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交融中的家国情怀

2025-06-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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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法为治彰显中华制度文明的精髓所在,婚姻解除内嵌传统修齐治平的家国情怀。家国情怀既夯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基础,又筑牢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理论阵地。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第3期《求是》发表重要文章《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指出,要“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需要从中国传统家训、乡规民约的深厚土壤中汲取丰富营养。而家庭文明与家教家风,在传统法律制度中,引领着离婚纠纷中身份财产的公平裁断。

  崔兰琴教授新书付梓之际,她携子登门送书,要我作书评为荐,故欣然援笔。《礼法融通: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及观念》,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出版,是她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2AFX0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可谓首部离婚法制史研究的专著,开启礼法融通的新视角,为部门法史的学科精深化作出开拓性贡献。2008年最初拟定大纲时,她故去的导师郭成伟教授曾带她一起来我家,征求过我的意见。当时,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崔兰琴已经在《法学研究》发表了《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的前期成果,在申请提前毕业时,因需要提前开题来征求我的意见。我深表支持,同时也提出过一些意见,因而现对论著的得失谈一点看法,当义不容辞,也希冀对读者有一定的参考。

  崔兰琴教授多年沉淀,笔耕不辍,方成此书。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及其实践,由于植根于男尊女卑与家长制而屡遭批判,但检讨其中的制度理性明显不足。该书动态剖析中国传统离婚的多元机制、思想基础、结构特征与启示后,形成了一系列突破性研究和创新性认识,具有独特的学术和实践价值。作者基于前期研究成果,进一步深究了如何理解礼法融通的离婚官民有别,应如何强化官员维护婚姻稳定的责任感,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爱国担当。

  礼法融通的传统离婚制度及观念,把治国以治官为要的思想表现得淋漓尽致,践行治官为先之道,对于平民大众的离婚任其自便,法律不作明确的约束,对于官员的和离则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宋代以来,从宗室和离审察制、收回皇家赐予财物到官员和离削去诰封制,为政者为发挥宗室成员和官吏在维护婚姻伦理与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表率作用,紧抓官员治理这一重点,对该类特殊主体的和离进行限制。因而,官员个人的仕途升迁、光宗耀祖的家族成功,被巧妙地交相融合于礼仪引导的离婚削诰封分财产之中,成为敦睦社会伦理的坚定基石,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发挥着清明吏治的示范功能,凸现出家国情怀的丰富意蕴。

  从书中所引用的史料来看,《宋史·礼志》《宋会要·帝系五》等古籍明确记载了宗室成员的离婚限制。宋代之后,严格宗室和离的礼法规范得以继承,比如《清会典》和《清刑部现行则例》中有专条规定官员和离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与宋代宗室审察的和离制相比,清代立法的变化明显。其一,限制和离的特殊主体范围扩大。清代吏部在册的所有官员都包括在内,而不像宋代,仅仅限制宗室小范围之内的特殊主体。其二,惩罚上升为吏部削去封诰等荣誉称号。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存续前夫妻所获得的这些荣誉都要被收回,和离者从宋代“赐予物给还,嫁资再娶者不给赐”的物质损失,上升到清代“削去所封”的荣誉损失。这恰恰是重视光宗耀祖的官员们最为在乎的方面。其三,由刑部问明是否两愿和离。吏部削去封诰之后,刑部查明是否符合和离的两个条件,必要条件是“夫妇不和”,法律后果为“系两愿者”离婚。属实则听其离婚,否则不予离婚,继续婚姻生活。其四,无和离情形而强行离婚的官员,照律治罪,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体系完备的传统离婚制度包括“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能够充分整合家庭资源,减少离婚的变故对家庭经济的影响。从夫家利益出发的“七出”休妻,受到“三不去”制度约束,以保护对家庭有功、经济地位弱势和社会资源无助的妇女。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制度,避免了两姓家族的斗殴互杀行为严重升级,防止进一步危害两姓家族间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离之法,承认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两愿离婚,对于财产分割则支持女方陪嫁返还,倾向于允许女方带走所有嫁资,使得和离逐渐成为当时离婚当事人的主要选择方式。这种重视夫妻双方的感情,承认妇女拥有对自己嫁资的独立占有状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一种进步的表现,符合婚姻生活自身的发展要求。这也为现代合意离婚提供了制度借鉴和法律文化传统。通过该书,读者可以看到各个朝代离婚案件的争议各有侧重、司法官说理过程各不相同,能够从中更好地了解当时人怎么看待离婚、如何解决婚姻问题。这既为当代人解决离婚冲突提供了本土经验借鉴,也为读者群体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提供了视角。

  崔兰琴教授长期聚焦传统离婚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实属不易,但《礼法融通:中国传统离婚制度及观念》中也存在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对礼法关系的探讨有待深入。从离婚制度的切入点探究礼法融通固然很有见地,但对这个宏大的选题作者既没有了然于胸,也不能驾轻就熟,论证的深度远远不够。对离婚法制内核和精神的概括也无法游刃有余,甚至忽视了个案中的具体问题和个体诉求。此种心余力拙,我也感同身受,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无论如何解读总会挂一漏万。

  其次,对礼法与律法的区分和变迁规律的概括不够精准。婚姻源于礼制,对于离婚礼仪规范的缘由及流变,作者以“礼法下”“礼法中”“律法中”进行区别,必然存在交叉。如此概括难免界定不明,不仅影响到体系的严谨性,也影响到演进规律归纳与提炼的说服力。如何避免绝对化和线性化的宏观论述,同样也是我需要不断反思的问题。

  最后,史料的收集和挖掘有待加强。对于宗室和离的审查、官员离婚的制约,仅仅依据宋代和清代的史料而得出结论,会有单薄之嫌。官员修身治国平天下的率先垂范,首要的是维护婚姻稳定。礼法的规范需要与案例相结合,才能说明传统离婚制度促使大部分古代官员以身作则地做到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践行了“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婚姻立法和司法追求。美好婚姻的希望寓于国家和家庭的繁荣与发展上,方能寄托家国情怀,与之共命运。

  (作者系“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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