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历经数千年发展,形成了“德主刑辅、罚当其罪、宽严相济、重视教化”的合理内涵,其所蕴含的明德慎刑、审慎谦抑与公平正义等精髓,对我国当代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明德慎刑”滋养当代刑事立法导向
自西周以来,“以德配天”的观念萌发并延续,逐步成为传统社会治理的核心命题。数千年来,“明德慎刑”的法治理念贯穿王朝更迭,绵延不绝。其核心在于道德教化与刑罚的辩证统一,主张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突显教化在治理中的前置性作用,有效遏制了滥用刑罚的弊病。“明德慎刑”理念蕴含着完备的法治价值逻辑。“明德”锚定刑事立法的道德内核与教化功能,“慎刑”则划定刑罚适用的刚性边界与裁量尺度,二者相辅相成。其所蕴含的人文关怀,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内在契合,为当代刑事立法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滋养。
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导向伴随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完成了数次关键迭代,摒弃了传统刑事法治“重打击、轻保障”的单向度治理模式,逐步确立起“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惩戒规制与教育修复并行”的均衡立法理念。立法导向的转型是对传统“明德慎刑”法治智慧的创造性赓续与时代性创新,实现了传统礼法精髓与现代刑法精神的深度融合。例如,《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款突破了“有罪必罚”的传统桎梏,将道德感化、改过自新的治理理念融入刑事司法体系。可见,“明德慎刑”理念中德主刑辅、重视教化等核心内涵为刑事立法导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文化滋养与理论支撑。
“审慎谦抑”塑造当代刑事制裁理念
“审慎谦抑”是“慎刑”思想的重要内涵,“勿滥刑”“罚有据”等观念强调刑罚须严谨克制。一方面,惩戒过程中须保持谨慎态度,严格遵循审判程序;另一方面,治国理政中须秉持“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的理念。这一思想推动了当代刑事制裁走向克制、合理、阶梯化,将刑罚限定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对立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审慎谦抑”是中华法系传承数千年的法治智慧,是贯穿我国法治发展脉络的核心价值底色。该理念并非单纯的刑罚克制思想,而是蕴含着规制有度、宽严相济、慎用刑罚的治理逻辑,与现代刑事制裁原则深度耦合,成为规范刑罚权运行的重要文化根基。现代刑法所坚持的谦抑性原则,正是对我国“审慎谦抑”理念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实现了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款从规范层面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肆意扩张,杜绝司法恣意、随意定罪、滥施刑罚,是对传统“谦抑思想”所倡导的“慎刑有据、定罪有度”理念的现代发展。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款要求科学配置法定刑梯度,杜绝绝对化重刑设置。从量刑一般原则来看,《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可见,“审慎谦抑”思想塑造并持续滋养着当代刑事制裁理念。
“公平正义”影响当代刑事司法规则
“公平正义”理念体现了“慎刑”思想的精神追求,为构建当代审慎公正的司法运行规则奠定文化根基,深刻影响着当代刑事司法理念和审判程序,塑造了司法机关克制行使裁量权、严格遵循证据原则的司法准则,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
传统刑事司法裁判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历经千年传承演变,与当代刑事司法原则深度交融,主要在定罪依据、适用对象、证据判定三大核心维度中体现。一是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司法适用阶段要遵从罪刑相适应原则”。传统司法始终恪守依法裁判的核心准则,《晋书·刑法志》载“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的司法规范,形成了“缘法断罪”的裁判原则。这一理念严格限定司法裁判依据,杜绝任意定罪、肆意量刑,与当代刑事司法的价值内核高度契合。“缘法断罪”在当代体现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据既定法律条文定罪量刑,严格遵循法定职权与司法程序,规范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司法擅断与主观臆判,有效保障了刑事司法的确定性、稳定性与公正性。二是制裁对象的平等性。先秦法家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理念,打破了古代社会尊卑有序的等级桎梏,彰显出法律普遍适用、无差别约束的核心要义。《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款彻底摒弃身份、地位、权势等外在因素干扰,触犯刑法的所有主体均须依法接受同等追责,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权威,也夯实了现代司法公平正义的制度根基。三是疑罪从无的正义性。“狱疑则从去,赏疑则从予”的传统司法理念,蕴含着审慎司法、保障人权的朴素正义观,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思想之源。作为当代刑事诉讼的核心正义规则,疑罪从无原则通过规范的证据审查标准、严谨的司法审判程序,对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认定,最大限度规避冤假错案,实现传统人文正义与现代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慎刑”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为当代刑法制度提供文化基因,有助于摆脱对西方刑法理论的单一借鉴,增强本土制度底蕴。然而,“慎刑”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其理论内涵与新的时代环境尚无法直接契合。对此,要秉持科学、理性态度对待“慎刑”思想,客观剖析其理论内涵,避免陷入文化复古主义的窠臼和全盘否定的陷阱。应基于理性认知,深入挖掘“慎刑”思想精髓,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有益成分融入当代刑事法律制度,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深厚历史文化根基。
(作者系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