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9月18日,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教授夏荣(Sean Cooney)到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并以“澳大利亚平台用工的新规制”为题作学术讲座。
夏荣首先介绍了澳大利亚劳动法的基本特征。澳大利亚的规制体系不同于美国或英国,采取了国家立法、行业标准、集体协议和普通法合同相结合的多层次制度。在国家层面,《公平工作法》设立了12项基本标准;行业层面则通过“现代裁定”(行业标准)设定最低工资、工时、加班费等;企业层面通过集体协议设定更高条件;个人层面则适用普通法合同。在制度运行中,公平工作委员会(Fair Work Commission)起到核心作用,在制定劳动标准时须征求雇主和工会意见。
随后,夏荣详细阐述了澳大利亚法律对平台劳动的规制。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领域,澳大利亚采用“从业者”(worker)和“经营企业或事业的人员”(PCBU)概念,平台企业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亦负有保护从业者的义务。反歧视法律适用于雇员和服务提供者,平台劳动者亦包括在内。此外,性骚扰被视为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平台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在2024年立法改革方面,夏荣重点介绍了“类似于雇员的工人”(employee-like worker)这一新类型的确立。该类型涵盖与平台签署服务合同,符合处于议价弱势、收入偏低或缺乏自主性某一条件的人员。该类人员虽非雇员,但在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保险、协商与代表权等方面受到制度保护。他还介绍了公平工作委员会可对不公平条款、不公正停用账户等情形提供救济。
关于集体谈判制度,夏荣提出平台企业可与行业注册工会缔结集体协议,经公平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虽不同于传统雇员的集体协议,但在提升平台劳动者议价能力、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讲座最后,夏荣总结道,澳大利亚2024年立法改革体现了在不改变法律关系定性前提下,对平台劳动者提供实质性保护的立法路径,具有积极意义。他表示,2024年的立法改革也存在法律制度过于复杂,从而可能影响制度实施效果的问题。中国和澳大利亚在平台用工规制方面面临许多类似的课题,双方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彼此的有益经验。
讲座结束后,相关学者作简要评议并提出问题。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青年科研人员及相关专业研究生参加讲座。
(武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