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8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和武汉大学欧美宗教文化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事实与规范的桥梁”学术圆桌会议召开,本次会议聚焦“是与应该”主题。该议题主要由陈波教授的论文(《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架通从“是”到“应该”的桥梁》以及英文版Why Do We “Must”and“Should”——Bridging the Gap from “Is” to “Ought”)引发讨论,涉及重新审视自休谟以来“是—应该”问题的经典二分,探讨事实与规范的内在机制、理性与实践的互动关系,以及规范性在自然化与社会化进程中的新形态。来自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的多位专家学者围绕该主题展开对话。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陈波首先作题为《“是与应该”文的一些说明》的报告。
陈波:首先,通过梳理休谟提出的“是与应该”问题及其理论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与“应该”、“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的分裂是虚构的。随后,通过分析威廉姆斯的“厚概念”以及引用具体推理案例,将论证出不存在纯客观的事实。因为,进入我们认知视野的“事实”中已经含有价值和规范性因素。相应地,规范之为规范也离不开其事实性依据。
基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杜威的实用主义、社会契约论及进化伦理学等学说,伦理规范应被自然化地理解:“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这是由以下因素共同决定的:(1)事实层面:人的需求、意图和目标,其中意图和目标产生于需求,意图的强度往往取决于需求的强度,而需求有客观基础;(2)动机层面:当下的实际状况,常常与需求和目标存在差距,人们力求改变现状,达成能够满足需求和目标的某种愿景;(3)知识层面:相关的广义科学原理(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社会共识(文化传统和习俗等);(4)能力层面:人所具有的理性思考能力。所有这些因素把“是”与“应该”关联起来,由此架通了从“事实”到“价值”和“规范”的桥梁。
陈波对康德的定言命令提出批评,认为其基于不真实的具有“善良意志”的理性人预设,强调通常所谓的“规范”都具有“目标—手段”的假言命令形式。关于“事实”与“客观性”等概念,学者展开讨论。
武汉大学哲学院教授郝长墀:“事实本身已经包含主客观因素,在此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强调事实与价值的非二分性?”
陈 波:在休谟问题的特定语境中,“事实”一词特指由“是”连接的描述性语句,而非客观存在本身;休谟本人对客观存在实际上持一种温和的怀疑态度。
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周建漳质疑:“要是不存在纯客观事实,那么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没有事实,这会严重违背直觉”。
陈波:在人类出现之前,物体及其性质和关系存在,但“事实”不存在;即使有,也只能算是一种隐喻。在我自己的理论体系中,“事实”概念是一个本体论赘物。
武汉大学哲学院教授苏德超:“否定性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陈波:否定性事实缺乏独立的本体地位,它属于一种推论性存在,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李建会作题为《架桥还是拆桥?——对陈波教授“是-应当”问题解决方案的批判性考察》的报告,对陈波的观点进行系统性的回应。
李建会:首先肯定陈波理论所具有的学术价值,随后从两个主要方面提出批评。
在本体论层面,坚决捍卫事实的客观性。陈波从“认识过程具有主观性”这一认识论前提出发,错误地推导出“事实本身不客观”的本体论结论。“这是混淆了认识论和本体论的问题。”众所周知,现实中存在大量价值中立的客观事实,例如物理事实、数学事实等,“它们的客观性并不依赖于认知主体”。
在规范理论层面,陈波所采用的“假言命令”策略存在根本困境。即使道德规范的来源具有某种客观性(例如源自进化需求),也并不等同于规范本身就具有客观的约束力。假言命令的约束力最终仍然取决于行为主体对目标的主观认同。因此陈波的理论难以解释道德规范所要求的无条件性与普遍约束力,反而可能导向道德相对主义。
陈波回应:我并不接受那种脱离人类认知视角的“上帝视角”本体论。作为一名自然主义者,我的本体论立场也需要被“自然化”地理解。至于“终极价值是否存在”的问题,我作为实用主义者,并不承认存在某种终极价值,也不追求绝对的客观性,“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客观性。”
郝长墀作题为《谁的“应该”?应该什么?》的报告。
郝长墀:我尝试从超越性的视角审视规范性问题。讨论“应该”必须首先明确是“谁”的应该,并指出任何哲学家的视角都具有局限性。因此,我们或许需要超越人类自身,去探寻绝对价值的根源。陈波基于进化论的自然主义方案与马尔萨斯的人口论、萨特的存在主义有相近之处,该方案可能会面临两个困境:一是认知客观性难以保证;二是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难以解决,从而陷入相对主义。
谈到关于康德的理性立法方案和笛卡尔的神意统一方案。康德将人提升为终极立法者的努力值得赞赏,但是,对有限的人类存在能否成为规范性的最终源泉让人质疑。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意志的不透明性,康德的定言命令难以给出具体规定,并且容易被个人谋私利用。与康德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同,笛卡尔认为规范性的终极立法者是上帝:“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都源于上帝的意志,自然物体的运动和人的行为都应遵循上帝的永恒性和善。最简单的运动是直线运动,最简单的行为是正直行为,这些都符合上帝的意志且易于理解。”最后,我们借以萨特的未来选择观与宗教神学“爱的诫命”作为补充方案,进一步探讨解决康德道德命令困境的可能路径。
学者们质疑规范性是否真的需要一个神圣的超越者作奠基。
周建漳:基督教的“爱人”法则与康德的“人是目的”原则似乎没有实质区别。
郝长墀回应道:“人是目的”过于抽象,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具体的道德法则。
李建会和陈波质疑:如果规范性的来源是上帝或神,那么在非宗教的世俗社会里,如何在不依赖上帝或神的前提下建立世俗伦理学?
郝长墀:现有的神学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思考超越性存在的模式。援引中国古代墨家的“天志”思想,可以看到,这本质上是一种试图摆脱人类中心主义局限的哲学视角。未来不是一个时间点或等待我们去创造的空间,而是有具体内涵,我们被未来审视和评判。
周建漳在《“是”与“应该”之间》的报告中,坚定地捍卫休谟与摩尔的“分派”立场。
周建漳:“应该”规范包含工具性与道义性两个维度,休谟和摩尔问题的焦点在后者而非前者。也就是说,社会实践层面源于认知-行为主体的需求及其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产生的正向“应该”规范,与休谟问题严格说来不在同一理论语境中。
我同意休谟和摩尔的观点,“是”与“应该”之间不存在径情直遂的逻辑通道,从纯粹的事实陈述无法有效地推导出价值判断,后者必须引入额外的规范性前提。我将系统地批判试图弥合事实与价值的“合派”路径,这些路径要么试图从事实推导价值,要么直接否定二者的区分。但这些尝试往往都暗中将价值前提“偷运”进了事实描述之中。
从道义性的维度,坚持事实与价值分野的应然理由是:强调实然与应然二者分野乃是出于维护道德自主性的考虑。道德具有超越事实乃至“反事实”的特征,如斐多菲诗所示,“事实上越基本者(生命),价值上位阶越低”。总之,道德的理由最终只能是道德而非事实,这是人类尊严与自主性的基石。
围绕是否应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严格区分,学者展开了进一步讨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继成:同意从事实不能直接推导出价值,但通过加入规范前提,可以实现从事实到价值的间接推导,否则法律推理及其实践就不可能实现。
周建漳回应:这实际上是主体将规范态度加诸事实之上,而非严格的逻辑推导。
苏德超:其观点与陈波的理论仅在“人性”与“自然”的界限划分上存在差异,而演化论可以填平这道沟壑。
周建漳:文化演化与自然演化遵循着不同的规律,演化论难以解释智人阶段以后的文化发展史。
张继成作题为《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法律推理逻辑机制研究》的报告。从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的视角出发,论证了法律领域是事实与价值不可分割的典型场域,法律推理本身即构成了从“是”推导“应当”的范例。
张继成:首先比较科学推理与法律推理。科学推理追求的是客观真理,结论具有确定性;而法律推理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必然包含价值判断,结论具有可废止性和可变性。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规范命题,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个体规范命题。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内含描述性的“事实构成要件”与评价性的“法律效果”这种双重结构,立法者的价值预设已经蕴含其中。
由于“是”就是“是”,“应当”就是“应当”,“是”与“应当”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所以,从“是”中并不能直接地推出“应当”;但这并不妨碍从“是”中能够间接地推出“应当”。古今中外的司法审判活动都是从“是”中间接地推出“应当”的思维活动。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价值判断是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桥梁。进一步分析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到法官如何进行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双重验证。法律推理的核心机制在于认定事实,并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价值预设。当出现价值冲突时,则需依据“正价值优先原则”进行权衡。
有学者提出疑问:法律推理中的“应当”是否源于预设价值而非事实推导?
张继成回应:法律规范内含价值预设,但法律推理的实践起点必须是具体的案件事实。没有“是”的启动,就无法导向“应当”的结论。
西南民族大学丁雨姗的报告《从是到应当的可能性——从理查兹对进化伦理学的辩护来看》,为进化伦理学从事实推导规范的合法性进行了辩护。她首先介绍了乔伊斯对进化伦理学犯有“自然主义谬误”的指控,随后系统地阐述了哲学家理查兹的辩护策略,并逐层回应了乔伊斯的反驳。
丁雨姗:以教师、法官等社会角色为例说明,许多经验事物在产生之时就被赋予了相应的规范,道德在进化过程中的出现也是如此。理查兹用来连接经验前提与规范结论的“推断原则”本身并非论证的前提,乔伊斯对此存在误解。乔伊斯质疑理查兹所讲的“应当”仅具预测性而无真正道德性的观点,而理查兹重新定义的“应当”连接的是“属性”与“期待”,而“期待”不同于纯粹的预测。并且,道德上的“应当”本身就包含期待的维度。理查兹的论证成功的方面正在于:由于属性本身是一种“是”,因此“应当”实质上连接了“是”与“期待”,这说明可以从“是”推出“应当”。
学者质疑:用“期待”来解释“应当”是否回避了规范性的核心问题,因为“期待”有不同的用法,并不是每一种“期待”都包含规范性。
丁雨姗:理查兹对“应当”的定义涵盖了预测性、评价性与义务性三类;评价性的“应当”虽然不属于强义务,但仍然具有规范性。
苏德超在《事实与价值的二重奏:一种调和康德与丹尼特的规范性理论》的报告中,尝试构建一个调和性的理论框架:道德规范性的本体论根源在于超验的自由,而其认识论路径则依托于经验性的理性计算,二者统一于“理性存在者共同繁荣”这一最终目的。
苏德超: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休谟与摩尔关于事实与价值分野的洞见,因为自然主义方案难以解释规范的无条件性与普遍强制性。规范性的终极来源只能是超验的,不可能在有条件的、偶然的自然界中找到。因此,我们最好接受康德关于现象界与本体界的二分,按照先验论证去理解无条件的“应该”在逻辑上蕴含了超越自然因果链条的自由意志,即一种先验的“能够”。但同时,作为演化产物的人类,必须通过经验理性来把握规范。每一个具体的“应当”判断,都可以被理解为在丹尼特所说的“理由空间”中寻求未来最优化路径的事实判断与计算。我赞同陈波的认识论立场,但批评其“需求-目标”模型缺乏客观性,因为一个无限后退的工具理由链必须在某个终极目的处止步。为此,我提出“整体理性存在者的持续繁荣”这一客观的无条件的最终目的。这一目的并非主观选择,而是由“理性存在者”的概念本身所规定,从而链接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与实际道德计算。
学者质疑:这一方案中的最终目的依然会导致相对主义,毕竟不同理性者的未来和相应的优化计算结果并不相同。
苏德超:真正的道德规范应如同数学真理,需经得起跨代理性的检验,他的方案可以达到类似的客观性。
周建漳:该方案仍基于人类族群的演化论视角,难以充分解释像“车让人”这种超越事实逻辑的道德崇高性。
陈波在最后的总结中指出,“是与应该”议题是哲学领域一个至关重要且基础性的理论难题,其复杂性决定了任何单篇文章都难以彻底解决。这一开放领域需要学界持续探索。鉴于议题的深度和复杂度,不同学者出现观点分歧实属正常。学者们在正视彼此之间观点分歧的基础上,会共同推动这一前沿问题的研究深入发展。
(文字整理:杨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