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时代呼唤短视频版权治理新方案

2025-09-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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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平台博主发布视频称,其原创视频内容被某高校副教授“像素级”抄袭。该事件在网络曝光后,涉事副教授所属MCN机构迅速下架争议视频并公开致歉。事件随即引发公众广泛讨论。除“高校”“副教授”等关键词带来的关注外,更多人将焦点投向一类新兴争议——短视频抄袭应如何界定?与传统文字抄袭相比,它有何特殊之处?当前短视频领域的版权治理是否能够跟上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在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短视频创作者投入大量时间与心血完成的作品,可能在瞬间被他人复制、传播甚至商业化利用。此类侵权现象频发,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短视频版权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学者们认为,当前短视频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从直接复制到借助技术手段规避监管,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尤其在“二次创作”(以下简称“二创”)领域,侵权与合理使用的界限逐渐模糊,亟须法律、技术与行业协同推进,构建更加明晰、高效的版权治理机制。

  短视频侵权现象多样化复杂化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依托数字经济实现迅猛发展,侵权现象也呈现出数量上升和行为隐蔽化的特点。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提出,侵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特别是在用户生成内容平台,未经授权使用影视、音乐作品的情况十分普遍。侵权方式已从早期简单复制发展为通过变速、镜像、添加滤镜等技术处理,以规避平台审核,属复制型侵权,其本质仍为直接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表示,短视频侵权争议多集中于“二创”行为,关键在于区分其属于实质性相似的变相复制或改编,还是具有独创性的合理使用。

  AIGC技术的普及进一步加剧侵权复杂性。利用人工智能,用户只需输入提示词即可快速生成视频,其中可能包含大量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管育鹰认为,仅通过输入提示词难以认定为“创作”,AIGC实质是机器依算法抓取、处理和使用现有网络内容的结果。若提示词直接关联他人作品名称、角色或核心情节,生成的视频极易构成变相复制或侵权性“二创”。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崔立红归纳了AIGC带来的几大新挑战:第一,AI生成内容高度模仿特定作品风格或热门IP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第二,AI配乐工具使用未授权音乐进行训练,产生相似旋律,引发音乐版权问题;第三,利用他人形象进行AI“垫图”生成内容,涉嫌侵害肖像权或著作权;第四,AI大幅降低创作门槛,导致侵权认定难度加大;第五,跨境AIGC侵权现象增多,因法律差异与地域限制,维权成本高企。

  从内容生成端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极大丰富了短视频创作来源,也降低了制作成本与难度。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杨红军认为,伴随技术普及,侵权类型更趋多样,侵权成本下降,溯源与取证难度显著增加。短视频生态中的版权关系日益复杂,网络平台类型扩展至AI大模型服务平台,与传统传播平台的界限逐渐模糊。内容生成者、传播平台、版权人及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面临新挑战。

  “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亟待明晰

  AIGC技术依赖于大规模数据训练,其中往往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内容。陈兵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而AIGC模糊了这一标准。同时,AIGC对海量数据的使用也挑战了传统“合理使用”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个人使用”“适当引用”和“科学研究”等,但AIGC通常具有商业目的,对原作品的使用量大且可能产生市场替代效应,因而难以适用现行例外规定。

  短视频版权纠纷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陈兵将短视频侵权分为三类:“直接复制型侵权”“改编型侵权”以及“平台辅助型侵权”。他提出,平台即使主张“技术中立”,但如未尽到监管义务,仍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杨红军区分了生成端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侵权与平台端传播侵权两种类型。

  管育鹰认为,当前侵权纠纷多集中于未经许可翻拍、剪辑、解说的“二创”短视频,以及对已有内容进行选择、编排形成新内容的合成视频。此类行为若未获授权,极易造成侵权。

  针对侵权认定标准,学者普遍认为应超越单一量化指标,进行质性与效果层面的综合判断。陈兵表示,应先判断视频是否属于原创。若非原创,则需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四大因素,即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与实质性以及对原作品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进行衡量。

  管育鹰进一步提出,不能仅依据使用时长判定侵权,关键要看是否使用原作“实质性部分”以及是否损害其市场利益。例如,某个视频用5分钟的剪辑讲述整部电影,尽管篇幅较短,但若挪用核心情节,仍可能构成侵权。同时,“适当引用”需综合考量使用目的、程度与方式,即便出于商业目的,如符合法律规定,仍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但商业性质是一个重要权衡因素。

  杨红军提出“替代效应优先”原则:如短视频实质性替代长视频市场或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侵权概率将大幅提高。“合理使用”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无统一标准。崔立红则借助实践案例指出,合理使用应限于评论、说明、新闻报道等特定目的。如使用行为与原作正常利用相冲突或损害作者合法权益,则构成侵权。

  原创短视频版权保护

  面临现实困境

  短视频产业原创内容保护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陈兵将其归纳为四点:第一,取证难,短视频传播快、证据易灭失;第二,维权成本高,诉讼耗时费力但赔偿额偏低;第三,平台责任不清晰,“通知—删除”机制下平台主动监测不足;第四,公众版权意识薄弱,用户常因不了解合理使用范围而无意侵权。

  法律层面同样存在挑战。如视听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需比对情节、分镜、台词等多重要素,操作复杂;通用叙事套路和服装道具属于公共素材,仅在人物与情节结合形成独特表达时才受保护,法律界限模糊导致认定结果不确定。

  管育鹰补充道,网络环境下权利人难以控制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与技术提供方的法律责任。此外,国内内容产业尚未建立成熟的版权许可与利益分配机制,也加剧了侵权争议。崔立红认为,当下,算法推荐促使侵权内容获得高曝光,形成了“越侵权越推荐”的恶性循环。同时,短视频独创性标准模糊,低创作度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常有争议,增加了维权难度。

  杨红军从权属维度分析认为,相关困境还包括:“可版权性”界定困难、创作者与平台间权益配置不公、权属证明与侵权溯源难等。这些问题均需通过法律完善与产业机制创新协同解决。

  构建高效保护机制

  平衡创新与权益

  短视频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增长点,亟须建立高效、公平的版权生态,以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管育鹰认为,当前关键问题在于“二创”授权机制缺失以及原创权利人难以有效控制网络传播。可从提升法律意识入手,在使用收益中合理分配各方利益,探索建立多元共治机制。

  尽管《著作权法》已完成修订,但短视频侵权认定仍存在模糊地带。陈兵建议,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标准,尤其针对AIGC内容,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与预见性。他还呼吁平台版权治理从事后“通知—删除”转向事前过滤,在技术允许范围内建立版权识别与审查机制,对“切片类”等明显侵权类型加强监管。平台应履行“守门人”责任,利用AI与大数据进行监测,完善投诉响应机制。

  杨红军认为,应通过发布典型司法案例和司法解释为行业提供清晰指引。传播平台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版权利益的同时,还需积极保护创作者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将损害创作生态,导致创新动力衰竭。因此,“强保护”是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应体现在提高侵权赔偿、加强行政执法及完善制度设计层面。崔立红提出,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监管、提升创作者版权意识、引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技术保护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协作与跨境保护六大维度构建短视频版权治理体系。

  整体而言,构建高效的短视频版权保护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法律、技术、行业自律与国际合作多措并举,以实现创新激励与权益保障的平衡,推动短视频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张杰 张清俐

【编辑:韩卓吾(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