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建构起来的专门化知识体系。学科体系或学科分类体系,则是对不同学科进行界定与划分,并确定其在整个知识体系中的位置。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而法学学科体系是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存在“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加强法学学科建设,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通过推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等学科建设,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意见》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政策指引,要求法学专家队伍肩负起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学术使命,进一步探索法学学科体系的创新发展道路。
我国学术界面对法学学科体系改革的重大现实需求,从法学学科建设的现实意义、指导思想和调整方向等角度展开有益探索。然而,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历史源流、现实动因、立场价值和学科调整的标准仍有待深入阐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鉴于此,本文拟就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脉络、动因、价值与标准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希冀解答“为什么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构建什么样的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怎样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脉络
法学是政治属性和实践属性极其鲜明的学科,其历史生成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和本土特色。新中国的法学学科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创建、发展与繁荣起来的,整体上经历了“起步探索—体系搭建—特色构建”三个时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理论移植到知识自主、从学科分类到交叉融合的过程。
(一)新中国法学学科的探索
中国法学学科的命运与中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之初,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改变旧中国的旧法学、建立新中国的新法学。在这一时期,如何根据“教学联系实际、苏联经验与中国经验相结合”的方针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成为法学学科建设的重心。
一是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课程体系。1949年,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发布《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要求废除反动课程、增设马列主义课程、逐步改造其他课程,并要求设立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新民法原理等课程。中国新法学的重要使命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例如,法理学必须运用马列主义普遍原理来“认识中国的法律与特殊的中国社会的关系”,继而对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人治与法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随着“五四宪法”的制定,当时宪法学科的任务就是要以自己的科学内容来解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争论问题,即“宪法是上层建筑,它是为基础服务的”。
二是建立起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体系。为服务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国加快了法学院校的规划建设,法学学科体系得以迅速发展。1952年至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期间,国家先后创办了北京、华东、中南、西南四个政法学院。至1958年前后,我国逐步形成“五院四系”格局。这一时期的法学院系积累了大量对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学学科内容有益探索的资料,通过编写法学各学科讲义、创办《政法研究》、出版学报、发表著作、培养学生等方式建立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董必武曾指出,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是:“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
三是建立起法学专业的统一学制和教学计划。学科体系建设同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建设密切相关,“司法立法与法律教育密切联系着,你需要什么人才,你就应将你的所得去讲课。”1954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召开新中国首次“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拟订了政法院系的统一学制(四年)和教学计划,在必修课、专门化课、选修课之外,还规定了生产实习课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学学科强调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其目的在于以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批判旧法学,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整体而言,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蓬勃向上,为我国法学各学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因为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法学学科建设并未完全尊重学科发展规律,不同程度出现虚无主义和教条主义倾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搭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法学教育和学科体系建设也迎来春天。“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自197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先后制定,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健全也不断推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发展,传统学科得到恢复,并向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新学科不断涌现,法学有了相对完整且比较稳定的知识体系和学科结构。
学科的基本概念、结构和方法整体形成。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为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法学知识体系在不断充实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和完善。以法理学为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理学很快建立了与政治学相分立的理论体系,在内部学科结构上形成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部门法理学、法律方法学等在内的学科方向。法学界在深入研究法的概念与本质、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等重大问题的同时,在学科方法上也逐渐形成以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为主要范式的学科研究方法,两者分别从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拓宽法学知识的范围和边界。
法学学科目录体系日趋成熟。学科专业目录是反映学科划分与专业设置基本状况的重要依据,集中反映了学科的发展规律。我国先后在1983年、1990年、1997年和2011年颁布了四个版本的学科专业目录,整体上确立了法学学科的基本版图。1983年版学科目录中规定法学一级学科包括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等13个二级学科。1990年版学科目录将法学二级学科扩容到16个二级学科,新增国际私法、军事法学、科技法学。1997年版学科目录又将法学二级学科缩减为10个。此后,2011年版学科目录对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进行修订,没有设置二级学科,而是交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可以说,彼时的法学二级学科目录体系,基本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得以成型。
(三)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入,新科技和产业革命加速发展,我国以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西方法学体系为参照的法学学科体系亟待更新。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构建是积极回应全球科技创新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创新的必然要求,要“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实际,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
从知识生产的视角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对知识的差异化需求,法学知识高度分化,同时新兴领域重大交叉复杂问题又推动法学知识的高度综合运用。“高度分化—高度综合”的知识生产逻辑引发法学学科范式的变革,在传统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学科体系之外,坚持问题导向、打破固有藩篱、强调多元治理手段的领域法学正在蓬勃兴起。同时,学科目录对学科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表现在学科建设层面便是法学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法学二级学科不断增多,相配套的教研机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刊物亦不断增多。
二、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动因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百年历程表明,“每一次历史性飞跃的实现,都充分反映了那个时代国家与社会发展进程的理论需求,体现了那个时代法治实践的现实要求。”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实践、中国背景、中国现实,“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概括而言,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是内部逻辑完善与外部环境驱动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法学领域知识生产和分化的内在需求,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迫切需要,是科技进步和产业革命的时代因应。
(一)法学学科设置的科学性不足
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首先源于法学学科体系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囊括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国内法学及国际法学的法学二级学科体系。在新时代背景下,现有法学学科体系在知识容量、新兴领域覆盖及交叉学科融合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难以充分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与多元化的知识生产趋势。
第一,法学学科门类设置的合理性不足。学科是特定类别知识体系的反映,学科门类、层次的划分遵循知识生产的发展逻辑,因而特定学科及其分支具有相对稳定的知识生产逻辑。换言之,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能够清晰地体现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知识结构区分。所以,法学学科门类、法学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之间,在知识生成方式、知识结构等方面呈现出相互关联或内在相似的特征。但是现行学科目录中,法学学科门类的设置仍不够完善。一方面,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的知识体系与法学学科门类之间的关系仍不够清晰,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学学科门类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数量仍显不足,哪些学科可以成为一级学科亟待理论回应。
第二,法学二级学科的适应性欠缺。现行“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的划分标准体现了学科分立和细化的发展趋势,但过于强调专业分工和彼此独立的研究领域,容易导致研究视野狭窄、方法单一,对法治实践中重大急迫问题、跨学科交叉问题缺乏理论指引和知识储备,难以契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整体而言,法学学科目录的细化、刚性、资源配置与监管的工具色彩很大程度上导致法学学科设置难以有效发挥整合功能和证立功能,法学二级学科的内部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例如,民商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的二级学科设置是否合理,等等。
第三,法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规范性不足。面对数字时代社会问题跨界化、治理风险交叉性和知识应用融贯化的变化,法学学科交叉融合与跨学科研究势所难免,成为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的重要方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更是将交叉学科作为单独的学科门类予以正式设置。但是,目录外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设置的科学性仍有待提升。严格的国家学科管理制度使多数自主设置的交叉学科难以升格为一级学科,无法进入国家学科目录,只能依附于其他一级学科“挂靠”发展,这限制了其发展空间。
第四,国际法学学科的体系性弱化。现有的学科体系布局囿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立思维的影响,国际法学科发展积弱。从知识结构看,国内法与国际法虽相互关联,但本质上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系统,学科结构的不同导致国际法学在我国法学架构中处于非主流的地位。从学科目录调整看,1997年学科目录调整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国际法学二级学科,使其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10个二级学科之一。学科专业是高级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目前国际法学二级学科的学科层级性质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国家任务的变化
法学以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而社会关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因素影响。法学学科的发展,与社会主要矛盾和国家任务的变化密切相关。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主要矛盾和国家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新实践催生新问题,要求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与时俱进,需通过学科创新提供解决方案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重大转变。在法治领域,这一矛盾体现为人民对高质量高标准多样化的法治需求与法治供给不足及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一方面,高质量高标准多样化法治需要具有综合性特征。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蕴含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多元社会价值的概念范畴。另一方面,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基本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并且这种供给不足本身就充满复杂性和综合性。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应紧密围绕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信息权、数据权等基本权利和新兴权利保护的需求。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意义非凡。作为“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作出了基础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规定,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奠定了规范基础,也对刑法、行政法、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学科的体系构建产生重要影响。相应地,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也应及时充分吸纳新时代的诉求,因应新时代的国家任务。
中国式现代化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其实现路径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法治实践形成的新经验、新成果、新探索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出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宪法实施和监督、重点领域立法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法治社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推动法学学科体系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战略新部署对法学学科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需要各个法学学科部门积极阐释和理论回应。
(三)数字时代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转变
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信息革命正在深刻改变传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得人类步入基于信息控制、风险和计算的数字时代。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建设,党的十九大以来先后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等重要战略部署。数字新时代的社会关系变革,也呼唤更加符合数字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和学科体系。
一方面,数字化应用场景对建构数字法律体系提出迫切需要。在数字时代,信息生态与数字化应用场景紧密相连,尤其是就医、就餐、住宿、社交等与人民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场景。此外,运用数字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模式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数字技术不仅深刻改变了社会总体架构,也推进了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新科技在带来美好生活体验的同时也引发了侵犯个人权益的问题。“算法创建的话题和主体性未反映政策原则或法律形态,而且凌驾于政策或法律之上,导致权力滥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发展变革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建构、法学命题提炼和理论诉求,都亟待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革新。
另一方面,数字领域的范畴革新对法学研究方法提出多元化需求。数字技术的发展引发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促使法学研究的重心从传统的物理世界向数字空间转移。数字领域所涉及的关系范畴、运行范畴和方法范畴等复杂问题,要求法学研究必须进行跨学科、跨领域的整合。从数字法律关系看,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法律制度设计中个人、平台、政府等之间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格局。数字法律关系的变化必然要求法学去回应数字化客体、行为及其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变革,如何提炼能够容纳数字网络中的多重法律关系的法学范畴便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不同学科学者的共同努力。从立法规范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兴技术领域的立法,几乎涉及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所有法律部门的规范。从研究方法看,个人信息保护、平台治理、数据流通利用等问题研究需要综合运用跨领域跨学科知识,除了以法律规范分析为核心的规范研究路径外,还需要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思维和方法,例如万物可计算思维、定量与定性结合思维、技术和法律相结合、实证与规范的交叉验证等研究方法。
三、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理据
一个科学的学科体系,应当在其独特概念系统与理论框架中实现合理定位。对于法学学科体系而言,核心是对法律现象所进行的专门研究,是具有相同或类似知识的集合体,是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构建起来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有组织的活动。总体而言,一定领域的知识要想在法学门类下成为独立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至少需要具备确定的研究对象、相对成熟的理论知识体系、研究方法和学科组织形态。
(一)法学一级学科的构建理据
学科的分类通常依据学科属性予以设置。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门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人文学科”,而是社会科学,更准确地说是面向应用的实践性学科。那么,什么样的学科能够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的分类标准,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的学科的归类,一级学科设置则须体现知识分类,满足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已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等条件。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首先是围绕特定研究领域基于成熟的研究方法所组成的知识体系,并且这些知识体系之间有着共同或近似的研究对象或理论关切。同时,学科发展也是有组织的认识活动,不仅要遵循知识生产规律,还需要遵循社会发展需要和实践应用逻辑。具体而言,要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确定的研究领域。一级学科的研究范围往往比较宽泛,但为了保持自身理论知识体系的独立性,必须有确定的研究领域,以形成学科之间的边界。以法学一级学科为例,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实在法、法律信念、法律要求、标准、法律所调整的生活关系和法的结构等,法学研究对象具有丰富性的同时,也划定了其基本的研究领域是关乎法的各种现象。例如,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涵盖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相关领域,但核心是对公共权力的研究。基于法学和政治学的对比,可以发现当前法学学科门类的内涵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只要特定一级学科系统是整体性研究社会存在、社会关系或社会制度的学科,便具备了纳入法学学科门类的条件。例如,国家安全学作为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聚焦于国家安全本体、影响国家安全的诸多因素等研究议题,规范制定和实施是其重要研究领域,假以时日,可以纳入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
第二,成熟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为了将研究对象转化为更加具体、易解释的内容,成熟的研究方法是学科独立性的重要标志。这既包括普遍的哲学方法,也涵盖其他社会科学的成熟研究方法,以及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任务相适应的独特方法。以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为例,首先,法学主要是关于法律解释和应用的方法,这也是法学学科的专门、独特方法。法学是“主要将法置于规范性视角之下并由此探究规范之‘意义’的学问”。其次,法学学科也强调法经济学分析、法社会学研究、政法分析等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侧重从外部视角探讨法律的正当性、法治普遍性等问题。例如,理性选择主义、文化主义和结构主义被视为传统政治学的三大核心方法,同时兼具制度理论、传播理论、社团理论等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第三,自成体系的核心理论。一门独立学科应具备完整的基本概念、发展脉络和体系结构。以法学一级学科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学科历史、学科理念、学科体系、学科价值和学科社会意义等方面的引领和指导。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种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理论学说,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理。例如,过去纪检监察相关知识分散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政治学等学科。随着我国纪检监察实践的深化和理论创新,该学科在研究对象与理论体系上日益独立,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等纪检、监察两种知识体系的分化与整合,使得纪检监察学科具备了成为一级学科的条件。
第四,相对完善的建制化组织形态。费孝通曾指出,一门独立学科的组织形态至少包括学会、专业研究机构、大学学系、图书资料中心、学科的专门出版机构。所以,一级学科的重要标准是具有相对稳定、成熟的学科组织形态。一方面,具有相对稳定的学科组织。在该学科领域内,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以及人才培养工作。另一方面,社会对该学科的人才有着较为稳定和一定规模的现实需求。例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和国家急需大量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新兴的一级学科应运而生,在多层次学历教育、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师资培养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具备了成为一级学科的条件。
(二)法学二级学科的构建理据
二级学科是一级学科的基本组成单位和子集。一级学科与二级学科之间体现知识的层次性,一级学科为二级学科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导,二级学科则聚焦特定领域,通过深入研究进一步推动一级学科的知识扩展与实践应用。从域外看,德国法学注重从概念、逻辑、体系等实证主义法学元素展开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学科知识的体系化具有理性、稳定和拓展性的功能。美国法学教育和研究更注重对社会问题的回应,例如,网络法学、反恐怖主义法学、城市规划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勃兴便是对网络监管问题、打击暴力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敏锐回应。整体而言,我国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学科发展的内在需求、社会需要和政策导向、社会建制的成熟度等因素。
首先,法学二级学科设置需要遵循学科发展的内在需求。新兴学科或研究方向的诞生,往往经历漫长积累与突破的历程,当这一研究成果积累到一定程度,形成较为成熟的概念体系、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时,便需设立二级学科。例如,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财税法学逐步建构起一套具有独立学科特质的理论与学说体系,从而在法学界确立其独立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以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作为认定新兴学科是否独立存在、发展的根据,便很难承认其“法律地位”,新兴学科以特定领域法律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了多种法律手段、跨部门研究方法提炼研究特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范畴和理论框架,是与部门法相区别的法学二级学科。
其次,法学二级学科设置需要适应社会需要,遵循政策导向。法学二级学科应当回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这也是其应用型学科的本质要求。例如,通过设置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新兴学科回应民生领域“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通过交叉学科建设回应“五位一体”建设的法治需求,通过构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等学科回应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需求,必须积极回应中国式现代化对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和国家战略布局对法学学科专业调整的新要求。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服务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急需学科专业的提前布局。
最后,法学二级学科设置需要考虑社会建制的保障程度。从“社会建制”角度看,学科制度、学科组织、学术交流平台、教材课程体系的保障程度,是设置二级学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学科组织是支撑学科开展知识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涵盖全国性专业学会、学科评议组、教学研究机构等。拥有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是成为法学二级学科的重要体现。学术交流平台是学术交流的媒介和载体,包括报纸、期刊、论坛等,能够为学术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人才培育提供基础条件。一定学科的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是该学科知识体系的基本载体和呈现方式,我国“法学类本科专业国家标准”已经形成了“1+10+X”的课程格局,对法学学科体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路径
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是一项科学工程,必须遵循法治文明的演进规律、法学知识的生产规律以及中国特色法治实践的发展规律,与时俱进地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
(一)明确学科建设方法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的立场观点方法,是我们继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必须坚持的立场观点方法,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具体到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刻回答了建设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价值论、认识论、方法论等重大问题,为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方法指引。
坚持自信自立是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既无现成答案可寻,也难照搬国外经验,应当构建起“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的自主学科体系。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包括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依宪治国、依规治党、涉外法治等范畴在内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科学回答了一系列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构建法学学科体系筑牢了理论根基;例如,作为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中华法系中优秀思想和理念的创造性转化,是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形成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有的法学知识概念、理论体系以及研究方法多源于西方国家,但西方法学的很多理论并不契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缺乏有效理论预设。坚持守正创新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理论创新。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极具原创性和自主性的范畴体系,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原创性、标识性的学术概念和理论命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与实践品格,其科学性和实践性已被充分验证,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扎根中国法治实践,发现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时代性、科学性和原创性的学科知识体系。所以,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应聚焦国家安全、大国外交、科技创新、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的法治实践,着力打破传统学科与旧有体系的边界,深入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以实践为导向,打造标识性的学术概念、理论范畴、话语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法学学科体系。
坚持系统观念就是运用普遍联系、变化发展、全面系统的系统思维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从整体上、全局上形成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事物及事物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也是相互作用的系统。”我们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法学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等学科建设,从整体上把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和运行机制。一方面,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考虑一级学科之间、二级学科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运用系统观念明确学科体系构建的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聚焦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核心环节展开系统化研究,既不能重复建设,也要注意结构合理。
(二)推进学科专业调整
学科专业调整是顺应知识演进、满足国家治理需求和遵循学科规律的必然要求,其标准应涵盖学科独立性、国家战略导向和知识体系整合。学科独立性强调法学学科具备独特的研究对象、方法和理论体系,体现其知识自主性。国家战略导向要求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应围绕国家重大需求,这种导向是由法学的社会性和实践性所决定的。知识体系整合标准要求法学学科克服过度细化与不可通约性问题,推动法学内部及跨学科的知识融合与体系整合,以应对社会问题的复杂化。
首先,优化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法学学科门类是社会科学的重要分支,是基于社会存在、关系或制度而形成的学科集群,以规范性、实践性为重要导向,它涵盖了与法学具有紧密关联的各类学科。基于此视角观察,当前法学学科门类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具体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公安学等一级学科的交叉融合,探寻优势学科发展的增长点,提升法学学科门类的规范意识。另一方面,将纪检监察学、涉外法学、国家安全学等学科增列为法学一级学科,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专业支撑。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内容兼具“纪”和“法”,与狭义的法学学科一样,是一门受规范约束的学科,二者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交叉互动。在开放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发展涉外法学日益成为关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全球利益的大问题,需要加快推进涉外法学学科集群建设。国家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跨领域、跨学科的特性,涉及政治、法律、军事、科技、信息等多领域知识。将国家安全学作为一级学科进行建设,有助于突破传统学科壁垒,整合分散的研究资源,形成系统化的法学门类、学科框架和研究范式。
其次,拓展现行法学一级学科的内涵。根据学科调整对象和方法的区别,我国现行法学一级学科主要分三类:一是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基础学科关注法律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而非专注于实定法的解释学分析。二是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科,这些学科主要是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区分的,学科的研究方法与知识体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封闭性。三是环境法学、经济法学、军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领域学科。部门法学侧重于社会关系的性质,具有独立且成熟的规范集群、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而领域法学则聚焦于特定空间领域的法律现象,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更具复合性与开放性,需综合运用多部门法的知识与方法。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应凸显中国特色,紧密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逐步摆脱对西方法学知识体系的依赖,不断拓展我国法学一级学科的内涵,形成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
(三)促进新兴学科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面对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需大力发展新兴学科。
所谓法学新兴学科,是基于法治建设新领域、新问题而产生的学科,是全球化时代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产物。从学科定位看,法学新兴学科本质是领域法学,并且“由于社会生活中不同领域的划分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各个领域之间可能会产生重叠关系,这就导致对应的领域法也会存在重叠关系”,新兴学科与传统部门法学学科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此外,相比环境法、经济法、财税法等领域法,教育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的所涉法律关系更加不稳定,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更加灵活和开放,尚处于学科构建和形成阶段。
因此,依据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实践需求,法学新兴学科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教育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聚焦特定社会治理领域形成的专门化学科。教育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教育法学科的发展,经过几代学者的持续努力,已经成为较成熟的学科。全球气候变化催生了气候法学建设的紧迫性和巨大需求,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行动,为气候法学成为新兴学科奠定了规范与实践基础。二是科技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回应新兴技术创新形成的新学科。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路径,核心是促进科技创新。面对新兴科技带来的整体性变革,学科建设需要为未来变化预留发展空间,应围绕技术发展规律和拔尖创新人才需求,前瞻性布局科技法学、数字法学等二级学科。三是立法学、审判学、检察学、党内法规学等因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法治体系建设而形成的新学科。
(四)强化学科交叉融合
当前,法学研究的范式加速演进,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交叉融合发展成为趋势,推进交叉学科发展是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必然要求。所谓法学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不同学科之间相互渗透、融合而出现的新学科。相较于法学新兴学科,法学交叉学科更侧重于不同学科理论与方法的相互渗透,其目标在于通过整合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形成复合型的知识体系。从学科体系看,法学交叉学科是一个跨越法学与其他学科边界形成的独立学科门类或研究领域,并非完全归属于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学科交叉点往往是科学创新的源泉,可能孕育重大的科学突破,引发科学研究的范式革命。从人才培养看,法学交叉学科建设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回应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一方面,法学通过汲取其他学科的概念、原理和方法,不断拓展自身理论体系的广度与深度;另一方面,面对重大、复杂、交叉且动态变化的领域问题,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协作联动至关重要。社会现象的复杂多变决定了单一学科视角的研究存在局限性,难以全面把握其内在规律。只有借助学科交叉与跨学科思维,才能更有效地应对人类面临的重大复杂社会问题和全球性挑战。
目前,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形成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众多交叉学科,但与相对成熟的法学二级学科相比,其学科边界、研究对象、方法和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广泛共识。鉴于不同法学交叉学科所针对的问题对象存在差异,应分类推进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具体而言,需要通过“问题法律化—领域理论化—学科体系化”多层次分类的方式逐步拓展。首先,针对某一特定重大社会问题,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为依托,推动跨学科研究。其次,对特定领域问题进行理论化和体系化研究。当特定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成果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便需承担学科范式革新的使命,从而实现从学科交叉到交叉学科的转变与突破。在此意义上,推进法学交叉学科发展,关键是要加强交叉学科的概念范畴、方法范畴研究,以推进概念共享和方法融通。需要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各自的研究方法的交叉融合,推动规范分析方法与经验实证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田野调查、模型推演等研究方法相互结合,形成有交叉学科特色的研究方法。最后,推进交叉学科的学科制度建设。法学交叉学科的构建不仅依赖知识生产模式的革新,还需要学科制度规范和组织机构的保障,包括优化科研平台、课程与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制度和专业刊物建设等配套措施。
(五)完善涉外法学学科建设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给我国法治体系和法学学科建设带来许多新变化新挑战,加强涉外法学学科建设,将其建构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对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涉外法律关系已经超越了原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再是“三国法”中某一学科可以覆盖的领域。另一方面,国际法治以国际法为主要载体,如果涉外法治活动背离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便无法成为与国际法治接轨的涉外法治。所以,涉外法学学科建设应当立足涉外关系领域的法治建设实践,形成体系完整、层次分明、支撑涉外法治高端人才培养的涉外法学学科集群。
具体而言,应围绕“目标导向—体系构建—支撑保障”的联动机制,打造与中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涉外法学学科集群。首先,在目标导向方面,涉外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要紧密结合涉外法治实践的需求,深入推进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其次,在学科知识体系构建方面,应当推动涉外法治领域知识形态的革新。国际法学作为传统法学二级学科,主要研究国家间法律关系及国际条约体系,侧重对既有国际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涉外法学学科是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主线,涵盖国际法并扩展至国内法涉外领域的新兴学科。所以,一方面应当拓展传统国际法学科的研究领域,如跨境破产制度改革并非对国际立法规则的简单复制,而是需要基于涉外法治需求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国际法学科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涉外法治的国内法学科建设。涉外法治作为国内法治的延伸,涵盖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与实施体系、域外法律的国内管控等。涉外法治的知识结构应当是由内向外的,强调从本国出发。所以,涉外法学应当主动对接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纠纷解决等领域的法治需求,面对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等现实问题,推动区域国别法学、涉外法治等涉外法学相关学科建设。
在学科支撑保障方面,应创新涉外法学学科管理制度,做到与时俱进。一方面,具有学位授予自主审核权的高校要大胆探索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具有法学一级博士学位授予点的高校要大胆探索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以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等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探索覆盖“规则制定—法律适用—争端解决”全链条,形成学科齐全、服务涉外法治的学科体系。另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展开比较法学、区域国别法学等涉外法学学科的布局。涉外法学的学科范畴既包含国际法学的传统内容,又可以拓展至比较法学、区域国别法等学科方向。
结语
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实际、回应时代需求,深入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创新与发展。要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理论自觉,立足中国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以守正创新的学术追求,推动法学学科内涵式发展,形成涵盖传统法学、新兴交叉法学、涉外法学等在内的学科集群;以问题导向的实践品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动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以系统观念的全局思维,促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一体建设。要加快完善法学学科布局,将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涉外法学等增列为法学一级学科,推动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水平的法学学科体系。同时,要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支撑,深化法学理论研究,提升法学话语的国际影响力,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注释内容略〕
责任编辑:王博 责任编审:李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