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平台“内卷式” 竞争的法治方案

2026-10-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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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组织形式,本应通过技术创新和效率提升促进市场繁荣。然而,部分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偏离价值创造轨道,陷入以流量垄断、算法操控和价格挤压为核心手段的“内卷式”竞争。2026年7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平台竞争秩序治理提供了新的法治样本。本文基于该处罚决定,探讨破解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法治方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以来,携程滥用其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携程将合作酒店挂牌为“特牌”“金牌”“无牌”三个等级,不仅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采取限制流量、取消权益、“摘牌”等措施保障独家合作的实施,而且要求“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通过“调价助手”等技术工具将价格调至全网最低,并采取降低排序曝光、强制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措施。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上述行为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责令携程停止违法行为并全额退还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处以罚款35.21亿元,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

  【案件评析】本案折射出了“内卷式”竞争背景下平台竞争秩序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传统市场竞争主要围绕产品质量、价格成本和服务水平展开,而数字平台依托网络效应、数据资源和技术能力,逐渐形成对交易机会、流量资源和市场规则的组织能力。平台既是市场竞争参与者,也是数字生态的重要构建者。当平台资源配置能力超越合理边界,并被用于影响经营者行为和竞争条件时,平台竞争优势可能异化为市场控制优势。在此背景下,平台竞争也出现由创新驱动向资源争夺异化的风险,部分经营者围绕流量获取、排名提升和价格压缩展开竞争,形成以竞争资源消耗为特征的“内卷式”竞争。

  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携程以流量分配机制为核心,利用平台规则和技术手段实施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分别构成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这表明,平台“内卷式”竞争并非市场竞争活力的正常释放,而是围绕流量分配、排名位次、价格与规则控制展开的低效率竞争,其核心是平台规则权力与算法技术优势的滥用。平台制定规则、分配流量本是提升交易效率的重要方式,但如果利用规则优势限制经营者选择、干预市场竞争,则可能破坏平台生态内部的竞争平衡。尤其在“内卷式”竞争背景下,流量和规则控制可能成为经营者获取市场机会的重要门槛,使竞争偏离质量提升和创新驱动轨道。

  进一步看,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掌握流量分配、排序展示和规则制定等关键资源,平台内经营者对其形成高度依赖。当平台以流量倾斜、惩罚性措施保障独家合作或“全网最低价”时,经营者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定价权受到侵害,消费者选择范围和长期福利亦受影响。因此,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不能仅停留于事后处罚,而应通过竞争法治约束平台规则权力、算法权力和技术权力,恢复公平竞争秩序。

  平台“内卷式”竞争的主要危害

  平台“内卷式”竞争短期可能提升交易活跃度,长期却会压缩市场主体发展空间、损害消费者福利、削弱行业创新动力。若平台通过不合理规则强化经营者依附关系,经营者就难以凭借自身质量、服务和创新能力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中小经营者发展压力尤甚。携程案中,要求“特牌”酒店独家合作,限制其多平台经营,损害了经营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竞争机会。

  对消费者而言,过度依赖低价竞争往往导致经营者压缩服务成本、削减品质投入,最终侵蚀产品质量与消费体验。消费者权益保护应突破价格单维度,指向更高质量服务、更丰富选择和更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携程案中,“全网最低价”看似有利于消费者,实则扭曲价格机制,加剧行业逐底竞争,长期不利于提升酒店服务品质。

  对行业生态而言,若市场竞争过度围绕流量争夺、排名竞争和价格压缩展开,经营者可能将更多资源投入短期竞争,而减少技术研发、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投入,导致行业陷入低水平竞争循环。平台通过独家合作锁定优质供给,通过“全网最低价”挤压经营者利润,可能抑制创新投入,降低市场竞争层次。

  破解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法治路径

  完善平台“内卷式”竞争治理,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发展的制度功能,以实现平台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协调统一。

  其一,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维护平台生态公平竞争的制度功能。平台经济中的竞争问题,不仅表现为市场份额集中,也表现为平台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和规则优势影响市场竞争。对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应当穿透技术表象,回归竞争效果的实质判断,在关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的同时,加强对平台滥用规则权力与技术控制能力行为的规制。

  其二,强化对平台规则权力的法律规范。平台规则具有组织市场运行的重要功能,但平台规则制定权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平台在制定交易规则、配置流量资源、调整经营者排序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参与竞争。对于利用规则优势限制经营者自主选择、改变竞争条件的行为,应通过竞争法治予以规范。

  其三,提升算法、流量、数据等数字竞争因素的监管适配性。算法排序、流量推荐和数据利用能够提高市场效率,但也可能成为“内卷式”竞争的主要工具载体。因此,需要建立与数字经济特点相适应的竞争监管机制,加强对技术应用竞争影响的评估,实现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

  其四,推动平台竞争治理由事后处罚向规范治理转型。平台经济具有快速变化和动态创新特点,仅依靠事后查处难以全面防范竞争风险。应推动平台建立竞争合规体系,将公平竞争理念融入平台规则设计、业务运营和技术应用全过程,引导平台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从源头上防范“内卷式”竞争的发生。

  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反垄断执法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恢复竞争、释放被抑制的创新活力,使发展成果能够经由公平竞争机制惠及各方。破解平台“内卷式”竞争,需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保护平台创新活力的同时,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发展的机会。

  数字平台具有促进创新、连接供需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不能因竞争风险而否定平台经济价值。相反,竞争治理的目的在于为平台创新创造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通过完善竞争规则、规范平台行为、优化监管方式,推动平台竞争从依赖资源控制转向依靠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

  携程垄断案的法治意义在于,它通过反垄断执法为平台经济划定了清晰的竞争边界,宣告了以流量垄断和技术操控为核心手段的“内卷式”竞争模式将不再被容忍。平台经济的发展不能单一追逐商业利益,更要正视机会公平、坚守社会价值。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更是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梯度型竞争法治保障研究”(25XFX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郑州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王博(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