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十五五”规划纲要正式公布,明确提出: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体系,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回望来路,这一东南沿海的县域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大潮中人民群众的敢闯敢试,成于顺势而为、因势利导所涵养的政策空间。2002年,习近平同志在《人民日报》和《福建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系统提出“晋江经验”,核心内容为“六个始终坚持”和“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其中既有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有对诚信、法治和政府作用的深邃思考。二十余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晋江经验”所蕴含的发展智慧,逐步沉淀为稳定的制度规范,上升为定型的法治安排,从政策之治到法治之治、从先行先试到制度定型的演进脉络清晰可辨。新时代创新发展“晋江经验”,要坚持以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晋江经验”孕育期的制度发生学
晋江的发展,是自下而上“闯”出来的。改革开放初期,晋江县委、县政府以“五个允许”——允许群众集资办企业、允许雇工、允许股金分红、允许随行就市、允许供销人员按供销额提取业务费——放手发动农民依托“闲房、闲资、闲置劳动力”集资联户办厂。在私营经济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年代,1989年起,晋江将联户集资企业纳入集体企业或合资企业加以保护,为之戴上“红帽子”“洋帽子”。1992年国务院批准晋江撤县设市,全市登记的内资企业中,集体所有制占比逾96%,其中绝大多数实为个人出资。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看,这一进程具有典型的“诱致性”特征:微观主体在现行制度的缝隙中自发创新,地方党委政府则扮演了默许、放宽认定、适时追认的“庇护者”角色。“红帽子”所形成的“模糊产权”,在今天看来产权不清,但在当时却以有限的产权模糊换取了经营空间,是特定制度约束下降低风险的理性选择。然而,模糊产权的庇护终究要让位于明晰产权的自觉——产权明晰、规则可循,正是法治在经济生活中的最初生长。产权明晰让市场主体“立得住”,而要在日趋广阔的市场中“走得远”,还须答好诚信这道考题。改革开放初期的假药案,正是晋江在这道考题上付出的惨痛代价,使晋江人民深切认识到诚信是市场主体的立身处世之本。习近平同志据此将“始终坚持以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为“六个始终坚持”的重要内容,并提炼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的真理性结论。
制度演进中的法治逻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晋江经验”的发展进入以法治确认和定型的阶段,其法治逻辑在产权、行政、司法三个层面依次展开。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稳定长期预期的关键。“红帽子”造成的股权不清,日益成为企业改制上市的瓶颈。为此,晋江成立专门机构,引导千余家企业明晰产权、推进股份制改造。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法典》确立产权保护基本规则,《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各类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司法机关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生产运营和研发投入的设备、资金原则上不予查扣,产权保护由此形成完整的制度链条。
法治的精髓在于治权。晋江全面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涉企检查审批和频次上限制度,实质是对行政检查权的程序化、集约化约束;健全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落实《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则,是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制度化。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威慑与矫正,对轻微违法包容审慎,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刚柔并济的监管,暗合从“压制型”向“回应型”演进的法治理念:法律不再仅仅是单向的惩戒工具,而是以协商、指导、激励等方式回应经济社会的真实需求,在秩序与活力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说到做到”指向政务诚信,政府承诺构成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须守信践诺;行政复议纠错、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则使权力始终受到程序制约。在司法环节,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持续破除行政性垄断,司法机关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体现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为晋江从“贴牌加工”走向“品牌创造”提供了稳定的创新激励。
法治定型释放的制度红利,最终凝结为发展实绩:晋江地区生产总值从2002年的27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3861.8亿元,连续32年居福建省县域首位,民营经济对地区生产总值、税收、就业和研发投入的贡献率均超过95%。
政策法律化的范式革新
法治不仅确认经验,更以立法范式革新引领发展。2025年5月,《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是典型的“促进型立法”。促进型立法突破了以禁限管制为核心的“管理型立法”模式,以授权性、引导性、鼓励性规范为主,以政府的促进职责和服务职责为中心。这一立法模式坚持软法与硬法协同,倡导性条款提供价值引导,法律责任条款保留刚性约束,使软法“长牙带刺”、硬法富有温度,将促进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转化为稳定、普遍、可预期的法律规则。
促进型立法的创新活力,在地方得到充分彰显。2026年元旦,《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施行,这部8章77条的法规最鲜明的特色,正是以“晋江经验”为立法经验重要参考,将“六个始终坚持”和“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贯穿始终,使得晋江人民二十余年探索的发展智慧,从一域实践上升为全省一体遵循的法规规范。该条例还将服务企业的“四通四到”机制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规制度,把弹性年期用地、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专精特新”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惠企举措,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既为国家立法的倡导性规定接上了地方实践的“硬措施”,让软法落地见效,也以法治方式记录和发扬了晋江的先行探索。
国家立法立纲、地方立法落地,中央与地方同向发力、相互衔接,共同丰富了促进型立法的制度谱系,彰显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治理逻辑。
以高水平法治创新发展
“晋江经验”
“创新发展”既是传承,更是面向未来的开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治在“晋江经验”中的角色,正由事后确认走向全程引领。着眼未来,“晋江经验”的创新发展正在三个方面前瞻谋划、主动作为。
一是面向创新驱动,推动产权法治向数据、技术、知识等新型产权延伸,探索数据产权确权、流通和收益分配规则,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机制,以明晰的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厚植土壤。二是面向治理现代化,推动法治政府与市场化改革协同深化,持续做优“综合查一次”、包容审慎监管等制度,将“四通四到”等服务品牌固化为长效机制,把政策惠企形成的“政策确定性”升华为法治稳企的“法治确定性”,让企业家稳定预期、深耕长远。三是面向高水平开放,推动公平竞争法治走深走实,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隐性壁垒,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海外风险预警、合规指引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为企业“出海”提供合规护航。
这三个面向,既是“两个毫不动摇”的法治表达,也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在法治轨道上的有机统一,更是以法治之力谋长远、育新机、开新局的发展智慧。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