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践考察与实证探析

2022-12-14 来源:《高等教育研究》2020年第11期

  摘要:1912年《大学令》的颁布标志着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立法确立,而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实践确立则历经初步创设、名义确立和实质确立三个阶段。追本溯源,近代首个大学评议会初步创设于山西大学、北洋大学以及北京大学三所最早的公立大学,从严格意义上说,首个有史可稽的大学评议会花落北大。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以北大评议会的实践为主线,完成了从名义确立到实质确立的发展历程。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的二重属性,并在制度和运作的双重实践下实现了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历史统一。

  关键词: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BOA190043)

  作者简介:郭强(1982-),男,江苏徐州人,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从事中国近代教育史研究;;胡金平(1962-),男,江西南昌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教育史研究。

  1912年10月24日,《大学令》经全国临时教育会议表决与教育部核定后正式公布,标志着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立法确立。大学评议会审议“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1]等学校重大事务,一举成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的评议会和各科的教授会的设置,这是现代所谓‘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2]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3]的大学评议会,并未对教授评议员的数量和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无法保障教授的主体地位,这不仅成为《大学令》根本的制度局限,也让“教授治校”仅限于一个美好的“理想诉求”而无法实现。所幸的是,大学评议会制度并未因此停滞不前,而是在实践中寻求“现实破解”,由此开启了从立法确立走向实践确立的历史征程。

  一、初步创设:近代首个大学评议会的历史溯源(1912-1915)

  《大学令》颁布后,大学评议会最早在哪所大学中得以实践确立?首个大学评议会究竟花落谁家?根据《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1912-1917年,全国大学共计10所,包括公办大学3所、私立大学7所,其中,“民国元年公立大学仅有二校,……北京尚有私办民国大学(五年改名朝阳大学)、明德大学。民二,公立大学经前教育部认可者有山西大学。民三至于民六,公立大学仍为三校,私立大学经认可或备案者,计增北京中华大学(六年后并入中国大学)、北京中国公学大学部(民二与吴淞中国公学合并改成中国公学大学部,六年三月与吴淞中国公学分离,改称中国大学)、武昌中华大学、吴淞中国公学(六年后停办)、江苏大同学院、江苏复旦公学等五校,连前明德、民国,共计七校。民五北京明德大学停办,但新增北京协和医科大学,故仍无所损益”[4]。经考察,1912-1917年间,7所私立大学未见有评议会设立之相关记载,北京大学、北洋大学、山西大学作为民国早期的3所公立大学,成为《大学令》颁布后首个大学评议会的初创之地。

  1.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

  根据山西大学校史编纂委员会编纂的《山西大学百年校史》,山西大学早在1912年11月,也就是《大学令》颁布仅一个月后,便在校长高时臻的主持下成立了评议委员会和教授会:“11月,按教育部颁布《大学令》,由高时臻校长主持成立了校评议委员会与教授会,经两会酝酿讨论,制定并通过了《山西大学校学则》,《学则》是山西大学校在民国期间建立的第一部学校规则,为学校摒除封建学制建立资产和阶级共和国的新学制新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5]从严格意义上讲,山西大学成立的评议委员会与大学评议会在名称上不尽相同,但校评议委员会与教授会两个机构的设置,与《大学令》中的大学评议会和教授会的设置如出一辙,因此,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与大学评议会应属同一性质的机构。

  关于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成立的时间,目前学界均引述自《山西大学百年校史》,即山西大学于1912年11月成立了评议委员会。除此之外,未见有其他史料来源。根据“山西大学校组织系统图(1912-1918)”[6],校评议委员会与教授会作为如此重要的校级权力机构,竟未被纳入山西大学组织系统,同时,评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权范围以及开会记录等实践运作情况也一概无史可考,这实在不能不让人对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的设立充满疑惑。既无成立佐证,又无运作详情,关于该校评议委员会成立于1912年11月的观点,实在难以定论。

  2.北洋大学:校务会议

  根据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编辑室编纂的《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北洋大学于1912年制定了《国立北洋大学校办事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其中规定设立校务会议,“根据教育部有关法令,北洋大学于民国初年制定了《国立北洋大学校办事总纲》,共三章二十三条。……《总纲》第二章规定了校务会议,这是学校管理中最具权威性的会议,凡属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都由校务会议议决”[7]。与山西大学如出一辙,北洋大学也未设立严格意义上的大学评议会,而是成立了名为校务会议的机构。但其不同之处是,北洋大学校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与职权范围等均有详细记载。经查《总纲》,校务会议由“校长,各主任及在本校连续任职二年以上之本国教员”组成,职权范围涵盖“各学门之设立及废止”、“各项规则之增删及修正”、“学生纳费增减问题”、“本校应行兴革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8]因此,北洋大学校务会议从名称上看虽与《大学令》中的大学评议会相去甚远,但从人员组成、职权范围上看,与大学评议会应属同一性质的机构。

  关于《总纲》制定于1912年的观点,《天津大学志》亦持此说:“1912年,根据教育部有关法令,北洋大学制定了《国立北洋大学校办事总纲》。……这是辛亥革命后我国高等学校最早的管理条例,体现了校长负责、专家学者治校的管理体制。”[9]但这一论断显然值得商榷。其一,根据《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所述,北洋大学“自1896年到1903年校名均为‘北洋大学堂’,一直沿用到1912年,因建立中华民国,奉命更名为‘北洋大学校’,1913年又命名为‘国立北洋大学’”[10]。也就是说,北洋大学改称国立始于1913年,1912年尚非国立。其二,根据《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资料选编》收录的《国立北洋大学校略史》(1928年),北洋大学于“民国二年四月,新定学校系统。无高等学校而有大学预科,又按《大学令》第二十条……”[11],民国二年(1913年)才开始根据《大学令》重新制定学校制度,显然与《总纲》制定于1912年之说相互矛盾。另,《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资料选编》等各类史料所收录的《总纲》,均“抄自《国立北洋大学卅周年纪念册》”。[12]《国立北洋大学卅周年纪念册》辑录出版于北洋大学建校30周年,即1925年,其中并未标注《总纲》的具体制定时间。由此推之,《总纲》当制定于1913-1925年间。因此,《总纲》虽可视为校务会议设立的佐证,但因缺少运作详情,校务会议是否真实成立并付诸实践运作,无从判断。如确实付诸实践,其当成立于1913-1925年间,具体时间尚不可考。

  3.北京大学:评议会

  根据萧超然等编著的《北京大学校史》,“1915年11月,北大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开始设立评议会,由每科选出评议员二人组成。……评议会为‘商决校政最高机关’”[13]。与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和北洋大学校务会议不同的是,北京大学评议会与《大学令》所规定的大学评议会,在名称上毫无二致。不仅如此,北大评议会设立详情、会员名册以及产生方式,均有史可稽。根据1917年4月21日北洋政府教育部第247号令———《指令北京大学该校评议会简章及会员履历准备案文》所附之原呈,北京大学曾于1915年11月,也就是《大学令》颁布三年零一个月后成立了大学评议会,并将会员名册呈报教育部备案:“本校评议会曾于民国四年十一月间选举会员详报钧部在案。”[14]该届评议会“由每科选举两名评议员组成,当选的评议员为文科陈黻宸、辜鸿铭,理科冯祖荀、俞同奎,法科张耀曾、陶孟和,工科温宗禹、孙瑞林,预科朱锡龄、张大椿,校长胡仁源为评议会会长”。[15]

  1915年11月,这是目前关于北大评议会设立时间的最早记录。然而,作为民国时期的第一所国立大学,北大为何未第一时间跟随《大学令》的步伐落实评议会制度,而是迟了三年之久?这与当时北大紊乱的校政不无关系。1912年5月,京师大学堂改称北京大学,总监督严复接任北大首任校长,不久北大改为国立。但当时北大的政局并不稳定,校长如同走马灯一般更迭不歇。自1912年10月严复辞职离京至1913年底,不到两年时间,北大先后更换了章士钊、马良、何燏时、胡仁源四任校长。除章士钊经任命但未赴任外,马良、何燏时则分别到任了1个月、11个月便匆匆辞去职务。第四任校长胡仁源任职时间最久,从1913年11月至1916年12月,历经三年有余,这为胡仁源稳定学校局面并腾出手来厘清内外关系、成立评议会创造了条件。

  至此,民国时期首个大学评议会的历史溯源就很清晰了(见表1)。

  表1 民国时期首个大学评议会历史溯源情况

  综上,1912-1915年为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初创期,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北洋大学校务会议以及北京大学评议会,以《大学令》为蓝本,最早开始实践探索的尝试。经过考察,三所大学的评议会名称各异,成立时间不一,首个大学评议会究竟花落谁家,我们已不难得出结论。在机构名称上,北大评议会与《大学令》之规定毫无二致,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是名正言顺的大学评议会;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和北洋大学校务会议虽可视为大学评议会之类似机构,但在名称称谓上难与大学评议会完全划等号。在设立时间上,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设立于1912年之说,缺少设立佐证,也缺乏运作详情,因此难以确定。北洋大学校务会议虽有设立佐证,但无运作详情,且成立的具体时间不详,仅能框定在1913-1925年间。同时根据《总纲》规定,北洋大学在设立校务会议的同时,还设立了另外两个校级机构———教务会议和事务会议,这与《大学令》中评议会、教授会的学校、学科二级机构设置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北京大学评议会设立于1915年,设立佐证和后期运作详情均有丰富的史料可考。因此,无论是山西大学评议委员会还是北洋大学校务会议,其作为民国时期首个大学评议会的论断,均难以让人信服,首个有史可考、名正言顺的近代大学评议会当属北大评议会。

  二、名义确立:胡仁源与北大评议会制度的名不副实(1915-1917)

  北大评议会在校长胡仁源的主持下,从无到有,初步创设,开启了大学评议会制度由国家立法确立走向大学实践确立的序幕。但作为北大教授治校的制度保障,这一本应具有的开创性意义的实践之举,却徒有其名,与《大学令》的“教授治校”理念相去甚远。可以说,作为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实践确立的标志,1915年的北大评议会仅为名义上确立,名不副实。

  当时,北大评议会在名义上虽为“商决校政最高机关”[16],但实际上,评议会中,教授评议员并不掌握校务决策权力,处理全校行政事宜之权仍控制在校长、学监主任等少数行政人员的手中,北大并未因此改变因循守旧的官僚面貌、走上民主管理的道路,“教授治校”根本无从谈起。履新北大校长职务的蔡元培说:“我初到北京大学,就知道以前的办法是,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17]作为当然评议员的学长尚无校务决策权力,更遑论普通的教授。“实际上,直到蔡元培1917年从德国归来担任北京大学校长以前,这个教育法令中有关大学自治的规定从来没有真正付诸现实。”[18]

  沈尹默自1913年进入北大,1929年离开,作为北大教授曾在北大教书16年之久。他在回忆录《我和北大》中写到,校长蔡元培上任不久,他便建言蔡元培向政府提出三项要求,以促改革:“第一,北大经费要有保障;第二,北大的章程上规定教师组织评议会,而教育部始终不许成立。中国有句古话: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与其集大权于一身,不如把大权交给教授,教授治校,这样,将来即使您走了,学校也不会乱。因此我主张您力争根据章程,成立评议会;第三,规定每隔一定年限,派教员和学生到外国留学。”沈尹默认为,评议会问题是当务之急,根据他回忆所述,蔡元培认可并采纳了他的建言:“我的建议,以成立评议会为最重要,蔡先生深以为然,完全采纳,向当局提出,果然达到了目的。”[19]

  然而,沈尹默关于北大根据章程组建评议会但教育部未予备案的说法显然与“本校评议会曾于民国四年十一月间选举会员详报钧部在案”[20]的史料记录有所矛盾。鉴于年代久远而可能产生的记忆偏差,或是群体利益不同出现的有意取舍,回忆史料本身即具有无法回避的主观性质。有学者就曾对这篇回忆录的真实性进行质疑和揭露:“沈尹默在《我和北大》中最为离奇的造谣谎言,集中表现在对于胡适的抹黑丑化。……在这段记忆中,沈尹默至少揭露了三大谎言。”[21]记忆偏差也好,有意取舍也罢,通过备案也好,未过备案也罢,有一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即当时的北大评议会从未有过实质的作用和影响,确系有名无实,名存实亡,教授权力无法彰显,教授治校无从谈起。

  其实,1915年成立的北大评议会的名不副实,根源与其前身京师大学堂根深蒂固的“官府”身份以及当时袁世凯倒行逆施的复古政局不无关联。受清末以来浓厚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京师大学堂自创立之初,就以培养入仕官员为目标,学校仕学院甚至要求生源必须为进士、举人出身,且为七品以上的北京官员。时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不久,袁世凯窃夺了革命果实,推行尊孔复古政策,封建思想甚嚣尘上。北大评议会等一系列制度变革,步履维艰,终未能付诸实施。据顾颉刚回忆,蔡元培担任校长之前的北京大学,“学生有事和学校接洽,须写呈文,校长批了揭在碑上,仿佛一座衙门”[22]。摒弃“官府”,创建“学府”,北大亟待一场大刀阔斧、推陈出新的变革。

  三、实质确立:蔡元培与北大评议会制度的革故鼎新(1917-1930)

  1916年6月袁世凯在全国的讨伐声浪中死去,若要民国教育拨乱反正,“今日惟有切实实行元年所发表之教育方针耳”[23]。于是,历史再一次选择了蔡元培,1917年1月9日,蔡元培正式就任北大校长一职。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北大一系列关于评议会的制度陆续出台,一举奠定了全校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地位,一场以《大学令》为蓝图的校政改革呼之欲出。北大评议会虽非蔡元培首创,但蔡元培的到来,“打破北大传统上集权式管理的格局,将集中于校长的权力逐步分化,使更多的教授有机会共享‘治校权力’”[24],使这一名不副实的制度实至名归,重获新生。

  自1915年胡仁源首次设立评议会以来,北大评议会已逾两年未改选,评议员的流出之大以致连开会都无法正常进行:“第事隔两年,已逾改选之期。而旧选各员且有离校者,欲实行集会,不得不改选一次。”蔡元培到任后,第一件事就是以评议会改选之名,革新并落实北大评议会制度。1917年3月17日,北大完成了1917年度评议会的改选,“依法改选十人为会员”,文科、理科、法商科、工科、预科各2人,形成了《大学会员履历册》,连同会议通过的《大学评议会简章》一并呈报教育部备案。4月11日,备案获批:“呈暨附件均悉,该校评议会简章暨各科会员履历册,准予备案,此令。”根据《大学评议会简章》,大学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各分科预科学长及预科主任教员”以及“各分科及预科中国专任教员”,“每科二人,由教员中互选,以一年为任期,任满可再被选(商法科暂合选评议员二人)”。“每科二人”是北大对大学评议会教授评议员数量和比例的首次规定。评议会职权涉及“各学科之设立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关于学生风纪事项”、“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得以本会意见,建议于教育总长”[25]7项。

  值得注意的是,北大同年还出台了另一项制度文件———《大学评议会规则》。《大学评议会规则》与《大学评议会简章》在评议会的相关条款规定上同中有异。相同之处在于评议会的职权范围,《大学评议会规则》所涉7项包括“各学科之设立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关于学生风纪事项”、“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总长者”,与《大学评议会简章》并无二致。不同之处在于评议会的人员组成,查《大学评议会规则》,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以及“各科教授,每科二人”组成,这与《大学评议会简章》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对选举产生的评议员身份的表述不同。《大学评议会规则》以“教授”为限,“各科教授,每科二人”[26],而《大学评议会简章》限于各科(含分科和预科)之中国教员,不局限于教授身份。根据北大后续出台的评议会相关文件,评议员任职条件均以《大学评议会规则》所规定的教授为限。二是对当然评议员来源的界定不同。《大学评议会规则》泛指各科学长及主任教员,作为当然评议员的主任教员的来源未局限于预科。而《大学评议会简章》表述更为明确和详细,所含各分、科预科学长及预科主任教员,主任教员的来源局限于预科。这一来源界定不同,直接关系到主任教员的数量,从而影响到普通教授(教员)在评议会中的席位占比。令人遗憾的是,囿于缺乏当然评议员的名单记录,我们无从判断在实施中,主任教员是否仅限于预科。或许,改革初期的《大学评议会规则》和《大学评议会简章》系同一个文件的不同修订版本,也未可知。但无论是《大学评议会规则》还是《大学评议会简章》,都确立了北大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随着1919年北大“废科改系”,学长和主任教员作为当然评议员的情况成为历史。

  评议会制度的实践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改革期间发生前后规定不一或文件规定不周之处,实属正常。1918年度的评议会选举,即遇到了《规则》和《简章》规定不到之处。根据票选,文预科杨敏曾、马裕藻二人“同得八票”,同列第二名。根据《大学评议会规则》和《大学评议会简章》,各科互选前两名当选年度评议员,然而并未对第二名同票的情况予以规定。最后,评议会决定采用“通讯投票”方式确定最终人选,“通讯处在新大楼校长室,并请于三日内送到为荷”。[27]根据通讯投票结果,马裕藻胜出,1918年度北大评议会14名成员最终得以产生———文科本科2人、文科预科2人、理科本科2人、理科预科2人、法科本科2人、法科预科2人、工科本科2人。

  蔡元培对德国大学的管理制度推崇有加:“德国大学学长、校长均每年一换,由教授会公举,校长且由神学、医学、法学、哲学四科之教授轮值,从未生过纠纷,完全是教授治校的成绩。北大此后亦当组成健全的教授会,使学校决不因校长一人的去留而起恐慌。”[28]因此,他主张引进大学德国大学制度,以避免校政因某位校长的去留而发生动荡。在他的持续改革下,北大相继推出《评议会选举法》和《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进一步完善评议会制度,扩展评议会的权力,改革和调整北大的内部组织机构,实现教授治校。

  1919年10月21日,《评议会选举法》经评议会决议后公布。相较于1917年的《大学评议会规则》,《评议会选举法》最大的变化是对评议员的产生方式予以改革,即由原来的每个学科互选二人,调整为“不分科亦不分系,但综合全校教授总数互选五分之一”。从以学科数量为基数产生评议员到以全校教授数量为基数产生评议员,这一看似细微的调整,实则是以更加科学的方式优化了评议员的结构和数量,不仅避免了各科因教授数量悬殊但同为两个名额的“大锅饭”、平均化的矛盾,而且克服了教授师资扩大带来的评议员代表性不够和覆盖面不足的弊端,有利于全校范围内最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教授脱颖而出。经10月27日的民主选举和10月31日的通讯票选,1919年度共产生评议员16名,其中,胡适以总票60票拔得头筹。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评议会选举法》增列了教务长、庶务主任、图书馆主任、仪器室主任等行政人员与会,“但无表决权”[29],校政大权仍掌握在教授手中。

  1919年12月,《章程》经评议会决议通过,规定“凡大学立法,均须由评议会通过”[30]。北大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立法机关的地位被正式写入《章程》。《章程》还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的一切重要事项都需经评议会民主投票进行决议,而每届的评议会成员也由民主选举票高者当选。《章程》对校内各类组织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行政会议作为评议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评议会的各项决议,是学校最高行政机关。教务会议与行政会议属平行机构,下辖各系教授会,主管学术事务。《章程》还规定了各类组织领导职务的产生方式———民主选举、教授担纲。如各学系主任由本学系教授会民主选举产生,评议会各职能委员会委员长以及学校的教务长、总务长等也都“以教授为限”。[31]不仅如此,“这些委员会均采取民主制,议事以投票方式决定”[32]。教授不仅在评议会和教授会中拥有主导地位和话语权,在学校各类管理机构中也占有越来越大的权重。代议制民主的原则在以评议会为代表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中均得以深入贯彻。蔡元培的继任者蒋梦麟对此予以高度评价:“校中最高立法机构是评议会,会员由教授互选:教务长、总务长,以及各院院长为当然会员。评议会有权制订各项规程,授予学位,并维持学生风纪。各行政委员会则负责行政工作。北大于是走上教授治校的道路。”[33]

  1920年4月1日,北大评议会通过《评议会规则修正案》和《评议会会议细则》。《章程》颁布后,随着学校组织机构的调整,北大评议会制度持续革故鼎新,修订完善。其一,人员组成上,《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规定,评议会由校长和“教授互选之评议员”[34]组成,当然评议员由原来的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转变为唯校长一人,教授评议员的地位更加突出。其二,职权范围上,《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规定评议会的职权涵盖“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各种规则”、“各行政委员之委任”、“本校预算”、“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育部者”、“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项”[35],不仅同时拥有学系和机关的废止变更权力,还首涉学校预算财务大权。其三,在提案权上,《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规定“评议员均有提案之权,非评议员之教职员,得以五人以上之连署,建议于本会”[36],不仅赋予了评议员的提案之权,还赋予了非评议员五人联署的提案之权,调动了广大非评议员参政议政的可能性和积极性。其四,在制度细则上,条款规定更加完善。《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评议会选举时间、选举方式:“评议员于每年暑假后第一月内,用记名投票选举之。”[37]《评议会会议细则》则对评议会的开会条件、决议通过条件、议案提交、表决方式、议事程序等进行了事无巨细的规定,如第六条规定:“表决之方法:(一)举手。(二)投票。其方法之选用,议长得临时酌定之。但评议员亦得提出动议,要求选用或变更。如经一人以上之附议并过半数之可决者,议长即宣告或变更之。”[38]第七条规定:“表决有疑义时,评议员得提出动议,要求重付表决或行反表决,如经一人以上之附议,并过半数之可决者,议长即执行之。”[39]这些条款看似琐碎,实则以更精细化的制度规定,提高了教授治校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作为议长的校长,在《评议会会议细则》的规定下,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1920年开始,北大评议会职权进一步扩大。根据《1920年北京大学现行规程》,北大评议会的职能范围已涵盖“各科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各种规则”、“各行政委员会之委任”、“本校预算及决算”、“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赠予学位”、“关于高等教育事件将建议于教育部”、“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件”[40]等职权。在掌握学校预算权之后,北大评议会又掌握了学校决算权,至此,学校财务大权尽收麾下。

  北大评议会制度在改革中确立,在发展中完善,逐步确立了全校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地位,为教授治校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制度变迁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职权范围“扩大化”。从学科、学系的设立废止到校内各机关的设立废止及变更,从不涉及学校财务到审议学校预算再到审议学校决算,从学术到行政,从人事到立法……北大评议会的职权范围随着蔡元培改革的深入,逐步扩大和完善,逐渐将大学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所有重大事务决策权收入囊中。评议会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权力和立法机构。二是成员结构“去行政化”。纵观北大评议会人员结构的调整,从最早的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和各科教授,到1920年《评议会规则修正案》取消学长作为当然评议员,北大评议会人员组成的去行政化趋势越发明显。当然,这和北大1919年废除文、理、法三科的政策走向不无关系,学科制被废除,学长制自然不复存在。但北大“废科设系”后,系主任却并未随之成为当然会员,可见北大评议会在人员结构上去行政化的迹象是很明显的。《评议会规则修正案》的与时俱进,以及行政领导职务评议员比例的减少,客观上造成了教授评议员的比重和地位更为凸显,进一步保障了教授评议员的主体地位。三是民主方式“直接化”。根据《大学评议会简章》和《大学评议会规则》,教授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代为行使权力,《评议会规则修正案》通过后,不仅评议员均有提案权,而且非评议员的教职员,经五人以上连署,也享有提案权。非评议员提案权的实现,标志着北大在以代议制民主方式保障教授间接民主权力的同时,还赋予了包括教授在内的教职员直接参政议政的直接民主权力,为教授治校开辟了一条更直接、更广泛的渠道。四是产生方式“科学化”。北大评议会教授评议员的产生方式从原来的每科互选二人为指标调整到以全校教授总数五分之一为标准,一方面使得遴选方式更为合理,避免了有的科系人多选两人,有的科系人少也选2人的矛盾,另一方面,不仅有助于扩大参选面,使评议员的群众基础更为广泛,而且动态实现了评议员指标随学校教授师资规模的变化而调整。这些都意味着评议员的产生方式越来越科学合理。

  从1917年至1926年,蔡元培执掌北大10年,“身体力行,设立评议会作为全校的最高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各系成立教授会,规划本系的教学工作”[41]。十年间,蔡元培曾先后辞职7次,但北大评议会的变革从未因他的中途辞离职有所中断,也未因他1926年的最终辞职戛然而止。不仅如此,在他的推动下,作为教授治校保障的大学评议会制度在北大一步步趋于成熟和完善,最终得以实质确立。蔡元培不仅在北大构建起以评议会和教授会为中心的教授治校制度,更在客观上修正和弥补了《大学令》对于评议会中教授数量和比例语焉不详的疏漏,为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实现提供了制度蓝本。

  四、应然与实然:北大评议会与教授治校制度的实证探析(1917-1930)

  “我国近代大学评议会制度确立了代议制式的决策机制,是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42]代议制民主下,大学评议会决议的表决,由会议代表一人一票完成,最终的票数高低自然成为会议决策的唯一评判标准。评议会成员由两类群体构成,一类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普通教授评议员,一类是依规由行政职务自动生成的当然评议员(即行政评议员,如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等)1。在大学评议会中,教授评议员能否超过行政评议员而掌握多数席位并占据主导地位,决定了近代中国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的实现与否。作为两种不同的哲学传统,法德的理性主义和英美的经验主义从认识论角度,以价值与事实为依据,体现出应然性与实然性的二重特征。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的实践也不例外,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二重属性。应然性的大学评议会,属于制度领域的评议会,而实然性的大学评议会,则属于运作领域的评议会。在应然性的评议会中,从《大学评议会简章》的“每科二人,由教员中互选”、《大学评议会规则》的“各科教授,每科二人,自行互选”,到《评议会选举法》固定下来的“不分科亦不分系,但综合全校教授总数互选五分之一”,北大评议会制度在实践中摸索,逐步完成了任职条件由教员到教授、遴选标准从每科二人到教授总数五分之一的尝试与探索。这些尝试与探索,无不在应然性问题上为确立教授评议员的主体地位和教授治校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在实践运作领域上,自蔡元培1917年执掌北大并将评议会制度付诸实践以来,北大评议会从1917-1930年历经14年的发展变迁。14年中,北大评议会的一系列制度能否执行到位,确保教授的多数席位从而实现应然性与实然性的有机统一呢?面对这一疑问,我们惟有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去探究问题的答案。

  本研究查阅了1917-1930年北大评议会存续期间的14届评议会的相关记录(1928和1929两届缺少开会记录),统计了历届北大评议会中当然评议员和教授评议员的数量和占比(见表2),以二者的席位对比来考察北大教授治校的实现情况。

  表2 北大评议会人员构成与数量占比情况(1917-1930)

  数据来源:王学珍,郭建荣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32-151页。注:1.《大学评议会简章》和《大学评议会规则》关于人员组成的表述略有不同,导致1917、1918两年度当然评议员中主任教员数量的不同;2.因1917、1918两年度的主任教员记录不详,故暂以每学科1名计算;3.根据《大学评议会简章》,每科选二人,但“商法科暂合选评议员二人”,故1917年度商、法科共产生评议员2名;该年度共设6科,故有6个学长;4.1929年度,北大评议会分别于3月27日、10月17日召开两次评议会,均进行了评议员选举,故该年度共产生两届评议员。

 

  随着北大评议会制度的不断变革,教授评议员的数量和地位呈现出阶段性的动态发展趋势。

  第一阶段———初步探索阶段(1917-1918),教授评议员的优势地位并不明显,教授治校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存在一定的疏离。如前所述,《大学评议会简章》和《大学评议会规则》关于人员组成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关于学长和主任教员的表述,前者规定为各分科预科学长及预科主任教员,后者规定为学长及主任教员,这直接导致了1917-1918年度评议会中作为当然评议员的主任教员数量的不同。分别以两份文件为统计标准,1917年,北大有文科、理科、商科、法科、工科5个本科,1个预科,共6科,故1917年度当然评议员人数为:校长1人,学长6人,主任教员1人(1个预科,以预科主任教员计)或6人(6个本预科,以各科主任教员计);1918年,北大有文科、理科、法科、工科4个本科,文科、理科、法科3个预科,共7科,故1918年当然评议员人数为:校长1人,学长7人,主任委员为3人(3个预科,以预科主任教员计)或7人(7个本预科,以各科主任教员计)。当然评议员与教授评议员的比例,1917年为8/10或13/10,1918年为11/14或15/14,教授评议员在评议会中不占主导地位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因此,1917-1918年度的评议会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教授评议员的席位优势并不明显。

  第二阶段———发展完善阶段(1919-1930),教授评议员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教授治校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实现了有机统一。1919年,蔡元培“废科改系”,撤销文、理、法、工科的设置。4月8日,蔡元培主持召开文理两科教授会主任会议,宣布废除学长制,成立由各科教授会主任组成的教务处,由教务长替代学长。10月25日,1919年度评议员进行了选举:“二十五日二时,开评议会选举会。”[14]10月27日,名单经“本校公告”正式公布。因此,自1919年开始,当然评议员中已经没有学长,只有校长一人。1920年,北大颁布《评议会规则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评议会的组成人员,当然评议员仅有校长1人。此后的北大评议会呈现出明显的去行政化倾向,除保留校长1人作为当然评议员外,其余均为民主选举产生的教授评议员。这一时期,无论人员怎样变化,教授评议员在评议会中始终占据绝对多数。

  从1917年评议会的实质确立到1930年评议会的寿终正寝,14年中,北大评议会改革实践的脚步从未停歇。作为教授治校的制度保障,北大评议会不仅在制度领域层层推进,在运作领域也步步践行,逐步实现了应然性与实然性的有机统一。从名义到实质,从疏离到回归,从应然到实然,北大评议会一直在努力实践并实现着蔡元培“教授治校”理念的初衷。即便在初步探索阶段,北大评议会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长的方式,把握教授治校的主动权。然而,1931年蒋梦麟执掌北大后,废止评议会,代之以校务会议,大学评议会在北大走向完结。随着校务会议中教授评议员主导地位的丧失,北大也开启了由教授治校向校长治校的制度嬗变。

  注释:

  ① 本文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普通教授身份的评议员定义为教授评议员,将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等由行政职务自动生成的评议员,定义为当然评议员或行政评议员。虽然当然评议员中的校长、学长及主任教员等通常也是教授,但因其资格系依法由行政职务自动生成,而非民主选举产生,故不应划为教授评议员,而应属于行政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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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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