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浪潮深刻重塑全球生产关系的当下,数据已跃升为与土地、资本、技术并列的关键生产要素,其所有权问题日益成为关乎未来经济形态与社会结构的核心议题。然而,数据的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生成主体的多元性以及价值实现的协同性,使其权属问题远较传统物权的“占有—支配”模式更为复杂。数据的流动与聚合在驱动创新、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关于价值源泉、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的争议。因此,数据所有权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关涉价值创造、权力生产与社会公平的政治经济学命题。
价值的抽象:数据的商品化与数据确权
数据源于社会普遍交往,天然具有流动性与公共性。数据的商品化并非技术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数字资本为克服平均利润率下降趋势、开辟新积累空间而实施的强制性“形式吸纳”。这一过程本质上是资本逻辑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将公共资源“圈占”与“固化”为私有化的生产资料。
要实现数据的商品化,资本必须赋予数据以商品形态的二重性。就其使用价值而言,数据必须表现为可用于训练算法、市场预测等特定需要的“数字原料”;而要使其成为可在市场上交换的价值载体,则必须注入新的劳动,即雇佣专业劳动力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关键在于,海量原始数据生成于用户浏览、点击、社交等非雇佣的日常互动,其活动目的在于满足自身需求,而非创造交换价值,因而并不直接形成价值实体。在所谓“免费服务”等极具迷惑性的同意机制下,用户活动产出的原生数据,实际上如同阳光、风力一样的“自然力”被资本无偿地征用,并作为后续所有价值生产的逻辑起点。而价值的真正创造,始于资本雇佣的算法工程师、数据标注员等专业劳动力对已占有数据原材料的加工。唯有在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性劳动中,抽象劳动才得以对象化为具有价值的“数据商品”或“数据服务”。强行割裂数据生成与占有环节,进而巧妙实现“价值转移”,构成了资本主义数据剥削机制的核心秘密。首先,源自社会共同活动的数据被资本无偿获取,转变为私有且垄断的生产资料;随后,资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雇佣劳工加工,并占取生产过程中的剩余价值。而在市场上流通的数据商品,其标价往往仅仅体现加工环节的劳动时间,却囊括了前期由全社会贡献的巨大潜在使用价值。
商品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交换,而交换需要以确立排他性的权属为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言,“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保障数据商品的大规模、规范化流通,法律通过“确权”机制,将流动的社会化数据抽象为可分割、可排他的私有财产。通过创设数据财产权,法律实现对经济过程的追认并将其固化:平台占有和使用数据原材料这一经济事实被穿上了合法所有的外衣,从而把对社会共同产出的使用价值的无偿获取,转化为对“合法财产”的正当支配。在这一过程中,原本由用户社会活动生成、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资源,被正式纳入私有制逻辑,成为资本积累的法律客体。由此,经济上的占有升级为法权上的所有,进而孕育出“数据拜物教”的意识形态:数据仿佛自我增殖、自成价值,其真实来源——雇佣劳动者的生产性劳动与被遮蔽的用户社会劳动——被彻底隐去。数据所有权不仅使“物支配人”的异化秩序合法化,更使资本家作为“数据资产”管理者的支配性社会权力获得了法理背书。
权力的凭证:所有权的流转与数据资本化
数据确权一旦在私有制逻辑下完成,其所有权凭证便不再代表静态的财产关系,而是异化为一种能够支配活劳动的“社会权力”,并在数字资本积累中展开为“生产统治”与“地租汲取”的双重运动。
在生产领域,资本依托数据所有权奠定深度控制劳动的合法基础。平台借助冗长的“同意条款”持续收割用户的数字痕迹,且近乎零成本地将其变现为垄断资产。这不仅降低了资本的有机构成,更使平台牢牢掌控生产资料源头。一旦资本购买工程师与数据劳工的劳动力,数据所有权便化身为算法权力,充当着无处不在的“监工”。
在流通过程与社会总资本再生产层面,数据所有权则演化为阻碍利润率平均化的“地租壁垒”。平台通过排他性占有关键数据要素,构筑起难以逾越的“围墙花园”,实质性地阻断资本自由流动,扭曲市场竞争。平台凭此获得的超额收益,其性质早已超越正常经营管理所能获得的产业利润,而更接近于“数字地租”。其中一部分可类比为“级差地租”,由数据规模、质量与实时性差异所形成的竞争优势转化而来;另一部分凭借对数据渠道、算力等关键生产条件的独占而得来的超额收益则表现为“垄断地租”。这种数字租金,在本质上并非新价值的创造,而是对实体经济部门利润及社会总剩余价值的截留与再分配。
随着资本积累深化,数据垄断收益权进一步在金融市场上被证券化,演变为“虚拟资本”。数据资产的估值日益脱离其实际蕴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而完全依赖于对未来租金流量的投机性预期。这一“脱实向虚”的惊险跳跃,在催生资产泡沫风险的同时,标志着数据所有权完成了从生产要素到生息资本的形态蜕变。数据本身不再主要服务于使用价值的创造,而是成为金融资本渗透、控制社会再生产并吸附全社会财富的杠杆。
因此,数据所有权从来不是中立的产权安排,而是在资本流转中被激活的“权力凭证”。它在起点上固化了对公共使用价值的无偿占有,在生产中维系着对活劳动的算法统治,在分配上确立地租索取权,并最终在金融化中完成自我增殖的闭环。这一逻辑链条清晰地表明,现行的资本主义数据产权制度,正是剥削性生产关系在数字时代的法权投影。
占有的悖论:数据的社会化与数据所有权的社会主义方案
数据的生产方式呈现高度社会化特征,而其占有关系却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走向日益集中的私人垄断。作为“一般智力”的对象化产物,数据天然具有非竞争性、正外部性与规模报酬递增等特质,这决定了其使用价值唯有在开放互联和自由流动中才能充分实现。但资本为了维持其增殖逻辑,往往利用技术壁垒及法律确权手段将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强行“封装”。这种“数字圈地”必然导致深刻的“占有悖论”:强化私权以保障资本积累,就阻滞数据作为通用生产要素的流动,进而抑制数字生产力的效能提升;强势推动泛化共享,又会侵蚀市场主体的投入动力,最终导致数据要素有效供给不足。这表明,单纯的市场失灵解释框架已然失效,其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难以容纳日益社会化的数字生产力。
当我们重新探讨社会主义方案中“数据所有权”时,其内涵已发生根本性转变。“数据所有权”的私人占有形式是将社会共同产出异化为排他性资本权力凭证的法权形态,其目的在于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而“数据所有权”的公共占有形式旨在使高度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复归社会共同占有与治理的制度形态,其目标在于服务社会共同利益。这绝非同一概念内部的修补,而是从作为资本权力工具的“私有产权”向作为社会调节工具的“社会所有权”的历史性转变。
社会主义对数据所有权的改造,要求在本质上超越静态财产划分规则,发展为引导数据生产力发展、调节生产关系、分配社会财富的能动性治理工具。“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框架,正是中国在数字时代对“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经典命题的制度性探索,它导向一种“公有制主导、多元产权激励、收益社会共享”的复合型数据产权结构。其一,以“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分类分级重塑数据公共属性。通过加强对公共数据的统筹管理与授权运营,在法理上剥离特定主体对原始公共数据的排他性垄断,遏制资本凭借“数字圈地”坐收垄断租金的食利逻辑。其二,以“数据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激励价值创造。充分尊重并保障市场主体因“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而形成的权益,将产权激励的锚点从对数据资源“跑马圈地”转向技术创新与服务实体经济。其三,以收益公平分配为导向探索共享数字红利的实现机制。强调“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的分配原则,既打击数据垄断,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又鼓励探索“数据信托”“受托行权”等模式让更多社会主体共享数据发展红利。这一系统性方案的最终归宿,在于运用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驾驭资本逻辑,确保源自社会共同活动的数据财富,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再生产的扩大与人民福祉的普遍提升。这不仅是中国破解数据“占有悖论”的关键一招,也是为全球探索超越数字资本主义的治理道路提供的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