的伦理困境、主权争议和标准分歧等共同挑战。
2025年8月,联合国大会郑重宣布在联合国内部设立联合国独立国际人工智能科学小组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对话机制,旨在促进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这标志着联合国在利用人工智能效益与应对其风险方面的征程上迈出重要一步。这一开创性里程碑彰显了会员国致力于在《全球数字契约》基础上延续成果的坚定决心。
联合国经常与国际社会就人工智能的伦理、法律、技术规范等进行广泛协商,力求弥合“智能鸿沟”,确保各国利益诉求在全球治理框架中得到充分表达,保证人工智能的应用符合人权与可持续发展要求。联合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中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第一,从政策引导功能来看,联合国秘书处作为最高协调机构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具有战略牵引作用,通过成立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和发布《为人类治理人工智能》报告,引导全球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思考和实践,推动《全球数字契约》的落地,促进全球数字治理的标准化建设。
第二,从组织协调功能来看,联合国数字与新兴技术办公室是联合国秘书处专门负责数字与新兴技术事务的机构,负责落实《全球数字契约》,通过搭建多方利益相关者平台,推动政府、企业、学术界与民众的合作,确保人工智能治理进程中的多方声音和利益诉求得到平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发布《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为全球人工智能伦理问题提供讨论框架,在人才培养与能力建设方面达成人工智能伦理共识。
第三,从能力建设功能来看,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具体行动涵盖人权伦理、数字普惠、标准规范等多个领域。人权伦理方面,联合国通过其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推动全球制定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标准,确保技术发展不侵害基本人权,持续关注隐私保护、算法透明度等关键领域。数字普惠方面,联合国通过其开发计划署和统计委员会,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能力建设,通过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数字转型和包容性发展。标准规范方面,联合国通过国际电信联盟在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化方面发挥作用,定期举办“智能向善”(AI for Good)峰会并发布相关技术标准,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当前,中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国坚持联合国在国际发展合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25年7月,中国提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呼吁各方以“向善为民、尊重主权、发展导向、安全可控、公平普惠、开放合作”为原则构建多边治理体系,塑造有别于技术霸权主义的治理范式,切实推进落实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一方面,中国应以推动落实《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行动计划》为抓手,呼应联合国包容性治理导向,推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从美英主导的“技术中心论”转向普惠全球的“发展中心论”。另一方面,中国可以以“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为主阵地,通过与世界各国共商人工智能发展、共建人工智能能力、共享人工智能红利,助力弥合数字和智能鸿沟。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区域与全球治理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