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简牍所见汉代功劳制

2025-10-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汉代的功劳制,源自秦代以“斩首授爵”为核心的军功爵制,是支撑国家治理和社会流动的重要制度。然囿于史料匮乏,秦汉国家如何对待长期服役而未获军功者、非直接军事战斗者等官吏群体的迁转,至今难以详知。所幸张家山336号汉墓出土之《功令》,不仅为我们认识汉代功劳制提供了重要史料,亦为反观秦制创造了可能。

  功劳的量化

  汉代功劳制是对秦军功爵制的发展,仍以“功”为指标。不过,从《功令》可知,汉代强调“功劳”,并分为“军功劳”与“中功劳”,“劳”可转化为“功”。

  “军功劳”是功劳制度的核心,直接与军功挂钩。《功令》规定,官吏亲自斩杀敌首“二级”或捕虏“二人”,可各计为“一功”;虽未直接斩捕,但因其贡献被论功获赐爵位“二级”,可折算为“半功”。这种以“斩捕”为核心的量化方式,承袭秦代军功爵制传统,将抽象的军功转化为具体的数字以便于计算。同时,还规定“从军劳二岁亦为一功”,即作为军事人员,不论其是否有“斩捕”,只要从军满两年,即可折算为“一功”。此外,《功令》还对特殊情形作出补充:“当上功劳其为死事者后,所为后有身斩首爵及捕虏,得数以有功。”即军功劳可以被继承,且可与继承者获得的斩首、捕虏军功叠加计算。“中功劳”是对非军事人员的核算标准。《功令》记载:“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视事日自占劳,劳盈岁为中劳,中劳四岁为一功。”可知官吏以“视事日”为基础计算单位,即在岗履职时间满一年才可积劳,“中劳”四年折算为“一功”。

  值得注意的是,“劳”的计算并非单纯以时间累积为准,还存在制度性的增减情况,如居延汉简中有:“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燧长常以令秋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可见汉代对军吏进行秋射考核,以“十二矢”为限,“中六矢”即合格,若超过或不满“六矢”,则按每矢十五日赐劳或夺劳。又据敦煌汉简载:“敦德步广里曲平望塞有秩候长……以令二日当三日,增劳百桼十桼日半日……1854。”由于基层军吏需要巡行天田检查有无越塞迹象、督察烽燧上的值守与武器装备等,这些工作环境艰苦、持续时间长且责任重大,出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而“增劳”,也是激励边地军吏的重要举措。

  由上可见,汉代功劳制不仅将“中劳”与“功”建立起固定换算关系,也把军事与非军事官吏都纳入功劳体制之下,并根据实际贡献而增减,使“功劳”成为所有官吏迁转的基本依据。

  功劳的论定

  汉代的功劳数首先由官吏本人申报,然后经由多层审核才能最终论定。从《功令》所载“上功劳式”来看,申报内容包含官职、爵位、任职年限(为某吏若干岁月)、专业能力(能某物)、年龄、籍贯等基本信息,还特别区分了“治狱”年限、“从军”时间、“军功劳”与“中功劳”等履历。并要求“放(仿)式以二尺牒,各为将(状),以尺三行皆参折好书”,这种统一的文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不但便于统计功劳,也构建了官员的人事档案。

  二千石官(郡守、都尉等)是功劳审核的关键。《功令》要求“以功多者为右次编,上属所二千石官”,即官吏所在基层管理机构根据申报信息初步核算功劳数量等信息,按“上功状式”格式以功劳大小进行排序并上呈二千石官。又《功令》规定,“二千石官谨以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会十月朔日”,二千石官按要求审核后,需在每年十月集中上报中央,由御史与丞相负责最终审定。诚然,这一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官吏,因为汉代不同秩级的官吏分别由不同级别的主管机构负责迁补,如《功令》规定“御史、丞相杂补属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补有秩啬夫”,“县道官自次官史、佐劳,补斗食、令史,勿上”。各级负责迁补主管机构在审定后,便会形成“功次文书”,如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十五年功次》《二年官佐功次》等就是该制度的体现。排列功劳次序有常制与特殊之分,前者是在固定的时间进行排序,是功劳的日常统计;后者则是特殊情况,如需“通课”或临时选拔守任官吏。“功次文书”形成后,主管机构会通过上呈或下发的形式公开,既可作为官吏迁转的次序,也可视为一种公开褒奖。

  不过,官吏需要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功令》中明确规定:“上功劳不以实二岁若一功以上,夺爵二级。不盈二岁至六月及半功,夺爵一级,皆免之。”同时,负责审核的官吏也要为其行为承担后果,如“吏署能不以实,夺爵一级”;“身治断狱三岁以上乃署能治狱,其治狱岁数如式令。其其以卒史属主狱而非身断之也,及以丞以上居治狱官者皆不得为治狱,不从令者以署能不以实令论。吏智(知)听与同罪”。总体而言,汉代功劳制在制度上保障了官吏个人功劳信息的准确、公开、公正。

  功劳制的运行

  “功次”是官吏迁补的基本原则,如《功令》要求“吏有缺,谨以功劳次补之”。对官吏的迁补路径,《功令》中也有细致规定:“·中二千石有缺,课郡守以补之。郡尉补郡守,它吏千石补二千石。八百石补千石,六百石补八百石。五百石补六百石。四百石补五百石。三百石补四百石。二百石补三百石。”这一规定体现了官吏等级秩序的严格性。又要求“斗食、学佴通课补有秩,有秩通课补有秩乘车,有秩乘车通课补丞、尉。令史通课补属尉佐,属尉佐通课补卒史,卒史补丞尉、丞相大尉史”。这是对汉代最基层官吏的规定,要求上功劳者的资格自“佐史”以上,“佐”对应的是“斗食、学佴”,“史”对应的是“令史”。“佐”的迁转路径为:斗食、学佴→有秩→有秩乘车→丞、尉;令史的迁转路径是:令史→属尉佐→卒史→丞相史或太尉史→御史→六百石,这为各级官员提供了清晰的晋升预期。

  功劳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展现出相当的务实性和灵活性。对专业技术职官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如当厩官缺员时,可自行优先选择考核中“明马事”者。面对“吏缺多而当补者少”的情形,设有“益取其次”的补充机制,即在考核合格者不足时,可适度放宽标准,择取次优者充任。在边疆治理中,针对如武都道、羌道、平乐等“蛮夷”聚居区,规定“守课此道斗食、令史功劳多者补其有秩”,体现了对特殊地区的差异化管理;边郡如河阴等地因“边小民史者少,不能自给”,则允许“守调,令旁县补”,即由郡守跨县调配考核合格官吏以补缺额。此外,官吏的迁转还与爵位制度相关联,如“爵公大夫以上补六百石以上,大夫以上补五百石至二百石,上造以上补卒史、属尉佐”,从而保障有贡献、有能力者获得迁转机会。若出现官吏“物故不当迁”等情形,则须及时上报,并从记录功绩的“功牒”中予以剔除,保证信息准确。这些举措使功劳制得以因应不同地域与特殊情形的治理需求,从而有效防止制度在实践中陷入僵滞。

  综上所述,张家山汉简《功令》为我们厘清汉代功劳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提供了关键史料。该制度不仅是官吏迁转的规范,更是中央政府用以强化地方管控的重要工具;它既有利于提升国家行政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军功与非军功出身群体间的利益冲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功劳制度研究”(23BZS01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编辑:张云华(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