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题主线。进一步强化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工作,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自2015年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来,民族地区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制定了一系列切合本地实际的地方立法,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提供了法治保障。但集成式立法、重复性立法等“立法形式主义”问题制约了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新征程上,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化基层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等诸多改革发展举措均涉及立法工作的背景下,民族地区要以国家法制统一为原则,以科学合理设计相关制度为前提,着力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一是强化党的领导。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和实践性强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民族工作规律和立法活动规律,真正实现科学立法。对民族地区党委而言,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将地方立法置于本地整体工作中考虑,将编制立法规划、统筹协调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与党政政策关系、保障和强化立法功能等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确保将地方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地方立法,真正实现地方治理结构的动态平衡。要切实强化问题意识,立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解决地方实际问题为着力点,聚焦地方法制建设的空白点和易于发生矛盾的冲突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和地方治理的客观需求。
二是强化人大主导。要有力突出民族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尽快改变“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的政府主导立法工作格局。本地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立法工作要由人大主导,主导作用要体现在立法各环节,特别要强化对起草环节的主导。在民族地区立法领导小组“双组长制”工作实践中突出人大的主导性,务必将“部门利益法制化”风险防控在合理区间,确保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要切实强化省级人大的审查指导职能,在民族地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送征求意见环节,省级人大对草案中超出立法事项范围的项目要明确提出撤销意见。在立法报送批准环节,省级人大要不断规范和完善审查指导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对重复性立法、集成式立法以及科学性不足的立法项目明确不予批准,并适时在特定范围内通报。
三是强化精细立法。其一,立法选题要精准。民族地区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精准预判立法活动在地方经济社会关系中的运行状态,科学确定具有针对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立法项目。民族地区立法机关要积极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乡村振兴、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领域开展地方立法。以生态环保类立法为例,一些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侧重点应是农村环保领域,着重解决农村面临的饮用水水源、秸秆焚烧、畜禽养殖污染以及化肥、农药污染等突出问题。其二,立法内容要精良。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必须确保立法对象明确具体、条款规定切实可行,必须客观反映民族地区发展实际状况,充分体现各族群众的实质性诉求,坚决处理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突出民族特色的关系。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要维护民族地区的局部性正当利益,使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符合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其三,立法表述要精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因此,要用好有限的地方立法资源,严格遵循立法客观规律,牢牢抓住立法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突出地方特色,力求立法文本结构简明、立法条款文字精练,真正发挥地方立法“秤砣虽小压千斤”的重要作用。
四是强化协同立法。协同立法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不同地方立法主体之间就同一或相似立法事项沟通立法信息、通过协同合作形成的立法。协同立法既不改变地方立法的地域范围,也不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又能够协商处理立法内容的差异,从而为区域治理和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实践表明,地理位置越接近,地方特色越容易竞合,立法选题也就越容易趋同;而立法事项越相近,立法内容也越容易被模仿,立法重复自然就难以避免。应在遵从民族地区社会规律和区域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围绕跨区域公共治理、产业结构政策、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保等事项,通过立法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协调相关地区共同开展立法活动,在节约立法资源、彰显各地民族特色的同时,确保协同立法的统一性,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当然,协同立法只能解决部分地理位置相邻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之间的差异性,对当前“立法形式主义”导致的突出问题,更要依赖民族地区在立法价值认知、立法理念思维特别是立法政绩观等多个层面的转变和提升。
(本文系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工作研究”(2023YB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