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环境建设的法理与进路

2025-05-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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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消费环境”一词频频出现在我国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和政策法规中。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消费环境建设作出规定,并将这一职责赋予国家,为消费环境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依据。营商环境与消费环境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体两面,分别关涉经济运行的起点与终点,是对整个市场环境从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不同描述。但是,相较于营商环境建设,我国消费环境建设滞后很多,存在重营商环境、轻消费环境的问题。本质而言,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的产品只有在消费之后才能实现其价值,社会再生产才能继续。可以说,如果没有良好的消费环境,即使营商环境再好,生产出来的产品若无法对接消费市场,经济增长将会成为无源之水,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果也将大打折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设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在本质上就是要加强二者的法治化建设。
  消费环境法治化的
  理论证成和实践需求
  消费环境法治化契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消费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一环,消费环境作为消费三要素之一,必然构成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一部分的消费环境建设本质上也就是消费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推动消费环境法治化,就是要实现消费环境领域的良法善治,就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科学完善的消费环境法律规范,并确保这些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在消费领域得以严格实施。
  基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这一内在关联,法治理应成为消费环境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法治化则成为消费环境建设必须依靠的重要手段和路径。消费环境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触及的各类外部因素的叠加或综合。具体而言,消费环境从广义上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类。法治作为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消费环境的一个独立因素。同时,法治化又为消费环境建设的其他方面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规则支撑,能够为经济发展注入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为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决策提供更多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构成消费环境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实践路径。
  消费环境法治化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特征和实践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过去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劳动力、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成本优势加速弱化,迫切需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因此,当前影响经济运行的关键因素正在从“要素成本”向“改善环境”转变。消费环境法治化契合了这一现实需要,有助于改善经济运行的环境,降低经济运行的制度成本。
  消费环境法治化的
  认知短板和实践困境
  消费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消费创新异常活跃,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能力、消费方式、消费习惯都在不断变化。基于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实践中,人们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和对消费环境的轻视,也就表现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远远走在了消费环境法治化的前面。比如,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随后相继推出简政放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缩小市场禁区等政策举措,并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法治方式对营商环境予以规范已经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效。但是,在这些方面,消费环境法治化建设则要相对滞后很多,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 
  我国法治化的消费环境并非完美无缺。比如,在立法环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作出明确规定,而在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中单位属于消费者。因此,可能因为消费者所处地区的不同,在产生消费纠纷后得到的保障不同。在执法环节,我国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虽然重视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很多时候是通过专项行动来开展执法。这种模式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司法环节,消费维权案件审理时间长。笔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词进行案例检索,其中一起因青少年视力矫正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从消委会调解、一审、二审再到提审,案件处理时间从2019年一直持续到了2021年12月,前后将近3年,耗费了消费者的巨大时间成本。在社会守法环节同样存在问题,每年“3·15晚会”犹如一颗重磅炸弹,让不法经营者漠视法律、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行径暴露在大众面前,引发人们的强烈震动。
  消费环境建设的法治化进路
  消费环境法治化进路的构建需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构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因此,消费环境法治化的建设路径要突出国家视角。二是法治与消费环境的关系。法治本身既是消费环境的一部分,又是保障其他消费环境因素的一种手段。三是重营商环境、轻消费环境的现实背景。基于对这三个因素的综合,我们将法治运行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进行区分,将更多体现制度环境的立法作为第一个路径朝向,将更多体现保障性的执法和司法作为第二个路径朝向,将守法从国家加强普法、提升消费环境法治化意识的角度作为第三个路径朝向。
  第一,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环境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处理好消费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关系。当前,关于消费环境建设的内容多出现在政府文件中,政策的高效和灵活能够更好适应消费环境的变化,但是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弱于法律。因此,需要将消费环境政策与法律优势互补,及时将共性的、原则性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其次,统筹消费环境相关法规的“立改废释”,对现有法律规范中不符合时代需要的条款及时修改,并将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消费现象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最后,国家的消费环境相关立法,可以吸纳和借鉴地方立法探索中的成果。
  第二,提升保障消费环境建设的执法和司法效能。提高保障消费环境建设的执法效能,在本质上就是要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消费环境建设的初衷就是要保护消费者。因此,在执法环节,有两个朝向:规制经营者和支持消费者。在规制经营者的朝向上,从执法意识上看,国家要依赖行政权力主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从执法介入的节点看,要加强预防性监管和执法,做好全链条保障;从职责分工及执法力量上看,既要对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又要加强联合执法。在支持消费者的朝向上,要通过教育、宣传、调解、支持诉讼等方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帮助。基于司法实践和消费纠纷的独特性,司法保障消费环境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在于降低消费维权的成本,提升司法便捷性,比如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在线诉讼;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制度,扩大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
  第三,增强消费环境法治化意识。首先,将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逐渐引发人们对消费环境建设的重视。其次,在执法中要加强消费环境法治化的普法宣传。政府执法机关要充分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加强与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最后,关于消费环境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存在很多理论问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比如,消费环境问题虽然已经引起法学学者的关注,但是跨学科深入研究不够。“消费环境”一词在实务中虽然被较多地提及,但多是些倡导性或号召性的表达,缺乏实质性指引。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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