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中期,朝政因循、积弊日深,王安石以“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胆识登上政治舞台,掀起了一场震动朝野的制度变革。作为熙宁变法的主导者与荆公新学的创立者,王安石的政绩理念自宋代起便争议不断。南宋理学独尊之后,《宋史》将其定性为“变乱法度”的奸臣,其政绩观被贴上“急功近利、重利轻义”的标签,这一论调延续近八百年。近代以来,梁启超率先肯定其革新抱负,邓广铭、漆侠等宋史学者聚焦变法政策实效,贺麟、钱穆等则转向思想溯源。既有研究虽已从多个角度揭示王安石思想的复杂性,却较少将其心性论与政绩观作为观察视角,深入追问其人性论如何具体地转化为政治实践中的政绩理念与行动逻辑。
笔者认为,对王安石政绩观的理解不应只关注其具体的“做法”,更重要的是梳理考察其背后的“思路”。王安石从“性情一也”的人性论出发,论证了人性是动态的、可塑的、有待于后天“习”与“教”来成就的潜能结构。这一人性前提,催生了一种与他同时代士大夫迥然有别的政绩观:在“因循”与“防弊”占据主流的北宋政治文化中,王安石不仅不认为“无为而治”或“持循旧章”是理想的治理状态,反而认定治理者的根本职责在于“成万物”,即通过“大明法度”来主动地推动社会与国家朝着良善的方向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安石的政绩观不仅是他个人政治实践的理论指南,更是对北宋“祖宗之法”政治文化的一次深刻质询与系统回应。
一、政绩观背后的人性论基础
王安石政绩观的根基,深植于其独特的人性论体系之中。这一体系既不同于孟子的“性善”说,也不同于荀子的“性恶”说,而是构建了一个“叁两结构”的人性模型:第一层是“本原之善”,即人性超越的形上根基;第二层是“不可分善恶之性”,即未发之中的能动潜能;第三层则进入“有善有恶之情”与“习”,即已发之后的经验造作。
王安石人性论中最具特色的轴心环节,正是“不可分善恶之性”。他在《原性》一文中明确指出:“性不可以善恶言。”这一论断并非否定人性的价值内涵,而是强调:处于“未发”中间状态的“性”,喜怒哀乐等情感未发于外而存于心,没有与具体境遇相接并产生实际的行为结果,故没有具体的善恶结果可被评判,只是“可能性”的渊薮。然而,它又非价值中立,因为它是“本原之善”在个体中的承载与实现通道,其根本势能指向善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王安石提出了“性情一也”的核心命题。他说:“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动而当于理,则圣也,贤也;不当于理,则小人也。”性与情并非对立,而是体用关系。当“存于心”的喜怒哀乐等动能“发于外而见于行”,便进入与外物、他人交织互动的具体情境,所谓“善恶者,情之成名而已矣”。在经验层面,具体的善恶判分取决于“情”之发动是否“当于理”。而“习”则是“情”在具体经验中反复实践、熏染所形成的行为习惯与心理定势。
正是基于“习”的可塑造性,王安石在其政治思想中高度强调法度、制度与政教在人性转化中的关键作用。他指出:“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这一“财—法—吏”治理链条,清晰呈现出其治理实践的基本要素。制度的规范性作用与人的主体性作用相互依存、相互成就。
综合来看,王安石的人性论为其政绩观提供了三层支撑:第一,“不可分善恶之性”意味着人性并非先天注定,而是有待后天成就的潜能结构;第二,“性情一也”意味着“情”的发用方向可通过制度与教化加以引导;第三,“习”的可塑性意味着国家应当主动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民众“习于善”而“归正性”。这一人性论体系,为其“大有为”的政绩观奠定了心性论基础。
二、政绩观的理论内涵的三个维度
基于上述人性论的哲学根基,王安石形成了一套系统而独特的政绩观。其理论内涵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把握:政绩的目标指向是富国与富民的统一,政绩的实现路径是以制度为本、以人才为用,而政绩的评价标准则是量化考核与赏罚分明。
第一,王安石对政绩目标的界定,超越了当时普遍流行的“不与民争利”的道德话语,而提出了一套更具理性色彩的财政治理观。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尔。”“法其意”而非“法其迹”是理解王安石政绩观的关键。效法古代圣王的精神实质而非具体制度,意味着不拘泥于古制、强调“权时之变”。在王安石看来,嘉祐年间的北宋已经陷入了“财力日以困穷,风俗日以衰坏”的困境,而问题的根源不在于财源不足,而在于“治财无其道”。因此,政绩的目标不应仅仅是维持现状,而应当是通过制度革新来“生天下之财”,从而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他的变法核心措施就是通过借贷(青苗、市易法)、基础建设(农田水利法)、劳动力购买(免役法)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经济货币化,通过充足的货币供给,实现生产力的进步和总体财富的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王安石的政绩观并非单纯追求富国,而是力图在富国与富民之间达到均衡。王安石知鄞县期间的施政围绕改善民生,重在富民,百姓的获得感强,政绩颇著;而熙宁变法以理财即增加财政收入、摆脱财政危机为主要目标,要在富国,在富民的层面则存在争议。宋代以来,一直有声音认为王安石的改革造成“聚敛”和“国富民穷”,但若深入到当时的史料和数据中进行梳理考察,会发现这种论断并不足以全面概括变法的实际效果。王安石变法时期,土地开垦、货币供应、民间交易、商业繁荣都达到相当规模,部分指标甚至位居中国古代史上的高点。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是民间变乱的数量,在宋神宗执政时期达到宋代的最低谷,这些都可以说明富国与富民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了并行的态势。
第二,王安石政绩观的核心特征在于将制度革新作为实现政绩的根本路径。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系统阐述了“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陶冶人才”之道。所谓“教之”,即设立学校、明布教化,使士人“讲先王之意以合当时之变”;所谓“养之”,即“饶之以财”“约之以礼”,既保障基本生计,又以制度规范其行为;所谓“取之”“任之”,即通过科举、铨选等制度选拔贤能,并“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这一整套制度设计,从源头上呼应了其人性论中关于“习”的论述:既然善恶取决于后天的习染,那么国家就应当主动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民众“习于善”而“归正性”。
在《虔州学记》中,王安石进一步阐发了制度教化与人性修养的关系:“先王所谓道德者,性命之理而已。其度数在乎俎豆钟鼓管弦之间……为之官师,为之学,以聚天下之士,期命辩说,诵歌弦舞,使之深知其意。”他将“性命之理”与“度数”联系起来,后者是使前者得以显明、被践行的外在规范与教化途径。学校制度的设立,正是为“积善而充之”的修养过程提供外在的场域与引导。在他看来,超越的“性”必须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才能实现自身。
第三,王安石的政绩观在评价标准上也呈现出鲜明的量化与赏罚结合的特色。他在《九变而赏罚可言》中揭示了“原省明而后可以辨是非,是非明而后可以施赏罚”的逻辑。在变法实践中,这一理念被转化为以新法绩效为核心的官员激励机制:以量化的方式确定政绩情况,政绩状况和相应的赏罚举措清晰而具体;激励方式多样化,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得益彰;激励政策覆盖多层级官员,对于监司、州县官以及胥吏都有针对性的赏罚规定。在熙丰时期的官员激励机制下,不问官员的门第与品行,只以业绩为官员升贬的标准,适应这套规则的官员被选拔出来,而不适应这套规则的官员则被边缘化。
王安石推行这种量化考核方式的深层用意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将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国家新政的目标捆绑在一起,从而克服北宋官僚体系中普遍的“因循”“苟且”之风。这正是其人性论中“习”的可塑性原理在政治领域的应用:既然人性可以通过后天的“习”加以塑造,那么制度就应当通过激励机制来引导官员不断“更新”自身的政绩表现。
三、王安石政绩观的历史意义
王安石政绩观的意义需要在北宋政治文化语境中理解。宋朝鉴于唐末五代武人专权的历史教训,确立了“重文抑武”的基本国策,在制度设计上有意识地奉行“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原则。这种以防弊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在初期确实有效维护了政权的稳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弊端日益凸显,形成了“冗官”“冗兵”“冗费”的困境。范仲淹慨叹:“官壅于下,民困于外,夷狄骄盛,寇盗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正是在这样的政治文化语境下,王安石政绩观的提出与实践展现了超越时代的意义。其历史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王安石在心性论层面为制度建设奠定了人性论基础。与理学家们强调“复性”“变化气质”不同,王安石从“性情一也”“性习二分”的立场出发,强调后天制度与教化在人性塑造中的关键作用。这一理论架构与理学家们强调“变化气质”以“复其性”的修养路径有所不同:理学家的路径更偏向内求,强调对心性的自我修持与转化;而王安石则更强调通过制度建设和外部教化来引导“情”的发用方向。这种差异反映出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理学更关注个体心性的转化,王安石更关注制度环境对群体的塑造效应。正是基于这一差异,王安石在其执政过程中尤为重视科举改革、学校建设、吏治整顿等制度层面的变革。
其二,王安石的人性论为其制度变革主张提供了哲学正当性。他指出:“有阴有阳,新故相除者天也。有处有辨,新故相除者人也。”这一命题揭示出:阴阳对待并非静止的平衡,而是不断消长、相互转化的动态过程。既然天道本身在不断地新陈代谢中运行,那么人世间的制度变革、法度更新就是对天道法则的顺应与体现。北宋中期的种种积弊,正是“故”当除而“新”当立之时。这一论证将制度变革从道德争议中解放出来:变革不是为了破坏祖宗之法,而是为了顺应宇宙运行的本来节奏。
其三,王安石的人性论与政绩观深刻影响了宋代政治文化的发展走向。其变法推动的制度变革和政治理念,深深地塑造了宋代乃至后世的士大夫政治。从现代治理学的角度来看,王安石政绩观中所体现的制度理性、量化考核、激励机制等要素,显示出超越时代的前瞻性。他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不能仅仅依赖于官员的个人德行和道德感召,而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权力运行、引导官员行为。正如他所指出的,“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制度与人互为条件、相互成就。这一认识在当时的北宋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它直接质询了以“因循”“防弊”为核心的政治文化。
结语
回到本文的出发点:为什么王安石的人性论与政绩观在北宋“防弊”“因循”的政治文化氛围中如此重要?其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对“祖宗之法”迷思的祛魅,其次体现在对制度变革正当性的哲学论证,同时也体现在以“成万物”为使命的治理担当。
王安石政绩观的核心贡献在于:他敏锐地识别出了“以防弊为最高原则”的政治悖论——当整个政治体系以“防弊”为最高原则时,制度本身便会丧失自我更新的能力,最终走向“积贫积弱”的困境。他在人性论中建构的“性习之辨”,实质上是在哲学层面重新为“人”的能动性辩护:既然人性可以通过后天的“习”加以塑造,那么治理者的职责就不应当是对现状的消极顺应,而是通过制度教化来主动推动人和社会朝着良善的方向转化。治理者的智慧,就是在“守旧”与“创新”之间进行觉察和判断:哪些“故”当除,哪些“新”当立;在什么条件下“因任”可以转化为“原省”,在什么情况下“原省”可以导向有效的“赏罚”。这或许也是王安石人性论与政绩观穿越千年之后,依然值得我们深思的原因。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